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每日经济新闻、九派新闻
近日,因为在网上被误传“随便捡、根本捡不完”,四川遂宁有龙虾基地几万斤种虾被捡走,损失几十万元。据当地警方介绍,5月9日以来,一共挡获可疑人员5名,行政处罚1名,劝导群众60余名。
被误传“随便捡”
一晚上涌入两三百人
为了守住自己的稻虾养殖基地,姚洪龙刚刚熬了一个通宵。姚洪龙的稻虾养殖基地位于四川遂宁市船山区河沙镇梓潼村,因为有视频博主“打野”捡龙虾,并误传“随便捡”“根本捡不完”,最近几天来,他的养殖基地一晚上最多涌入两三百人“捡”龙虾,场面一度失控。
稻虾养殖基地失控的场面让姚洪龙很揪心:一晚上两三百人来“捡”虾,路边停满了车,田间灯光闪烁。他和股东们到处喊,但根本阻止不了。报警后,民警来处理,“捡”到的虾被倒回田里,但更多人没被拦下,一桶一桶的虾被塞进车里,扬长而去……
5月16日凌晨3点过,依然还有人在养殖田里“捡”龙虾。图据受访者
“辛辛苦苦忙一年,眼睁睁看别人把虾捡走了。”姚洪龙讲起来心痛不已。他说过去10来天,他的稻虾养殖基地至少损失数万斤种虾。
“养殖区域禁止捕捞鱼虾”的牌子被无视
传闻在社交媒体发酵
警方每天处理警情
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河沙派出所介绍,最近几天每天都会接到5起以上梓桐村偷龙虾的警情。5月9日以来,河沙派出所一共挡获可疑人员5名,行政处罚1名,劝导群众60余名。

警方处理“捡”龙虾的人
警方调查了解到,5月初有人在梓潼村捡到虾后,受社交媒体影响,很多人纷纷赶去捡,后面来的人捡不到了,便去抓人家养殖田里的虾,拿人家地笼里的虾。

姚洪龙告诉记者,网络不实信息的传播,让很多人涌进了梓潼村,并最终出现失控局面。知悉情况的当地村民并未到田里捡虾,自己在遂宁的其他两处养殖基地也均未发生这种情况。
养殖基地:

损失几十万元,所有股东痛心不已
“几百亩算下来,就是几万斤,直接损失几十万。”姚洪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5月上旬以来,已经有700亩田放水栽秧,这700亩田均被捡虾人“清理”了一遍。他表示这只是保守估计的直接损失,还不算明年育苗成本,购买虾苗价格可能更贵。
姚洪龙告诉记者,梓潼村2000多亩稻虾养殖基地三年前投建,总共投入1000多万元,至今还有600万元成本没有收回。水稻种植只能保本,全靠养虾赚钱。如今几万斤虾被“捡”,让他和所有股东痛心不已。
养殖田放水后准备栽秧
律师:“捡”虾者涉嫌盗窃
不要迷信“法不责众”
这些“捡”龙虾的人是否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有资深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些“捡”龙虾的人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盗窃行为,或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网络上发布、转发“捡”龙虾视频、信息的造谣、传谣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上述律师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发布者的行为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或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信息发布者的行为造成了龙虾基地养殖户经济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社交平台应当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律师提醒,不要迷信“法不责众”就心存侥幸参与哄抢,如果该养殖基地及附近路段有监控,或者现场有人手机录像,抑或有现场人员指认,还是有很多参与者可能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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