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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观念与意识形态
游玄洞天主人
平等观念常在不同层面被理解。古今诸多宗教、政治意识形态试图为平等提供先天的证成,这反而阻碍了平等的制度化。真正的平等只能是被承认的结果。而平等的实现面临专制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双重阻碍。儒家意识形态不仅无法开出平等,甚至无法与平等兼容。而为了实现平等,途径之一是以语义分析尝试取消意识形态。
一、被证成的平等与被承认的平等
平等观念具有纷繁复杂的来源和含义,通过对平等观念在西方的发展做了一些极为有限的考察,我认为平等至少可以做两种区分。
首先,平等可分为被证成的平等和被承认的平等。这两种平等的合法性来源是不同的。历史上,试图通过证成的方式确认平等作为价值有各式各样的名目。
第一,儒家、佛教认为人普遍具有善或佛性,这是典型的东方式的抽象人性论,即从自身立场出发将其认可的某种价值标榜为人类普遍具有且无可置疑的。甚至,这种价值还有某种神秘的、不可说的终极来源,比如天。很显然,任何一种学说所选择的某种价值完全是历史偶然的,因而这种普遍性是无效的。更进一步说,无论如何从中不可能推导出平等,更不可能从这类观念中的平等过度到现实制度上的平等。此类理论一个更深层的错误是,它会以为“历史”或“传统”能对某种观念的合法性提供有效支持。但是,历史只是观念产生和演变的见证者,而不是观念是否具有正确性的审判者。甚至,历史的演进都不一定能保证在历史之中的观念一定能变得更完善。而相比“历史”,“传统”更是一个含义含混模糊,亟待廓清的语词,它甚至都无法为自身提供多少有效性的证明,更遑论将某个观念放回某种传统中以此试图说明这种观念的前身曾经是“高贵”的。
第二,西方平等理论的正式开端是契约论这一传统。洛克和卢梭都曾设想最初的人类存在一种自由而平等的状态。但这种证成的平等同样不成立。原因有三,其一,这是一个思想实验,不是事实。其二,洛克从基督教信仰出发证明人类的普遍平等,这是宗教神学式的证明,对非基督徒无效。其三,平等观念的最初源头不可能是基督教,在雅典城邦中,就有某种平等,其范围是成年男性公民。而基督教只是将平等的范围扩大为信徒。而且这也只是理想状态,不仅基督徒和异教徒之间不可能有平等,教会和一般信徒之间同样不可能有平等。因此,从宗教神学证成平等是不可能的。同样,儒家实际上是道德神学。也就是说,试图先验地证明平等是某种普遍价值必定是神学证明。
第三,康德与儒家和基督教都不相同。儒家、基督教从性善或信仰出发,证明人具有某种有限的平等,但他们兜了个圈子,目的还是为了说明性善或信仰,因而他们的证明失败了。康德则证明了所有人具有相同的理性形式,因而具有相同的实践理性,并应该将其视作义务去实践。换言之,我们不可能证明平等是先天的普遍价值,但我们通过康德可以证明平等具有人类的普遍理性作为其基础,当我们都认可这种普遍理性的时候,平等的普遍实现就是有理论可能性的。
伊曼努尔·康德
除了被证成的平等外,还有被承认的平等。承认实际上就是后天证明。霍布斯所说的平等及卢梭说的第二次平等都是被承认的平等。霍布斯的理论基础是发现所有人的暴力力量都大致相同,而当大部分人的理性足够意识到这一点时,平等就成为了这一政治现实前提下的一切人对一切人妥协的结果。因而,平等应是社会在进步过程中,不同阶层的人通过博弈而达到的相对权力制衡。
综上,我们得到了第一个阶段性的结论,没有一种对平等的先天证明是有效的,任何对平等的先天证明都是神学证明。因此,平等的合理性只能通过承认而不是证成得到,这样就能保证,即使没有“上帝”,平等仍然成立。而平等之所以成立并不是因为它在抽象意义上是对的,而是因为它在事实上被需要。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平等是什么以及平等如何实现?
