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又怼特朗普!法媒:加州要成全美首个非法移民庇护州 
【环球网报道 实习记者 丁洁芸】美国总统特朗普上任后,作为民主党大本营的加利福尼亚州动作频频。继上月迈出“闹独立”第一步后,加州近日又为成为全美首个非法移民庇护州而“努力”。
据法国国际广播电台2月4日报道,美国有400多个非法移民庇护城市,但还没有非法移民庇护州,加利福尼亚州可能成为全美第一个。加州议会参议院民主党议员近日为对抗总统特朗普的堵截和遣返非法移民的政策,提出一项为非法移民提供全州性庇护的SB54法案。该法案禁止全州执法人员与联邦移民局合作,遣返州内非法移民。
报道称,全美有非法移民1100万,其中加州有大约230万。加州的主要城市如旧金山、洛杉矶、圣何塞,都有庇护非法移民的法规。早前,特朗普总统发布行政命令:在美墨边境修筑一道墙,堵截非法移民偷渡来美国,并且对全国各地的庇护非法移民的城市采取停止联邦拨款的行动。加州议会便以让全州成为非法移民庇护州作为回应。
据报道,SB54法案已在参议院公共安全委员会以5:2票通过,有待参议院全体表决。加州是民主党的大本营,民主党议席在州议会占绝对多数,民主党的提案在一般情况下都会顺利通过。但有共和党议员指称,SB54法案将使执法人员打击犯罪活动变得更加困难。根据SB54法案:禁止警察基于违反移民法而逮捕或拘留民众,除非他们取得法官颁布的拘票;州和地方执法当局也不能协助移民局调查违反移民法、查问某人的移民身份、或提供人们的地址给移民局;执法当局的数据库将被禁止用来进行移民调查;此法案也限制在学校和收容所的移民执法活动。
另外,此法案若得以通过,加州可能失去联邦拨款。加州人口占全美人口12%,每年获得联邦政府33%的福利拨款。拥有80万人口的旧金山,作为非法移民庇护城市,已经为庇护市内4.4万名非法移民失去每年12亿联邦拨款,占其全年预算的10%。未来全加州3900万人口,也要为庇护州内的230万非法移民付出失去联邦拨款的代价。
如何看待加州要成全美首个「非法移民庇护州」?
希望大家在分析此事对美国乃至全球未来局势影响的同时,能够兼顾讲解、分析一下加州人民的想法,我觉得这似乎已经不是单纯的善良了……有点变味了,但因为缺乏相关了解,不敢妄下断言,想听听大家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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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联邦国家,联邦有联邦的法律,州有州的法律,郡有郡的法律。这些法律也不是某个不懂法的人拍脑门决定的,而是一级一级对应的议会决定的。议会的人也不是上头指定的,而是人民投票选举的。如果不满意,下次请投别的人。让新投上去的议员改法律。在一言堂的地方呆久了,当然会对这些觉得大惊小怪。目前美国有 364 个郡和 39 个城市都有类似的法律,加州几乎全部的郡都包括在内。即使是德州也有一个郡,广阔的大南方也有我大亚特兰大这一个据点。这些郡或者城市一般叫做 sanctuary cities。即便这个新的法案在加州的层面不通过,也没有改变任何东西。因为加州几乎所有的郡在郡的层面本来就已经有类似的法案了。
作者:猪小宝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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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规具体是什么内容呢?一句话:地方执法部门不因为非法移民身份而延长拘压。
好比说,你因为交通肇事被抓了,警察给你开完罚单,处理完交通肇事之后,还会问你的身份证件/签证/绿卡/移民文件。如果你的移民文件已经过期,或者没有移民文件,那么警察就会联系移民局。如果移民局确定你是非法移民,就会要求地方法院延长拘压 48 小时,以便移民局开始遣返你的流程。但是根据美国法律,也就是宪法第四修正案,在没有地方法院 warrant 的情况下,是不能强行拘压的,所以是否同意联邦移民局的请求、是否继续拘压完全取决于地方执法部门。如果这个地方没有类似的法律,也就是说,不属于 sanctuary cities,那么一般地方执法部门会配合联邦移民局,延长拘压时间,然后把你移送给联邦移民局的探员。如果这个地方有类似的法律,属于 sanctuary cities,那么地方执法部门就不会配合联邦移民局。交通肇事就是交通肇事,交完罚款就可以走了,跟是不是非法移民无关。注意,如果不是交通肇事之类的,而是杀人放火抢劫贩毒,那么该收监的收监,该判刑的判刑,该遣返的遣返。跟是不是非法移民也没有关系,完全不受影响。
