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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3/5月份开始,第一批新项目获批以来,现在EB5Sir获知的I-956F获批的新项目已经有23个项目:新法EB-5项目及获批汇总专栏|12月13日更新,包括16个城市7个乡村项目。
获批项目的增多,也使得选择获批项目成为可能。

最近,有些投资人,在咨询EB5Sir项目选择的时候就特别在意要选择I-956F已经获批的项目。
是否有这个必要呢?我们从正反两方面来看下。
其一,移民局的I-956F审批内容与标准。
简单而言:

移民局的I-956F审批,审核什么呢?

1. 主要审核点:项目商业计划的可行性,主要目的在于审核该项目创造就业的可能性。

2. 附带审核点:项目所在地符合城市TEA或者乡村定义。

移民局的I-956F审核,对投资人的项目选择而言是有欠缺的:

首先
,I-956F并不审核商业计划的盈利和还款可能性。


其次
,I-956F并不做真正意义上的实质性审查,基本上是一个形式上的审查。
最后
,移民局的审核是初步的、静态的。

其二,是否有项目无法通过移民局的I-956F审核呢?
一定会有的。

但是,一个略有经验的区域中心所运作的EB-5项目,I-956F获批的可能性接近99%。那些草台班子,新入行者,有可能折腾出一个各种原因无法获批的项目,但是,正常区域中心的项目不获批的可能性非常非常小。

过去这么多年,EB5Sir记忆中,项目原因被拒的屈指可数。

往前倒推,最近的一起是17年11月,影响比较大的一个项目——太阳能项目,项目I-924(I-956F的前身)申请被拒,原因是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比较复杂,移民局认为EB-5资金没有被注入JCE中而被拒。当时闹得纷纷扬扬,结果Robert Divine律师接手上诉,给搬回来了。

再往前倒推,某基金的项目因为使用Job Bank概念而被拒,结果坐下来和移民局谈判,移民局同意项目获批,该基金同意放弃Job Bank使用,问题解决。

再往前,有点影响的就是很早的租户就业的使用被拒了。

从业十多年,
EB5Sir
能记得的正儿八经的项目被拒,也就这些了。

那些因为欺诈或者移民局质疑等,导致项目的I-526先获批而后被拒等(如西雅图的美国之路),也有。但是已经与当前的I-956F的审批,没有关联了。

这点也是,EB5Sir认为I-956F静态审批的局限性(I-956F获批,意义与缺陷|项目选择
),不知道以后移民局怎样解决类似问题,或许一种可能就是I-956F获批但是项目进展并不如计划那的话,还是会导致投资人的I-526E被拒。这点就不展开讨论了,看以后移民局的审批情况再说。

总之,根据项目是否获批I-956F来做选择,确实可能可以规避风险,能够规避掉的风险从过往审批历史来看,估计在1%以内。

那么,你是否值得盯着I-956F获批来选项目呢?

PS. 最近和行业人士交流,发现起诉移民局而使得I-956F获批已经是区域中心们周知的小秘密了。不少项目,都是因为发起Mandamus诉讼(
EB-5审批,移民局迟迟不决怎么破?|Mandamus诉讼
)才使得I-956F获批的。

Mandamus是行政诉讼,诉移民局审批慢或者不作为,目前在I-829审批中比较普遍。没想到新法给项目预审批也开了个口子,看起来
新法下的审批可能会比预期加速。

不知道是否用的是这一条来诉的,欢迎指教:

新法下的新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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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项目召集帖:EB-5同项目找人|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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