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图:视觉中国

锤子砸扔水桶! 中学销毁学生手机:一切为了学生好

今年9月,河南南阳,某中学举行手机销毁大会,几十部从学生没收来的手机被扔进水桶,用锤子猛砸砸烂。10月8日,学校工作人员回应说,带手机到学校不交给老师,一旦被发现就要销毁:「家长都很配合,一切都是为学生好。」
来源:网易新闻
如何看待「河南省南阳市某中学没收学生手机并集体销毁」一事?
知友:丁大龙律师(200+ 赞,知乎编辑推荐)
这个事件本质上就是一场学校和家长合演的霸权宣示。
很多法律专业的答主讲了侵权,也有答主讲了毁坏财物罪,讲的都没错,但却忽略了家长在这个法律问题中担任的角色。
在这个事件中,所有的法律问题的逻辑根基都是孩子对手机享有所有权,但事实上,绝大多数孩子没有钱购买手机,基本都是家长购买。所以,家长对手机的所有权是确定的,学生对手机的所有权是继受自家长。咱们国家民法对于小孩子的单方受益民事行为的效力是认可的,也就是说,如果家长把手机赠与自己的孩子,孩子对手机的所有权就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家长只承认自己把手机给孩子使用,不承认自己放弃手机所有权呢?孩子拿什么来证明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
所有权人是可以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的,所以,不管是追究学校侵权的民事责任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认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决定性因素都是家长的态度。学校是在与家长形成默契之后做出的一个不会被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学校与家长之间通过这种合作,默契地向全世界宣示着他们对于孩子的处置权,「我不仅对你好,还要让全世界都知道我对你到底有多好!」
可怜的是目前答主看到过的所有报道中都没有人问过孩子对这个事件的态度。
知友热评
很简单,孩子的态度不算什么,也没人关心,只要服从和理解就好。这今后进入社会,无人过问的群体,又岂止是这些孩子?
—Laputa
知友:末莫陌(100+ 赞,知乎编辑推荐)
有知友认为,学校「销毁」手机的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因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然而这种看法实际上是错误的,当然这种错误可以原谅,毕竟不是法律科班出身的人。
要论证销毁手机这一行为不构成犯罪,我们首先要明确两件事:
①手机的所有权问题
以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中学生自己打工买手机的概率恐怕并不大。这也就意味着,购买手机的花销有很大可能来自于学生的父母,即手机的所有权归学生的父母所有,学生本人只享有使用权。
②被害人承诺的问题
我国刑法典及各种补充文件(比如两高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提到被害人承诺的问题,但是司法实践中的确有考虑这一情况。
所谓被害人承诺,指的是「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在犯罪发生前或发生时作出对犯罪结果不予追究的承诺」。举个例子:
A 和 B 是一对情侣。某天,A 决定与 B 分手。因为 A 对 B 有着巨大的愧疚,因此承诺 B 可以重重地殴打自己,且自己不会追究。B 在得到这一承诺后,对 A 拳打脚踢,致其轻伤。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被害人承诺」的存在,所以国家机关不能以故意伤害罪为由对 B 提起公诉。
具体到这个案件中,除非学生的手机是自费购买(或他人赠与)的,否则其所使用的手机应该认定为家长所有。在「家长都很配合,一切都是为学生好」的情况下,法律应该认定其属于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即家长自愿放弃了对自己对于手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认定该行为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补充两点:
①物品的所有权究竟要怎么认定?
1.有合同的,按合同内容认定。
2.没合同的,按原所有者的意愿认定。
具体到这个问题上,如果学生的父母在把手机交给学生的时候明确签订了赠与或转让使用权的合同(基本不可能),那么认定起来就很简单。
如果没有签订的话,我们就只能询问父母本人了。
依照常理推测,「都很配合」的家长绝对不会认定自己的行为是赠与,所以只能认定为转让使用权了。
②父母给子女买的东西全都归父母所有吗?
这种理解太过极端了,我试着举几个反例吧:
①A 的父母给了 A500 万的买房资金,A 用这笔钱买了一座房子。那么这座房子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实际出资人(A 的父母),而属于 A 本人。
②B 的父母承诺:如果 B 考上北京大学,那么 B 就可以得到一辆属于自己的【手动加粗】小汽车。在 B 考上北京大学之后,父母出资购买的小汽车的所有权也并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 B。
「判定一个物品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是个很困难的法律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知友热评
请问如何区分法律上的赠与和转让使用权?
—Lesbos
作者回复:
1.有合同的,按合同内容认定。2.没合同的,按原所有者的意愿认定。具体到这个问题上,如果学生的父母在把手机交给学生的时候明确签订了赠与或转让使用权的合同(基本不可能),那么认定起来就很简单。如果没有签订的话,我们就只能询问父母本人了。依照常理推测,「都很配合」的家长绝对不会认定自己的行为是赠与,所以只能认定为转让使用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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