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吉星鹏在坐牢期间五次暴力伤害其他犯人,致两人轻伤。
家境殷实的吉星鹏,娶得娇妻又有了可爱的女儿,生活无忧的一家三口,原本应该过着令人羡慕的幸福生活,但婚后的吉星鹏常听说自己的妻子与他人有染,一次醉酒后,他再次质疑妻子的不忠,持菜刀、水果刀对妻子馨馨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欣欣当场死亡。
这就是4年前震惊南京乃至全国的“富二代杀妻案”,罪犯吉星鹏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这期间又五次暴力伤害其他犯人。如今有极大可能性被撤销缓刑,改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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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鹏与被害人祁可欣(殁年22岁)登记结婚。
在结婚前,吉星鹏就对祁可欣动过手,但祁可欣相信了他不是“有意”的。
婚后,也是争吵不断,有时候吵完架,祁可欣就会回娘家住几天,日子就这么分分合合地过着。
吉星鹏在案发后承认,自己不止一次对妻子动手,他曾刷过妻子的嘴巴,还打过头。
吉星鹏与祁可欣的婚礼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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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4日,祁可欣生下了女儿,而这个孩子在娘胎中就遇到了坎坷。
据吉星鹏家人介绍,2012年8月份,也就是祁可欣怀孕3个多月时,吉星鹏听到了关于妻子的一些风言风语,便怀疑祁可欣肚子里的孩子不是自己的。2012年8月4日,吉星鹏突然到访岳母家,指责妻子对自己不忠,并提出要做亲子鉴定。
当时,吉星鹏的父母坚决不肯做亲子鉴定,担心伤害到宝宝,同时也表示相信儿媳不会做这种事。但祁可欣的家人坚决要做亲子鉴定,证实女儿清白。后来通知吉星鹏到医院抽血,可约好的抽血时间到了,他却跑了,这件事后来就不了了之。
直到凶案发生后,警方做了亲子鉴定,证实孩子确是吉星鹏亲生女儿。
祁可欣与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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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7日,祁可欣的母亲到吉家,看到女儿心情不好,眼泪汪汪的。
“女儿跟我讲,她实在受不了,要跟他离婚。”女儿说,前一天,吉星鹏又对她动了手,拽着她的头发把她拖到地上,还用脚踩她的手。当时,祁可欣的母亲气得把女儿带回了自己家,并支持女儿离婚。
如果小两口离婚,也许就不会发生半个多月后的悲剧。
但到了2013年4月13日,宝宝要过百日,由于双方家人都事先请了亲友,顾及面子,就像什么事也没发生一样,参加了宴席。当晚,祁可欣送几个朋友,她母亲先回家了,随后祁可欣打电话给妈妈说她回自己家了。
后来祁可欣家才知道,女儿禁不住吉某的劝说留了下来,第二天,她又随婆婆一起到吉家的店面上班,直到事发前一天。
据吉星鹏案发后回忆称,案发前一晚,他和高中同学在酒吧里喝酒,大约喝了半斤洋酒,直到凌晨1点才结束。
随后,他又被朋友喊去KTV,一直玩到凌晨3点左右,期间,他又喝了七八听啤酒。
离开KTV,他又和朋友去吃了宵夜,喝了五六瓶啤酒后才回到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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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星鹏坦言称 ,自己当晚确实醉了,甚至记不清自己前后拿了几把刀。
不过,之所以他当时情绪失控,也和当晚听到的一些关于妻子的“风言风语”有关。当时,他相当生气,回到家时,心中的怒火依然没有消退。
吉星鹏走进卧室后,想让妻子来说说这些事,可两人发生了争吵,但吉星鹏不想让父母听见,于是用刀向妻子身上砍去。
案发后祁可欣的朋友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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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可欣身材娇小,自然不是他的对手,几乎没有反抗的能力,她的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被砍击和捅刺数十下。
吉星鹏的父母听到声音后破门而入,看到媳妇浑身是血,吓坏了,赶紧出门向邻居呼救,并报了警。
后经鉴定,祁可欣身上伤口多达60多处,而且头部和胸部以及腹部,伤口都很深。最终因大出血而死亡。
该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2014年4月18日,吉星鹏被判构成故意杀人罪。南京中院认为,吉星鹏的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结合具体案情,可不予立即执行。
最终,南京中院判处吉星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
2014年8月30日,江苏省高院裁定核准上述刑事判决。
2014年9月15日上述二审裁定送达被告人吉星鹏。
2014年9月25日,吉星鹏被解押至某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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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吉星鹏在坐牢期间五次暴力伤害其他犯人,致两人轻伤。
他第一次致人轻伤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内,而就在司法机关对此次致人轻伤的行为进行司法调查期间,再次伤害其他犯人,又致人轻伤。对此,南京中院认为吉星鹏实属“不堪改造”,并于今年11月下旬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吉星鹏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吉星鹏已经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
一旦判决生效,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撤销缓刑,对吉星鹏执行死刑。
缓刑考验期内四次打人并致人轻伤
出人意料的是,法律给了吉星鹏一线生的机会,他却丝毫不珍惜。在服刑刚刚一年出头的时候,他又开始作奸犯科了。
2015年4月28日晚,吉星鹏与同监室服刑人员马某因电视音量问题产生口角,被他人劝开。当日21时许,吉星鹏将一杯刚冲好的牛奶泼向正在床上看书的马某面部,挥拳对马某的头面部进行击打,并将马某从床上拖拽至地面殴打,后吉被其他人员拉开,被处禁闭15天并扣基础分19分。
此后直到2016年5月,吉星鹏又三次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其他犯人。2016年2月2日,吉星鹏因洗澡放水一事带头殴打服刑人员肖某某,致肖某某软组织挫伤,被扣基础分1.5分。
2016年5月11日,吉星鹏在同监室服刑人员集中就餐时,因坐在餐桌对面的余某某移动餐盘至其手旁边而心生不满,当即将餐桌掀翻,并用脚猛踹余某某腹部,致余某某跌坐到床铺上。
2016年5月12日晚间,吉星鹏在监区洗漱间内,因不满旁边的服刑人员高某某将水溅到他衣服上,用拳头和膝盖击打高某某头面部数下,致高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鼻背部创口构成轻微伤。
司法调查期间再次打人致人轻伤
如果说前三次打人后果还没那么严重,那么2016年5月12日这次打人,情况就不同了,因为被打的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而更严重的是,按照省高院核准的死缓裁定的日期起算,此事发生时,吉星鹏尚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考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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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慎重起见,2016年6月28日,办案机关对吉星鹏进行精神状态鉴定,鉴定结果是吉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随后,针对吉星鹏的司法程序立即启动,其被以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向南京中院提起公诉。就在公诉期间,2017年6月9日,吉星鹏竟然又搞出事情来了。
当天,因吉星鹏连续三次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管控区域打开水,负责管控岗的犯人丁某对吉星鹏进行劝阻和警告。
