关浣非 | 文  袁满 | 编辑
随着监管部门把金融控股集团纳入监管,关于金控集团的讨论又热闹起来。那么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到底是什么?目前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说法。
金融控股集团于国外虽然在定义上有一定差异,美国1999年颁行的《现代金融服务业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里正式明确的概念,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那些控制一个或更多银行以及银行控股公司、并同时介入其它非银行金融活动的公司。这些活动是一般银行控股公司不得经营的,包括保险承保、证券交易、商人银行、证券承销、投资顾问服务等。
2003年11月生效的欧盟《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及修订其他相关指令的指令》(2002/87/EC号),金融集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
(1)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或集团中至少有一个子公司是被监管机构。
(2)如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机构,该总公司可以是金融机构的母公司,也可以是金融机构的参股公司,或是与金融机构通过合同、章程达到统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监督人员的主要部分与金融机构的同等人员相互兼职的公司。
(3)如集团总公司不是被监管机构,集团的业务应主要为金融业务。
(4)集团中至少有一个机构为保险业机构,并至少有一个机构为银行业或投资业务机构。
(5)集团的保险业务总量以及银行或投资服务业机构的业务总量都是重要的。
无论是美国的法案规定内涵,还是欧盟的法律指令解释,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规定都包括了以下两个要件:一是集团成员一定是同时从事几种不同的金融活动,二是集团本身或集团下属机构一定是被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
不言而喻,这种规定意义上的金融控股集团在中国早已就存在了,如较早就设立的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等。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光大、平安3家金控集团综合试点,拉开了推进中国金控集团发展的大幕。
现在的五大国有银行都完成了金融控股集团的搭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也都表现出了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形态和经营特征。显而易见,这些金融控股集团一般以两种组织形式的一种存在,即或在一控股公司之下,分别投资设立各专门金融机构,中信、光大集团均是如此,这属控股公司模式下金融机构子公司化的金融控股集团,或在一具较强市场地位的金融专门机构之下,分别控股投资其它金融类别机构,这属专门金融机构控股下的子公司金融异业化的金融控股集团,几大国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都是如此。此外,就是后来出现的在不同投资体名义之下,分别投资各类金融机构,表面上不易看出资本联系程度,但背后却有极密切资本联系的金融集团。
随着近期一些具有金控集团模式特征的的企业集团出现问题之后,金融控股集团未来的发展走向、如何监管金控集团越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金控集团在中国已是一种客观存在,能否办好金控集团,其实如办好其他金融机构一样,一取决于投资者搞金控集团的初心如何,即出于何种目的,二是有关投资者是否具备相关的能力,三是取决于监管机构如何监管。未来,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其实只有两个:一是设立金控集团条件约束,二是依据金控集团模式的不同如何有效对其实施监管。
无论对一般金融机构,还是对金控集团,资本约束及风险传递控制将永远是监管控制的核心重点。从中国具体存在的金融控股集团实际状况来看,对属控股公司模式下金融机构子公司化的金融控股集团,其各子公司都应纳入了金融监管覆盖,那监管的重点就应放在母公司对子公司资源的随意占用及风险的双向传递上,这就必须建立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限制制度及风险传递隔离制度,包括按资本额、按资产额、按营业额、按利润额比例对母子公司间、集团成员公司间做出规定限制;对母公司或子公司单一大额风险敞口要做出量或比例的控制约束。这一点,海外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可成为相关的借鉴。
在资本约束方面,除了各子公司要满足各监管机构对各自资本充足率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对母子公司间、子公司间资本挪用做出严格的禁止。而对专门金融机构控股下的子公司异业化的金融控股集团,可以说整个集团都是在监管的覆盖之下的,因此无论是风险控制方面,还是资本约束方面,其监管要求应与控股公司模式下金融机构子公司化的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要求并无二致。只不过承担母公司专门金融机构监管职责的监管机构要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做出更全面系统的监管考虑和安排。
对跨国性的金融控股集团,除了在资本供给及风险防范要做出地理上的隔离之外,对域内金融控股集团危机母公司救助责任要有明确的规定。
中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当前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但从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上看,发展一定数量且具竞争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应是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一种必然。而在如何发展中国金控集团的问题上,当前面临的问题起码有三个:一是国有背景的金控集团如何提升效率,二是对非国有资本背景的投资人设立金融控股集团要建立那些条件约束,三是对不同模式、不同资本背景的金控集团如何有效开展监管。
毋庸讳言,中国国有资本领域依然是亟待提高效率的关键领域,处于金融业的国有资本亦是如此。这不仅是中国的金控集团绝大多数为国有资本所掌控,更重要的是中国一直未能解决好对国企管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问题。问题的关键原因是国企领域一直未能对所有产权边界和经营产权边界作出清晰的划定,因此无法对企业经营剩余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作出合理的分配安排。
未来如果要提高国有资本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效率,除了要承认金融业的独特专业性之外,关键还是要在清晰所有产权边界和经营产权边界划分上做出积极探索,积极在企业管理方式和用人机制上做出改革;与此同时,国企金控集团内部对各专业板块功能的价值认识及效率评价也是保持和提升集团经营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真正解决好了这些根本性问题,最后才能达到把国有金融控股集团主力军作用发挥到极致的目的。
对于非国有资本背景的投资人设立金融控股集团,恐怕不应简单地持否定或肯定的态度,关键还是要看那些欲进入金融领域但并非处于金融领域的投资人过往的发展历史如何、经营记录如何、或其所控制企业是否居行业领导地位、是否且会产生相关金融需求或创造协同效应,是否能获得和拥有相应的金融管理资源。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不要说设立金融控股集团,金融业的门都不应向其开放。
完善和优化金控集团监管方面,目前对专门金融机构控股下的子公司异业化的金融控股集团虽然形成了全覆盖监管,但不同监管机构间监管力度仍存在差异,因此当前首先要明确不同模式下的金融控股集团监管主体责任,并设定时间表,由分别专门监管逐步过度到对金融控股集团的一体化监管。
其次,要进一步清晰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及责任。另外,要在各监管机构间要无缝建立风险及资本充足率变化的通报机制。

在具体的监管内容上,不妨借鉴一些在金融控股集团监管上作出了多年探索的经济体的做法,如欧盟在金控集团监管上所确立的监管原则、在风险资本约束及风险传递控制上的系统约束规范,以使中国的金控集团发展能有更清晰严密的遵循,能表现出越来越高的经营效率,能在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中做出越来越多的贡献。
(作者为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原副行长、交银康联人寿原总经理,现为香港多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董事)
责编  |  黄端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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