二、观念的平等与制度的平等
对平等的另一种分类是观念的平等和制度的平等。
观念的平等,其内涵是混乱而复杂的。但是,由上一个结论我们可知,平等虽是普遍的,但却是由承认而非证成得到的。在功利主义看来,观念平等的基本含义是人格尊严和幸福感的平等,即哪怕一个社会地位极高的人也必须承认一个社会地位极低的人在人格尊严上与他平等,而且前者不能为了提升自己的尊严而破坏后者的尊严。
至于制度平等,不论是狭义的法律—政治平等、经济平等,还是机会平等或结果平等,都是一个分配问题。这里存在至少一种对立,即专制的平等和自由的平等。专制的平等即垂直式的平均主义,而这正是自由的平等所反对的。功利主义者边沁将平等解释为任何一个人的幸福感只能算作一个人的,不能多于一个人。专制的平等就是将立法者的幸福感置于其他所有人的幸福感之上,因此这种平等本身是最大的不平等。而且专制的平等是注定无法实现的,因为专制是对政治势力均衡的破坏,必然产生新的强者和弱者,弱者的利益将彻底失去保护。但功利主义者的平等同样有问题,因为他们将平等解释为每个人之间可被计算的幸福感的相等关系,这也预设了不同人之间的幸福感是可以累加的。假如牺牲一个无辜的人可以挽救五个人的生命,那么功利主义者可能会同意。
杰里米·边沁
但是,尽管有一些混乱和不足,但从功利主义出发,观念的平等和制度的平等可以进行有效的关联。观念的平等就是每个人的幸福感和尊严只算做一人,无人能多于一人。而制度的平等则是人与人,人民与政府暴力机构之间的均势与制衡。同样,我们也可以对自由进行解释。观念的自由其核心含义是对强制性力量的超越,而制度的自由即严复所说的“群己权界”,即所有人的权责的明晰划定与遵守,并且保证不被专制力量侵犯。这样一来,在观念中,平等与自由虽仍不免冲突;但在制度上,可以通过对法条的合理制定,使得平等与自由得到相互补充。
综上,我们达到了第二个阶段性的结论,对平等观念的内涵的规定是多种多样的,充满了冲突,而且可能没有一种是完全合理的。但一种较为合理的理解是,通过对平等和自由的语义分析,使得在制度上,平等和自由成为两种相互支持、补充的原则,而不是相互颉抗的,并且最终尝试达到自由与平等之间鸿沟的闭合。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实现平等的主要阻碍因素是什么?
三、康有为:最后的儒教意识形态家
笼罩中国历史最久的官方、主流、正统意识形态就是儒家,或儒教。儒家在历史上出于其自身地位的变化,其理论改进的需要,与君主关系的变化,儒家知识分子地位身份的变化,官方政策改变的需要,与佛教道教关系的变化,统治者意识形态需求的改变等等诸多原因发生过多次大大小小的变革。其中影响较大而又距离现在最近的就是康有为建立孔教的计划。
康有为的思想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现实改革思想和大同理想。我最主要的疑惑是,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以为,二者不是相互矛盾的,也不是代表较低和较高两个不同时期,虽相互独立但仍可以统一的目标。二者的关系其实是隔绝的,断裂的,无关的。他的改革既不以大同为最终目标,大同也不以改革为基础。不同于《五无论》是章太炎哲学的逻辑终点,改革与大同在逻辑上毫无关联,二者较为明显的相同点仅是,都具有盲目的乐观主义色彩。关于大同,梁启超在《清代学术概论》中曾评价康有为 “自发明一种新理想,自认为至善至美,然不愿其实现,且竭全力以抗之遏之”。《大同书》是康有为见识过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后对完美社会的设想,它以物质的极度丰富为基础。但这个社会又过于遥远,康有为认为三世进化不可跳跃,因而至少可以说他认为他所处的时代完全不是大同付诸实践的时机。

徐悲鸿《康南海六十行乐图》
先谈他改革思想与平等的关系。他的改革有几部分,政治改革先是君主立宪,后是虚君共和。文化改革是建立孔教,经济改革是物质救国。其实质是改良版的“中体西用”。其中君权和孔教是他改革思想的两大核心。康有为出于对光绪的过高期望和对立宪了解不多,他本人所主张的君主立宪恰恰没有削弱君权的意思,而是要加强光绪的权力,建立一个仅供咨询用的议会,使上下消息能够互通,以此抵御列强。此后的虚君共和,则是国内普遍的排满情绪高涨,他不得不做出的妥协。他的改革始终是保护君权,由上至下的一个改革。他固然也宣扬一些民主、平等的观念,但这些仅仅是他改革救国这一目标的附属品,他并未将其承认为普遍的价值。根据《大同书》的描述,康有为认为在完全实现平等的太平世中,不但没有君主,而且没有任何特权阶层。但他在了解了法国大革命的情况后,又对革命心怀畏惧而主张立宪。他所不理解的是,被君主制统治了数千年的国人恰恰认为君主制是实现平等亟需除去的一个最大的拦路虎,通过由上至下被赋予的方式来获得平等则是缘木求鱼、沙上建塔。
