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雇主办理新的H-1B签证,在申请表格上需要雇主签字同意临时工作结束时,例如H-1B员工被雇主解雇后美国雇主需负担H-1B回国的旅行费用。有些仔细阅读表格签字的雇主在第一次为员工申请工作签证时往往忽视这一规定,表格的内容也常被误解。有读者问,是否存在这样的条款?如果有,雇主负担哪些旅行费用?承担到什么地方的旅行费用?
简单来说,美国移民法确有这样的规定:如果H-1B员工被解雇,雇主要承担该工人回国的合理旅行费用(reasonable costs of return transportation)。移民局把这条规定打印在H-1B申请表格里,雇主在表格上签字,表明承认这个条款规定。 但是,深入分析这条规定,发现它涉及的问题并非如此简单。
  1. 雇主只负担H-1B员工本人的合理旅行费用,不负担H-1B家属成员的回国旅行费用。
  2. 雇主只承担H-1B员工回到他入境前的最后居住地的旅行费用,不是回到其国籍国,也不是回到H-1B员工想去的任何第三国。
  3. 如果H-1B员工在H-1B到期之前被解雇,而且H-1B员工不愿意回国,雇主是不是仍要为其订购飞机票?不需要。 雇主没有义务引诱,劝说或强迫H-1B工人回国。
  4. 如果H-1B员工在H-1B到期之前被解雇,而且H-1B员工愿意回国,雇主必须在什么时间内履行其法律义务?换句话说,雇主要在多长时间内负责回程旅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其他法律条款要求H-1B员工十天离开美国的规定,美国雇主应该在终止H-1B工作后10天内购买机票。
  5. 如果H-1B员工后来改变主意,不想出境,雇主能不能要求H-1B偿还回程旅费?法律没有规定。
  6. 如果美国雇主经常给H-1B员工“小鞋”穿,找麻烦,H-1B员工忍受不了那种待遇,后来辞职,雇主是否还有承担回程旅费的义务?没有。 因为属於“自愿”辞职,不是被解雇或开除。
  7. 如果H-1B员工在H-1B到期之前被解雇,也愿意回国,但雇主拒绝承担任何履行费用,怎么办? 法律条文允许H-1B员工将此事报告给移民局,由移民局备案,但移民局对该雇主不能实施任何制裁措施。 移民局官员曾表示这种回程旅费问题属於雇主与H-1B雇员之间的“合同”纠纷,移民局不会要求雇主去履行此责任。 最后的途径只有上法庭告雇主,要求雇主支付旅行费或请求仲裁。 但无论是上法庭还是请求仲裁,都不现实,一是所花费用可能远远超出雇主欠的回国旅费,二是时间拖的很久,H-1B员工耗不起。 但是,绝大多数美国雇主有很强的法律意识。 一旦被告知其公司应承担如此的法律义务,一般不会为区区一张机票而惹上法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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