当天11点多,吉星鹏在监狱十二监区开水间保温桶内舀了四勺热水,径直向丁某连水带盆泼去,并冲上前对丁某拳打脚踢。经监狱医院诊断,丁某头颈部、上下肢一些部位被开水烫伤Ⅰ度-浅Ⅱ度。
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监狱部门认为其行为“多年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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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3日,南京检方又追加了一份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追诉。
法庭上,某监狱出具了《关于罪犯吉星鹏入监服刑改造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等证明,认为罪犯吉星鹏作为一名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不能做到认罪悔罪,无视监狱和民警教育,4次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其他罪犯,并致一名罪犯轻伤,其行为实为该监狱多年来所罕见,影响恶劣,且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避实就虚,不如实全面交代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态度恶劣,建议依法予以严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星鹏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应按刑法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吉星鹏殴打其他罪犯,某监狱依法有权对其进行禁闭约束。
而吉星鹏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人轻伤,检方指控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不属重复处罚。
判决一旦生效将报请最高院执行死刑
吉星鹏的辩护人认为,吉星鹏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
最终,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四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且系情节恶劣。
被告人吉星鹏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外,又再次故意伤害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伤,应一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吉星鹏应当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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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什么杀妻?问题不在别人,在于他自己。
紫牛新闻记者:宋南飞
对死亡的恐惧是人的本能。在深入了解案情之前,我一直很困惑,吉星鹏好不容易留下一条命来,还不好好珍惜,老老实实改造,夹着尾巴做人?别说故意打别人了,就是被别人打,也得牙打掉了往肚里咽啊,毕竟自己头上悬着“缓刑考验期”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这把剑就会掉下来。他为什么要“作死”?难道是因为觉得自己愧对死者,故意寻死?还是说,他就是一个不知死活的愣头青?遗憾的是,他貌似是后者。一位法律界的朋友看了我们的报道后,发微信给我说,这就是天生犯罪型人格。诚哉斯言!
心理学专家:法律一般惩戒的是他现实的逻辑,我们经常忽视的是他的心理逻辑
法律专家: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极大
知识产权法律师:韦喜律师
罪犯吉星鹏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极大,他在监狱服刑,对其他狱友,也是一个危险的存在。鉴于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结合具体案情,判决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但是在缓期执行期间,一定不能再次触犯法律,如被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即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富二代杀人案是谁的罪?
随便在网上一搜,"富二代杀人"的关键词,弹出来的新闻都是让人胆寒的。这一群体除了和挥金如土、奢靡有关,背后也有很多让人难以窥探的隐秘。有人说,他们因为富有,所以自大,容不得别人置喙。
如同上文律师们评论的那样,不是别人的问题,是他们自己的问题。不止是因为“富二代”或者“土豪”这样的标签,让很多人关注了,而且是因为这样的标签总是让人怀有固有的不好印象。

因为确实事实也是这样,不管他是富二代,还是穷三代,犯了罪就要自己背!

延伸阅读
1、为什么判决死刑并未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因此,必须是罪行及其恶劣才能被处以死刑。
从吉星鹏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来看,因听信传言而怀疑被害人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被害人数十下致其当场死亡,可以说这是十分严重的犯罪了,但是从犯案目的等多方面考虑,是因为婚姻家庭引发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构成要素是比较复杂的,很难明确的划分责任,因此我国目前很多法院对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一般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如果必须要判处死刑,则一般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我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为什么要规定限制减刑?
我国的减刑制度,是为了鼓励在监狱服刑的犯人,能够好好改造,对其进行减刑是一种鼓励措施,但是在没有限制减刑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犯人通过减刑缩短了释放的时间,但是回到社会之后又出现了犯罪行为,因此对暴力犯罪进行限制减刑,是一种有效降低这些犯严重犯罪的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
在法律中,有哪些因素会导致“死刑缓期执行”变为“死刑立即执行”,有哪些经典案例吗?
这是一个关涉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一般可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比如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系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可不立即执行。
死缓改为死刑立即执行,最经典的案例为郭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案,因四川检察机关抗诉,被告人由死缓被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1997年9月,被告人郭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12月刑满释放。2003年5月至2009年5月,他又多次应他人之邀参与打杀,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先后杀死1人,重伤2人,轻伤4人。
2010年12月17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郭某死缓。一审后,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郭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且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2012年4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郭某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11月22日,郭某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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