这些法规是什么初衷呢?举个类似的例子:2016 年之前,外地户口来北京七天以上就要办理暂住证,否则就是非法行为,警察叔叔完全可以当场抓走。人民日报的消息:北京暂住证将成历史 派出所今起受理来京人员申领居住证 。既然暂住证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成为历史,也就是说,在 2016 年 10 月 1 日之前,这一条是明文规定的法律。我就问一下,有多少人曾经当过北京的非法居民?又有多少人真的因为这个被警察抓过?如果你因为没办暂住证被一个警察给抓了,给遣返出北京,你怎么想?你是不是觉得很荒唐?火车站飞机场又没有人查,我明天买张票就又回来了,这不是吃饱了撑的吗?如果你是一个警察,上司让你每天上街查身份证,不是北京住址、没有暂住证的,就地逮捕。你觉得这工作有意义吗?而且,每天上街查身份证,无形中增加了警察的危险。因为你不知道这个人是不是穷凶极恶的逃犯,你的目的只是要查暂住证,看看他是不是非法居留,他可能还以为你要抓捕他呢,说不定掏出来的不是身份证,而是刀子。事实上,美国这些 sanctuary cities 的警察,绝大多数都是支持当地的这项法规的,因为这大大提高了他们的执法安全程度。一个非法移民,开车超速,被警察拦了,如果有这项法规,那就是罚款的事儿,双方都安全。但如果法律规定警察还要兼顾抓非法移民,那情况就复杂了,开车超速本来是小事,但是非法移民不想被警察抓住,因为一旦抓住就遣返,所以非法移民一定会想尽办法逃脱,本来小事也变成了大事。再考虑到枪支保有量,这对警察执法的安全性是一个巨大的威胁。更重要的是,美国的警察并不统一属于什么公安部,而是相当相当自治的。
比如说,亚特兰大市区的警察是 APD (Atlanta Police Department),我们这个郊区小镇的警察是 DeKalb County Sheriff,我们学校的警察是 GTPD (Georgia Tech Police Department)。发生在我们校园内的超速、抢劫、车祸……全都是 GTPD 负责,并不归 APD 管。APD 只管市区内的,我们郡的 Sheriff 只管我们郡的,界限分明。为什么呢?因为 APD 的工资、开支主要来自市区居民的税,所以要为市区居民服务;我们郡的 Sheriff 工资是我们郡的居民的税付的,所以要为我们郡服务;GTPD 的工资、警车、设备各种费用,都是我们学校的学生的学费付的,所以要为我们学校的师生服务。这些法案的原因之一,就是抓捕非法移民,不在地方警察的执法范围内。联邦有联邦调查局、联邦移民局、联邦海关及边境保卫局,对付非法移民是这些部门的工作。这些部门拿了纳税人的钱付的工资,就得尽自己的职责。现在相当于,联邦国土安全部和旗下的联邦移民局管理不善,已经弄得一团糟,然后又想把抓捕非法移民的烂摊子转移到地方警察的头上,让地方警察花着地方纳税人的钱,担着各种安全风险,为联邦移民局干活。
简单说,抓非法移民,是美国联邦国土安全部旗下的 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ICE) 的联邦探员们的工作,不是佐治亚理工旗下的 GTPD 的普通警察的工作。GTPD 的工资来自学生学费,负责校园的安全,不负责越俎代庖的替国土安全部的 ICE 抓非法移民。这些法案明确了:抓非法移民是这些人的工作 ↓↓↓ 你们这些联邦探员来我们地方抓非法移民,我们不管,悉听尊便。
这些人不负责抓非法移民 ↓↓↓ 我们地方的警察不会主动担着风险替你们联邦探员抓非法移民。否则岂不成了「挣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对于移民比较多的地区,抓非法移民这项工作很难操作。联邦移民局的入口没有把控住,却想让地方警察满大街找非法移民,既危险,又低效,还耽误了地方警察的正常工作。社会问题通常都是很复杂的问题,并不是扣几个大帽子、说几句俏皮话就能解决的。也许你觉得弱智,但弱智有弱智的道理,即使不从人道主义出发,这些法案也依然有很多人支持,很多负责直接执行这些法案的基层警察肯定在其中。
很好,此时百利而无一害,恐怕所有人都支持这个决定。
加州白左们满足了自己的圣母欲,加州lives matter的那帮人的lives更matter了,老墨和非法移民们欢呼雀跃,中东的“难民”们有了新的斯坦国,共和党里外里净赚110张选举人票,欧盟再也不用为分担“难民”名额而头疼了,中国表示尊重美国领土完整,反对一美一加,日本印度俄罗斯可以更好的跟特朗普合作了,皆大欢喜!完美。
等等,有个人好像不高兴,老娘再也当不上总统了!
对了,还有修墙问题,这下墙更长了,怎么办。。和谐美好的加州世外桃源怎么能允许西部荒野的老农民们来抢占我们美丽的乐园,建墙堵住他们!