康有为试图建立孔教,并以此为传统意识形态的最终堡垒。他认为立宪救国和保住孔教是互为前提的,即政教联合。前面已说,他对君主专制和平等关系的认知发生了根本的偏差,而他对孔教的宣传,实际上也不可能对平等有所促进,反而只会是阻碍。此外,他对专制制度与意识形态关系的理解远不如谭嗣同,一般来说,意识形态只能为已经建立的专制制度摇旗呐喊,而康有为想要用陈旧的孔教意识形态为尚未建立的君主立宪或虚君共和做宣传,这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们可以看到,儒家在经历了“三纲五常”、“阴阳灾异”、“天理心性”之后,这种君权与孔教协同的学说是将一切隐晦、扭捏的道德说教式的意识形态术语剥离后的最直白、平面化的政治意见。在这种政治意见中,虽然也有一些关于平等的话语被拿来充作点缀,但其实质仍与平等毫无瓜葛。
康有为虽然设计出了《大同书》中的理想世界,但认为太过遥远而未到实现的时机。在《大同书》中,平等固然是一个根本性的主题,但正因为此,我们也不妨理解为,只有在遥远的大同世界,平等才可能真正实现。因而在当下的现实改革中,有经济、文化、政治等改革,但没有开启民智的关于自由、平等的观念改革。所以康有为谈平等虽然谈的不少,但平等在他那里并不是一个活的价值。
综上,我们可以得到第三个结论,即对于平等的实现,不能通过赋予某些东西而只能通过取消某些东西。以君主制为代表的专制制度和以孔教为代表的意识形态是两个必然的阻碍。从儒家中开不出平等,儒家也不可能有助于平等的实现。那么下一个问题是,为了平等的实现,作为其阻碍的政治意识形态必须被消除。而意识形态有可能消解吗,又如何消解?
四、意识形态的消解
平等之所以被意识到,并不是因为平等是先天正确的,而是因为平等被人类本能地需求;平等之所以有可能实现,同样并不是因为平等是先天正确的,而是因为人类社会长期的博弈。人往往将其迫切需要但又一时得不到的东西神化为偶像。而偶像在多次被加工过程中已经离原本平实的需求渐行渐远。但某种偶像被固化,当一小部分人为了达到维护他们的政治利益这一目的,宣扬这一偶像先天正确的时候,这条律令造成的结果已经与其初衷全然相反。偶像在其是偶像时,其权威性不可置疑;但当神圣性落幕时,大部分观念会显现出其“隐喻”。意识形态正是那个试图把种种观念加工成偶像的东西,而消解意识形态则是对隐喻的解谜。对于意识形态,我暂且只能给出一个冗长的描述:意识形态是为了把政治意见奉为信仰而伪装成具有理论品质的过度修辞。
平等的实现必然以专制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衰亡为基础。对于专制制度,哲学家无能为力,但对于意识形态,理性应发挥应有的功用。制造意识形态的方式是语言的误用,消除意识形态的方法则是完全使用日常语言进行政治意见的表达。举一个纯学术意义上的例子:有人说昊天上帝就是玉皇大帝,这句话不是日常语言,不同的人说这句话含义不同。宗教史家说这句话,意思是两个神在信仰事件的起源上具有某种重叠。道士讲这句话则是说道教与儒教一样,也具有某种正统性。宗教史家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仅是事实判断,不含价值判断;而道士的主张则暗含权力的诉求,但这一命题本身则又与权力无关,因而后者是意识形态。而且宗教意识形态可以通过还原为日常语言使得里面一切利害关系得到明晰化而被取消,当然政治意识形态同样如此。
意识形态是应该消除的,也是能够消除的。意识形态有两个根本特点,一是表达政治意见,二是制造幻觉。比如,端午节吃粽子是风俗,而端午节时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则是意识形态。在这里,事实(端午节),宣传内容(爱国主义),政治目的三者的关联是薄弱的,人身处于事实之中,耳中听到宣传内容并无意识地接受,不自知地被完成了某种政治目的。意识形态能提供的一切东西,即使不带有恶意的欺骗性,也完全不是必须的、有用的。反过来讲,取消意识形态也并不破坏秩序。意识形态本身完全不提供秩序,而是为不恰当的秩序进行正当性辩护的。正当的秩序不需要意识形态为其辩护。
秦汉之际,儒家从黄老的“身国同构”获得启发,完成了他们向专制君主献媚的“家国同构”之说。近代以来,传统的“家国同构”似乎已被消解,取而代之的则是欺骗性和压迫性远胜于彼的国家(美其名曰“祖国”)与民族、阶级、政党、文化、“天下”等等的多维同构,这份被新发明出来的传统已经犹如一条恐怖的九头喷涂巨蛇。近十几年来,文化保守主义复兴,五四精神失落,在许多问题上,是非真假黑白难辨。而这其中,儒学的问题尤甚。被儒家等诸多意识形态迷雾充斥的旧世界是“神圣”而等级森严的,消除了意识形态的新世界是平等而透明的。哲学的意识形态批判就是要对旧世界来一次“降维打击”,使的金字塔形的旧世界成为扁平的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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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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