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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法规对债券或股权证券投资有着严格规定,投资人需证明自己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定义的“合格投资人”(Accredited investor),方可合法参加投资。而想成为合格投资人,资产需达到100万美元,且不包括自住的一套房产;如果按收入记,家庭收入超过30万美元或个人收入达到20万美元。

对于美国投资人来讲,这项规定尚且会造成一些投资阻力,何况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大多集中在美国大城市。对于海外投资人来讲,自己的资产不以美元计价,很难证明达到100万美元;而收入等敏感信息又不能像美国投资人那样,用美国纳税人号进行便捷的验证。因此,海外投资人想要投资美国股票等公募以外的投资产品,面临着由法律法规引起的各种问题。
上图为投资者认证自己合格投资人身份的信息,节选自iCross美国房地产投融资平台的线上投资流程,请参阅公众号菜单“投资流程”内容
但是如果我们详细查询关于债券、证券二级市场等的法律文件,会发现其实一条叫做Regulation S的法规,为海外投资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解决方案。
美国国会1933年制定的《证券法》(the Securities Act)和1934年制定的《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构成了美国证券监管的基础。其中,《证券法》用来监管公开市场的证券销售、证券注册并且确立证券注册的豁免条件,以及规定与之相关的义务标准。

《证券交易法》则用以规范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规定了在《证券法》要求下注册的证券的发行人的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如无有效的豁免,所有证券的发售和转售都必须在美国证监会注册。注册程序要求严格且耗费时间。因此,很多公司都希望能获得豁免。
使用最为广泛的两项豁免是《证券法》下的“144A”和“RegulationS”。“144A”条款豁免了在大型机构投资者之间的证券转售,而“RegulationS”则为在美国境外证券发售和转售提供了一个“安全港”。

根据Regulation S,如果一个美国公司或外国公司的证券发行发生在美国境外,则该发行不再受美国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的管辖。其要旨是,在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领域恢复美国证券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从而明确地放弃了美国证券法在领域的域外效力。
也就是说,海外投资人可以受惠于RegulationS提供的豁免,参与美国发行商的,适用Regulation S的债券及股权证券投资。
这对于广大海外投资人来讲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对于中国的投资人来讲,Regulation S大大降低了海外资产配置的法规问题难度,也使一些资产未达到、未认证为合格投资人的投资者有了投资美国的可能。
文章来源:iCross美国房地产投资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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