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刘元坤
来源 | 智合研究院
司法部昨日重磅宣布,近期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题调研,下一步将研究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有关法律政策措施。
至于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司法部曾在2021年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关于修订《律师法》的建议时透露:
“不少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从业人员法律咨询服务能力不足,甚至违法违规从业扰乱法律服务秩序”。
“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实施准入管理明确日常监管措施。”
虽然司法部透露要对社会法律咨询机构实施准入管理,但当时仍处于研究阶段,且此回复距今已3年,相关工作也可能发生变化。
不过对法律咨询机构实施准入管理确实也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的呼声。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律协会长于宁杰建议,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登记设立前置许可程序。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律协副会长李正国建议,尽快将法律咨询公司的设立纳入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法律咨询公司市场准入条件;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律协副会长齐明亮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经营主体设立条件。
其实,除了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实施准入管理,各级代表委员还提出了大量的建议和提案。
引起众怒?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遭“群殴”
司法部文章显示,“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进一步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出建议、提案。”
在各级地方两会,关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代表委员更多。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全国各地大量繁衍,渗透到了社会日常运行的各个层面,影响范围极广。
这种影响之广,既体现在引起各地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也体现在他们招来了自东向西、从北到南、从中央到区县四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群殴”。
部分代表委员提出的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建议、提案
代表委员们认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出奇一致,主要集中在
缺乏准入限制、缺乏有效监管、虚假宣传、违规经营、低价竞争、冲击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司法权威
等方面。代表委员们认为:

当前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的准入和管理经营者资质无特殊限制,法律咨询服务行业变相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法律咨询公司设立标准低,缺乏从业资格和业务标准,从业人员素质、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法律咨询服务市场出现大量虚假误导宣传、盗用律师律所名义、低价竞争、虚假承诺、超规定范围经营等不规范运营行为,若消费者需要维权也缺乏相应主管部门投诉,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法律咨询公司的违规行为引发法律服务市场混乱,使普通民众认知混淆,严重损害法律职业公信力。
零门槛、弱监管的现状导致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迅速增长,对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冲击,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无禁止皆可为

你能拿我怎么办?
面对当前相关法律规定出现的空白,以及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产生的种种乱象,代表委员们纷纷提出具体的建议。
尽管不同建议、提案有所差异,但大同小异,其中最主要都集中在设立准入许可加强监管方面。
设立行政许可
早在1985年12月,司法部就曾向国务院提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存在“缺乏法律专业人才”“没有固定工作人员”“任意扩大业务范围”“擅自从事律师工作”等问题,请示“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批准”进行规范。
1989年,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成立法律咨询公司,须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2004年5月,国务院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年,司法部废止前述相关规定,自此,法律咨询公司的设立不再需要司法机关批准,而只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针对当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几乎没有成立门槛的现状,多数代表委员都建议立法严格规范市场准入条件,一方面,完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健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的形式、条件、经营范围、人员资质等,另一方面,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设立前置许可程序,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由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前置审批、备案登记。
如此说来,若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纳入司法行政管辖范围,律师和法律咨询服务人员也成了一个系统的娘家人
明确监管职责
当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所面临的一个矛盾是:
法律服务市场是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领域,《律师法》将法律咨询明确为律师业务,但《若干规定》废止致使法律咨询服务市场准入无特殊限制,司法行政部门未能参与准入审查。司法行政机关有充分的监管动机和需求。但如果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未出现冒用律师、律所名义等情况,其通常没有法定权力监管。
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综合管理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域,但“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未明确,导致存在监管真空。
对此情况,代表委员们建议将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纳入依法治省(区、市)目标考核,压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责任。
此外,代表委员们还建议以《律师法》修订为契机,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参与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管的体制:
在司法行政部门方面,除进行准入管理外,对律师以各种形式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参与投资经营、办理业务等行为予以查处,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正当手段推广和承揽业务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进行登记以外,还应对其日常经营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管,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违规接受诉讼代理委托、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监督执法,重点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广告宣传、虚假承诺与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活动等定期开展联合整治和执法行动。
结语
对于律师而言,完善相关规定,加强监管和治理,惩处违规行为,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经营,毫无疑问是大快人心之举。
对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而言,他们同样欢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其实填补了很多律师不愿意重视的下沉市场,“在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他们也不希望自己总是顶着“灰产”之名,也期待和欢迎对违规行为加以整治,以更加清白之身参与到法律服务市场之中。
司法部表示,“下一步,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有关法律政策措施”。
未来的相关治理措施,值得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与律师共同期待。  
本文作者
刘元坤
智合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关注律师行业政策与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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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吴梦奇Scott

编辑 / 顾文倩Aro
分类 /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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