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一名华裔C先生,在同妻子A女士分居前,将超过一百万元的投资款转给母亲或其他亲戚。
A女士向安省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归还她应得的家庭资产权益并胜诉,法庭判C先生需向分居妻子支付59万多元。C先生不服裁决,将官司打至安省上诉庭,然而依然败诉。
案情回顾 
 据安省法庭公布的文件,C先生和A女士于1974年结婚,但结婚37年后于2011年分居。两人有四名儿女,现皆已离家独立。C曾就职于电脑行业,94年丢掉工作后便一直失业,而其妻则全职工作至1978年,之后仅用业余时间当钢琴教师。
  C先生失业后,全家人一直靠投资收益为生。投资收入的本金,来自C先生的父母。他们早在1975年,也就是儿子结婚后一年,就给了儿子和儿媳一笔钱,其后又多次给予。经过多年的投资,C父母提供的本金已衍生为130万多元。
  在分居前,C先生和A女士对家庭财产的划分就有了分歧。A女士曾从两人共同持有的一笔投资中抽取了3.2万元,而C先生则将超过100万元的投资转到他母亲(现年已89岁,住在BC省),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头里。
  A女士不满丈夫的做法,向安省基秦拿高等法院提出诉讼:
妻子:丈夫转走的钱是两人的共同财产,所以应该按《家庭法》中有关分居的条款进行划分。
丈夫:父母给自己的钱是“贷款”,需要偿还的。

妻子:那些钱是父母的赠与,不用偿还。
  法官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词,于去年判决C先生败诉,令他向A女士支付59万多元,以及所欠的赡养费及宣判前的利息。此外,A女士还
享有两人共同拥有的房屋
,并以此为担保,直到C全部支付了上述款项。

  C不服,向安省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法官判决的依据
  上诉法庭的法官表示,此案的焦点在于C先生父母给予儿子、儿媳的金钱,到底算赠与还是出借。
  法官列了以下多条证据:
  1、C先生在用父母提供的本金进行投资的时候,从来没有征询过他们的意见;
  2、C先生和太太在获得投资收益的时候会报税,而投资收益从未用于“还钱”;
  3、C先生同父母之间没有借款文件,甚至其父母都没有一个文件列出总共“借”给了儿子多少钱;
  4、C先生在分居前从未表现出“还钱”的意图;
  5、C先生是在妻子从从两人共同持有的一笔投资中取钱之后,才向其母亲“还钱”的;
  ……
  基于这些证据,审理此案的三名法官一致相信,C先生从父母处获得的金钱是“赠与”而非“出借”,所以按照《家庭法》,应该给妻子一份。
  上诉庭宣布维持原判,C先生需要向支付59万多元的金钱,以及所欠的赡养费及宣判前的利息。
关于赠与及其税务
在加拿大生活,必须要学习的一门“社会课”就是如何报税和纳税,如何留下税务纪录
收到礼品或礼金无需报税及交税
加拿大不存在“赠与税(Gift Tax)”的概念。于是,加拿大所有的税务居民在本土收到礼物或礼金时,无需将这些财产列入个人收入报税和交税。其逻辑是:收到的礼金在计入该居民名下前,应该已经被赠予者报税和交税了。所以,如果对礼金和礼物再次征税,则会形成重复征税的事实。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无需对礼物及礼金报税和征税。
 收礼报税有例外
虽然无需征收“赠与税”,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是从雇主(Employer)处获赠财物,或者赠送者和收受者间事实上形成了劳务雇佣关系,则赠送的礼物或礼金会被视作可征税收益(Taxable Benefit)
但是,依据礼物的性质不同,也分为不同情况。加拿大税务局(Canada Revenue Agency)在其官方网页标出被视为可征税的财物。现金、具有支付功能的礼品卡、代金券、金块、基金、股份等,均应被视作可征税收益。而电影票、活动入场券等则无需被征税。
除了这种雇主与雇员间的赠与形式之外,如果赠送或获赠房产或投资产品或钱款,也会涉及其独特的征税制度。
比如说,某税务居民从父母处获赠了一套非自住房(Principal Residence)的房产,税务部门则会根据房产完成赠与时的市场价对该房产进行估价,并计算该价值与赠与人最初购买房产时的买入价的差值
如果产生资本收益(Capital Gain),则赠与人,即此例中的父母,需要对这部分收益进行纳税。股票、基金等投资产品同理。
在此案中,C男就父母钱款的衍生收益报税没任何疑问。可临到分居离婚关头,才想起一套父母给钱后的说辞,布署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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