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之
酒吧里的枪声
作者:蓝妃  小编:伊美人
法官的断案指南
高手退场,
留下了我们陪审团12个人来定案。
整个庭审期间,我们虽然知道被告被指控的罪名,但是这些罪名具体怎么定义我们是不知道的,法官特意嘱咐:
不可以自己私下去查!做为陪审团,审讯阶段最重要是了解事实,这期间不应该把自己的思想限制在具体的法律条文里面。
请输入标题     abcdefg
庭审结束以后,法官把每一项罪名的定义,以及陪审团该如何判定是否有罪,写成了长达22页的陪审团断案指南,从头到尾给大家念了一遍。各种法律术语加上又长又绕口的主从句,比当年的托福听力考试难太多了。
虽然听力考试没有拿满分,咱划重点的能力还是棒棒哒。指南的中心思想就是:
  • 被告被指控不代表他有罪
  • 被告不上庭为自己辩护也不代表他有罪
  • 所有法庭上没有提到的信息,大家不可以假定是对被告不利的
总之控方需要证明被告有罪,而被告没有任何义务证明自己无罪。
听完法官的指示以后,我们一行人离开了法庭进入了 deliberation room(小黑屋),在这里我们将在完全封闭的环境下集体讨论。
只有全部陪审团成员在场的时候才可以讨论(如果有人中途上厕所,剩下的人必须停止讨论)
如果有外人在场我们必须停止讨论(包括法庭工作人员)。
 1 
一开始就偏离了预想的
自由讨论
陪审团第一件事是要选一个 foreperson(领头羊)。大家还在扭捏之际有个白人老太太已经高高地举起了手。昨天吃中饭的时候她就跟大家说过,进陪审团是她年轻时就一直有的心愿,足足等了50多年。好容易这次被选上了,求求你们让我做 foreperson 吧,让我一次过足瘾!
事实证明,不愧是预备役了一辈子的人,领头羊老太太真是严肃认真负责啊。她动不动就要把法官的长篇大论给我们再读一遍。一项罪名,一开始讨论前先读一遍,讨论出现争议再读一遍,最后确认被告到底有罪无罪的时候,虽然大家都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了,羊老太还是让大家再听一遍法官的指示然后再让大家最后投票。过程很繁琐但是绝对严谨认真。
一起来复习一下,被告被指控的三项罪名:
  • Reckless conduct —— 在拥挤的酒吧开枪置别人于危险中
  • Carrying a concealed handgun without a license —— 非法持枪
  • Simple assault —— 用枪砸了别人脑袋
由于非法持枪罪名被取消,所以我们只需要讨论剩下两项罪名。
重头戏是 Reckless conduct,大家先进行了第一轮投票。结果有点让我惊讶:只有我认为被告有罪,剩下的11人中超过半数认为被告无罪,其他人表示不能决定。
既然意见不统一,大家就先行自由讨论。
仿佛回到了论坛里跟别人抬杠的日子,车轱辘话来回说,累觉不爱 ......
 2 
逐字逐句的分析
也许,需要反省的是我自己?
大家各执一词之际,羊老太拿出法官厚厚的指南,开始带领大家精读。
Reckless conduct 由三个部分构成:
1. 被告知道他的行为会对别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2. 明知这个威胁被告还是选择去做了;
3. 被告的这个选择极大地偏离了一个正常人的选择。
三项中有一项不成立被告就是无罪。
对于1和2其实大家的意见比较统一,认为被告在一个满是人的地方拿上膛手枪当砖头使,绝对是明知玩火还是去做了。
3是大家的分歧所在,反方同学说,考虑到当时被告被袭击,他掏枪可能就是一个本能动作,那一刻他满脑子想得是怎么反抗而根本无暇考虑自己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合适。
法官指南
陪审团需要考虑的不是一个正常人在冷静时候所作出的选择,而是正常人在当时情况下的思想状态和反应。
请输入标题     abcdefg
这时候我才意识到,原本还可以用被告根本不应该带枪上班这件事来支持我的论点,但是因为这项罪名被取消了,所以在法律角度,被告是完全有资格腰里别着一把枪去酒吧的。我们所要判断的,只是当一个人受到袭击以后,他随手拿起一个趁手的物品(上膛手枪)去砸对方脑袋这件事到底是否狠狠狠过分的问题。
经过几轮讨论,我不仅一个人都没有说服,反而是原本那些拿不定主意的人都纷纷站到了无罪阵营。连枪械专家都开始摇摇欲坠,说虽然被告确实偏离了正常人的选择,但是极大一词用在此处可能也算不上。
我成了唯一一个意见跟大家相左的人。
也许,需要反省的是我自己?
有个朋友听说我要去陪审团时对我说,你这种理智型的人不适合进陪审团。现在想想确实有道理,我在考虑这个案子的时候,上来就把辩护律师各种煽情直接调成静音,完全从到底发生了神马这个角度来考虑。反正真相只有一个不是?