作者:李大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chris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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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完整读过该法案,只按我知道的谈一谈我的观点。从题主的介绍里面可以看出该法案基本上是在说加州不欢迎联邦政府的移民政策,所以也不打算在执行移民政策上为联邦政府提供任何便利。
1)怎样看待加州这项公共政策这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怎样对待非法移民可能就算争个三天两夜也没个头绪,但无论怎么说加州籍的人可能要比非加州籍的人发言权要多那么一点点(废话)
2)合宪性问题。加州也有非常好的宪法律师,州议会立法的时候应该充分的考虑的这个问题,谁也不想今天刚通过成为法律,后天就被法院判定违宪而成为一纸空文
3)Printz v US,高院明确表示联邦政府不能强迫(应该是coerce这个词)州政府执行联邦政府通过的法律,dual sovereignty, federalism这些都是保守派非常珍惜的。毫无疑问,移民法是宪法特别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exclusive power,各州无权干涉。
4)同样如果移民法是联邦法律,那在federalism理论下各州也没有义务帮助联邦政府更好地执行移民法
5)federalism虽然强调联邦不得强制州政府帮助执行联邦政策,但是互惠互利的协作执法cooperative law enforcement仍然是受到鼓励的。
6)联邦政府撤销执法协作资金的方法其实只是为了更好地让各州配合联邦执行,各州也会有incentive协作和沟通以便更高效地执法。ICE怕的可能是前脚来到地方警局抓捕被地方警局因其他违法行为扣留的非法移民,后脚地方警局就把人从后门放了让ICE扑个空。不过大部分协作可能就是互通信息了,告诉联邦政府地方警局抓了几个犯事的在database里面一查竟然是非法移民。
7) South Dakota v Dole,高院认可了国会可以通过撤销联邦资助资金的方式来现实让州政府配合联邦政府执法的做法。如果加州执意通过SB54,它将很可能失去联邦在协作执法上的资金支持。不过该做法不会影响州政府在医保、教育方面接受联邦政府的资助,那种不在移民执法上合作就切断全部资助的做法很可能被高院判定为太过强制(too coercive)
用合法来庇护非法,这逻辑矛盾要突破天际。
这么屌何不干脆直接取消对非法的定义?加州直接对全世界免签?这才符合逻辑啊!
什么?中国人办旅签还需要面签?要提供回国的充分理由?有力的资产证明?
继续保持微笑.
加州非法移民为留美蓄意谋杀华裔只需要坐两年牢并受加州保护不被遣返?
总结几个焦点问题:

