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篇很久以前的文章忽然走丢了,本着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重新来说几句。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极为关键,是后面很多延伸讨论的基础。
  如果是宗教食品,那就从宗教的角度讨论。

  如果是民族食品,那就从民族的角度讨论。

基本定义
  清真食品明确定义为宗教食品,看一下具体的内容:
简单归纳一下:

  清真食品,就是符合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宗教食品。
  如果去掉宗教内容,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有什么区别?是清真后食物的分子团变化了,还是营养价值提升了?
  事实上,没有任何区别。
  在伊斯兰教法中,并未规定如何检测细菌和有毒有害物质。所以,清真食品,与食品本身的安全和卫生无关。
  这个宁夏清真食品检验中心,不知道按什么标准来检验,具体做哪些项目?
  令人困惑的是,主导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立法部门是
民委,负责的是民族事务,不是宗教事务。这下子就令人困惑了,宗教食品的认证规则,怎么由各省民委来推动?
再深入了解一下该通则推出的背景。
本通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质监局发起,甘肃、青海、陕西、云南四省区民委、质监局响应,于2012年9月12日在宁夏银川成立了清真食品认证地方联盟,并在广泛征求五省(区)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陕西省质监局批准发布为陕西省地方标准,于2013年1月10日发布,3月1日起实施。
让人惊诧的是,《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由五省区分别以地方标准形式在统一时间发布,统一实施。通常来说,质监局只是技术法规的归口管理部门,真正的推手是民委,而能够协调五省民委共同立法和实施,必须有更高层的组织和推动。
民委,本身负责的是民族事务,如此热心推动宗教食品立法,有何玄机?
注:立法权,构成国家主权,是现代国家最核心的权力。“国家民委”和“全国人大民委”两方合力推进的国家清真食品立法在遭到社会强烈质疑后,正式从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撤除。食品安全涵盖的原则是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与阶级,中国已经有一部《食品安全法》,完全涵盖了食品安全的全部方面。作为世俗政权不能为一个宗教去专门立一部关于食品禁忌(与安全毫无关联)的法律,这直接同宪法中:“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之条款相违背。试想一下中国通过道教食品法、佛教食品法、基督教食品法,会是多么荒唐的事情。一旦以法律的形式为宗教教法背书,将实现宗教教法的法律化,形成某种宗教特权。
让我们来看一下,民族和伊斯兰教的关系

民族和伊斯兰
  中国信仰伊斯兰的有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但是,并不是说这上述十个少数民族就全民信仰伊斯兰教。以回族来说,东北内蒙的很多回族同胞并不信伊教,甚至还有信其它宗教的。通常来说,越是沿海发达地区,越是远离宗教聚集区,世俗化的比例越高。
  蒙古、藏、白、傣等族,也有少量民众信仰伊斯兰教。
  汉族中也有极少数信伊斯兰的,称为汉穆。
  所以,民族是民族,宗教是宗教,不能混同。

小结
  综上所述,清真食品是一种宗教食品,而不是某民族食品。
  与清真食品概念对应的,是非宗教食品,或其它宗教食品,而不是汉族食品或满族食品之类。
  回顾一下宪法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信教的公民与不信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发放清真食品补贴,其实发放的是宗教补贴。或以其它特别优惠的经济政策支持清真食品,本质上也是在支持宗教发展。
  如果伊斯兰教发放食品补贴合理,那佛教徒基督徒是否也应当补贴?
  用税费补贴信教者,相当于全国人民支持宗教,这是否公平合理?
  如果宗教食品餐厅可明示“非宗教食品”不能携入。
  那按照公平对等原则,世俗餐厅是否可以明示“宗教食品”不得入内?
  同理,
  ......
相关阅读
每个人都有信仰及不信仰的自由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