然而这种从两万尺高空的事后诸葛亮角度可能对被告并不公平,因为他不过是一个需要养家糊口的人在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生活而已。他不会像枪械专家那样三天两头去打靶时不时参加一个特训,他也不能像我一样这种酒馆进都不会进更别提天天去上班了。
我跟大家说:我现在还在纠结中,希望把这件事从头到尾再想一遍,希望大家给我一点时间。大家对此表示理解,开始讨论下一项指控。
Simple assault 这项指控在我看来不会有任何争议。连我这种觉得被告有罪的都认为这个 simple assault 不成立,别人肯定都是板上钉钉的无罪。然而羊老太本着严谨的原则,还是把法官的长长指南念了一遍,然后组织大家把每个字眼掰开了揉碎了讨论一下。
Simple assault 的定罪标准有两个:
1. Unprivileged contact to other people's body,未经对方允许触碰对方身体;
枪械专家
科普时间
如果有人对你说,来吧你打我脸一下,你打了这人的脸,这个就叫privileged contact,剩下的都是unpriviledged。
请输入标题     abcdefg
(我家之后一个礼拜,都充斥了哥哥 privileged contact 了我的胳膊这样那样的指控)
然而这么一件黑白分明的事,还是有人不同意说被告确实打人了。
2. 如果被告提出自己是因为自卫打人的话,辩方必须证明,或者不是自卫,或者过度自卫。
这时候作为证据的照片就发挥作用了。两人打架的照片都有,但是被告似乎伤得更重一点。根据警方证词,醉鬼之后还能跳脚跟大家嚷嚷,可见被告没有下狠手。自卫成立。
Simple Assault 这项罪名大家一致认为,被告无罪。
于是问题回到第一项罪名 Reckless conduct。
在之前的讨论过程中,可以看到个人感情占据了很大部分,这是让我从一开始就感到违和的地方。具体到这个案子本身,我可以接受判被告无罪,因为毕竟没人因此受伤。但是如果有一个案子,完全相同的情况,区别是走火的枪打中了一个人把他打死了,大家还会觉得把枪拿出来的人对此完全不负责任吗?
我把我的疑虑讲出来,结果一个印度小哥的回答很绝,他说到时候再看情况呗。
最后把我说服的还是枪械专家给我讲的一个小故事,他说他有次去参加一个实战射击训练,他旁观了别人,感觉自己准备充分,结果自己走了一圈才发现,自己在完全没有记忆的情况下,不仅打完了整个弹夹,而且中间还换了一次弹夹。哪怕训练有素的人,在肾上腺素大量分泌的紧急情况下,都是受本能支配的。所以对被告当时的反应似乎无法苛责。
我加入了被告无罪的队伍。
在我最后票前,羊老太特意问我,是否真心同意他们的观点。她不希望我是迫于压力违心做的选择。 陪审团制度的存在意义正是建立在每位陪审员都可以独立思考并且没有外在压力地自主判断的前提下。
回来以后也有朋友问我,你其实还是觉得被告有罪的吧,为什么最后会投他无罪的票,你的原则呢?
 3 
结果、陪审团制度及其他胡思乱想    
我想了很久。
我之所以会投票说被告无罪,不是真的认为他无罪,而是因为控方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罪。或许,换个更有经验的控方检察官能处理得更好?但是现在,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作为陪审团别无选择。
在这里解释一下那个我认为很关键的非法持枪指控。
在我们宣布完被告的无罪判定以后,法官特意过来感谢陪审团的辛苦工作顺便给大家解答疑问。我们方知道非法持枪被撤销的原委。
原来,调查被告是否有持枪许可的警官居然忘了把被告并无持枪许可的书面结果带来,导致他关于被告并无持枪许可的证词变为口说无凭(hearsay),最后控方不得不取消这项罪名的起诉。控方的华裔女律师果然是新手,这是她担任检察官的第一次庭审,所以各种菜鸟错误犯了一个遍,她那个被告是否有过犯罪记录的问题,几乎致使整个案件流审,所以这次被告能够被判无罪实在是走了大运。
我刚刚坐在陪审员席位上的时候,想的是如何找到真相。然而经历了庭审和长考,才发现,一个案子的判定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有的时候所有人似乎都能清楚地看到罪名就在那里,只是中间横着一条河。检察官的作用就是在河上架一座桥,而辩方律师则要证明,这座桥不结实。陪审团则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判定桥是否结实有效。
为什么一些看似显而易见的案子的判决和大家期望的不一样,因为维护程序正义是一件很麻烦的事。
至于判案中陪审团的感情因素,我一开始认为这属于对案情的干扰,但是没准是设计这套制度的人故意为之。美国独立战争的起因之一是英国政府决定把殖民地的走私案件,搬回英国本土审判。对此殖民地人民强烈反抗,因为他们知道,如果陪审团成员是跟自己背景相似的人,对自己所犯罪行八成会网开一面,如果换到英国本土结局可能会完全不同。法官强调,断案时要把我们的脚放进被告的鞋子里,而不是把自己当成一个局外人,也许这才是陪审团的真谛?
陪审团到底是不是最好的制度,我不知道。但是可能,这是法律和人情之间,所能做得最大的妥协。

往期回顾
【无事生妃】MuchAdo_USA 原创文章
欢迎个人转发分享朋友圈
公众号及其他媒体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转载合作请写邮件至
点广告,秀恩宠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