1. 撞人是在2016年2月,SB54法案是2016年12月提出,两者在逻辑上无关,在事实上相关。

2. 案件本身,是否认定为蓄意谋杀?如果是,只获四年轻判在法理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对华裔的歧视?

3. SB54法案的实质内容和通过后对加州的影响? 非法移民通过SB54法案漏洞留在美国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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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即将到期,而其妻子不再愿意赞助其绿卡的西柯汶纳黎巴嫩籍男子Haissam Massalkhy驾车撞人。2016年2月,他在核桃市开车撞死华裔市民邵琪(Chi“Jason”Shao)。本月,他与检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不仅出人意料仅获四年轻判,更因过去一年狱中“表现良好”,刑期双倍计算。换言之,获刑四年的Massalkhy,很可能两年即重获自由。而在目前加州有“信任法案(Trust Act)”,如果民主党众议员议长推出的SB54提案通过,在“双重保护伞”下,Massalkhy刑满后几乎100%可以如愿以偿留在美国。


加州参议会议长德利昂(Kevin de Leon)17年早些时候推出SB54提案,希望通过立法方式禁止加州和地方执法机构使用掌握的信息资源协助联邦执法,在全州建立所谓的“加州人安全区”,禁止在公立学校、医院和法院楼内实施移民执法行动。SB54的保护伞包括犯罪的无证移民,包括强奸、杀人、武力抢劫、酗酒驾驶等等,都将在加州法律的环境下被保护下来。


Massalkhy被捕后以“致命武器谋杀”的重罪被检方起诉,但拒绝认罪。


检辩双方拉锯一年之后,辩方最后以Massalkhy有精神问题,案发前曾服用药物等为由,与检方达成四年轻判协议,在加州监狱服刑。法官则认为Massalkhy在案发至量刑之间的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服刑389天双倍计算为777天。


“对方四年刑期,两年坐牢,换走我们父亲一条生命和我们全家一辈子的痛苦”,受害人家属对Masslkhy轻判表示不满与无奈,“我们作为受害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司法公正,而加害人却可以如愿以偿留在美国,天理何在?”


案发后,受害人的大儿子因被列入受害人家属可能的阴影,而失去成为警员的机会,而邵家也因失去主要的经济支柱,被迫从核桃市搬家到哈仙达冈。


邵琪被撞惨案过去一年,华人社区整个谋杀车祸仍心有余悸,尤其是加害人很可能在短短两年的刑期之后免遭递解出境,重返社区,不少民众心生恐惧。


核桃市长秦振国表示,邵琪惨案刑事案结束后,邵家一度希望在民事上对加害人追究法律责任,但最后发现其早已将所有的财务处理妥当,换言之,邵家在经济上追究加害人的结果非常渺茫。


这似乎是一起预谋很久的车祸谋杀案。秦振国表示,惨案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得到来自政府的帮助相当有限,最后的法律制裁也跌破受害者家属眼镜,如果加害人最后果真如愿以偿留在美国,对受害人家属情何以堪?


资深律师认为,如果邵家坚持要将车祸加害人递解出境,唯一的办法是将本案上诉到联邦法庭,由联邦陪审团和法官来裁断和量刑,进入联邦司法程序,才可能避开加州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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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检辩双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今年3月9日由法院宣判,被告依加州刑法第191.5B条:喝酒嗑药的驾驶汽车杀人罪(vehicular manslaughter)且无重大疏失(without gross negligence),处以四年徒刑,但法官同意折抵刑期,实际只需坐牢不到三年即可出狱,但目前没有人敢保证,被告在刑满后会被递解出境。


美国刑事案件八成以上以认罪减刑(plea bargain)协议结桉,检方以较轻的控罪和刑期,交换被告认罪,两造不必进行实际审判程序,如果每件案件都上法庭,司法系统必然无法负荷。其次,检方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法定证据不足,较重的罪名则完全无法成立。


在以上因素影响下,被告最初被起诉的罪名、最后被定罪的罪名、实际服刑的时间,往往落差很大。例如有黑帮老大实际有勒索杀人,最后却只能判以逃漏所得税罪名去坐牢;官员被控贪腐,却以对探员说谎罪名服刑。


无辜被撞死的邵琪的宝贵生命只换得被告坐牢三年不到。
对于这一法案,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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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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