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刘子言
来源 | 智合研究院
越权提供服务、加剧市场恶性竞争、服务质量低下……这都是近期律协和律师群体讨伐法律咨询公司的利器。
“劣币驱逐良币”究竟是阶段性现象,还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
这个问题或许还有另外一个答案:“劣币”也有变成“良币”的可能性——在提供多元化法律服务方面,英国走出了自己的道路——从业群体自我提升逆转口碑,以消费者为中心促活市场,对照国内,我们有无可能借鉴一二呢?
何必自视甚高?
引入“消费主义竞争框架”
法律服务的特殊属性在于它兼顾市场性和公共性。法律职业与国家、市场之间紧密联系,过度侧重于法律服务某一特性的发展将会导致严重的社会治理危机。[1]
2007年英国《法律服务法》(Legal Services Act 2007)给英国法律服务业带来的最大改变就是强化市场竞争,引入可替代性商业架构(Alternative Business Structures, ABSs),准许非律师群体开展法律咨询服务。英国卫报将其称为“法律的未来”。[2]
《法律的未来:大品牌和可替代性商业架构》
来源:卫报
可以说,英国几乎是全球第一个戳破法律从业者口号式的“实现公平正义”的幌子,直接将矛头指向传统律师行业规制体系限制竞争,并引起消费者不满的事实。
2001 年 5 月,英国公平贸易局(Office of Fair Trading, OFT)发表的《职业竞争》报告书就直接批判法律中禁止跨专业共同执业(Multi-Disciplinary Practices, MDPs)的规定对不正当限制市场的影响。[3]
既然打着“法律行业至高神圣”的旗号抬高价格和垄断市场赚钱,那么不如都先承认法律行业的商业属性,让更多的服务商参与进来实现法律普惠——英国法律行业2007年改革的思路如此。
这样的转变,表明英国法律服务行业将更加注重消费者体验和市场反馈的“软调节”而非之前行业中占主导地位的专业精神和法律独立性。
没有辩护权能,
英国事务律师也曾是
英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上,有一类主体也曾被视为 “过街老鼠”,承受来自法律职业人士和公众的质疑。
出庭律师(Barristers)与事务律师(Solicitors)共同构成了英国法律职业的两大支柱。出庭律师主要负责法庭上的辩护,而事务律师则主要负责与客户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并在需要时委托出庭律师出庭辩护
回顾历史,事务律师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16世纪,随着大法官法庭(Court of Chancery)的成立,事务律师作为衡平法(Equity)的代理人开始出现。
到了17世纪,随着辩护人和律师之间的界限日益明确,事务律师被排除在四大律师公会(Inns of Court)之外,这标志着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正式分离为两个不同的分支。
英国四大律师工会(培养和管理出庭律师的机构)
来源:网络
尽管事务律师为社会提供了广泛的法律服务,但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却因教育背景和社会出身等因素而参差不齐。这种执业质量的不一致性,不仅影响了事务律师在法律界内部的声誉,也引起了公众的质疑。
同时,英国传统的阶级观念导致事务律师曾长期被视为“低级工作者”。从第一次被鄙夷开始,“证明自己”这一信念,就刻在事务律师的骨子里。摆脱公众眼中“低级律师”的形象,拒绝被一起开庭的出庭律师视为“下等人”[4],是事务律师不断精进自己的源动力。
在英国对事务律师的贬低和指责从未停止。到21世纪初,一个匿名评价事务律师的网站 “Solicitor from hell”(糟糕的事务律师)忽然爆火,上面充斥着对事务律师的谩骂。直到有三百多名事务律师忍无可忍,起诉了“糟糕的事务律师”网站的创立人里克·科尔多夫斯基(Rick Kordowski)。[5]
直至2012年,英国律师监管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主席仍在批判英国事务律师是“不诚实”以及“无能的”。[6]当然,这来自内部的指责多有勉励之意而非恶意。
代理制度改革,事务律师“转正”
1990年,英国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英国法院和法律服务法》(The Court and Legal Services Act),该法案规定了所有“合格者”都可以在法院出庭辩护。
紧接着,在1999年,英国议会进一步推动法律服务的民主化,通过了《接近正义法》(Access to Justice Act),该法案简化了律师出庭辩护资格的批准流程,极大地提高了法律服务的可及性和灵活性。
随着这些法律的实施,英国事务律师在低级法院中获得了出庭辩护的权利,且部分事务律师也获得了高级法院的出庭权利。
截至2024年初,英国共有164916名执业事务律师,他们可以在诉讼中处理初级法院的案件,如地方法院和郡法院的案件。尽管对于提交给高级法院(如刑事法院或高等法院)的较为复杂的案件,通常由出庭律师担任辩护律师。但根据英国律师监管局SRA的统计,截止至2023年3月,拥有高级出庭辩护权(Higher Rights of Audience)的事务律师共有7038位。其中仅能出庭民事法庭有2837位,仅能出庭刑事法庭的有2863位,两者均可出庭的有1338位。
英国事务律师数量持续增长(包括执业状态和实习状态)
来源:SRA
不得不说,实现劣币变良,英国事务律师确实走出了自己的道路。随着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之间业务越来越重合,甚至出现事务律师在大众口碑中更负责和专业的现象。
那么,英国事务律师是怎么做到的呢?
“劣币”变“良币”的事务律师
在16世纪形成的社会结构中,出庭律师以出身和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理由自抬身价,并贬低出身低微的事务律师,加深两者之间的社会地位差异。
然而,从18世纪到20世纪,事务律师开始了一段争取社会地位和专业认可的重要时期。“管理自治”和 “教育培训”是那个阶段事务律师生活与工作的主旋律。
监管方面,1831年,针对事务律师管理的律师协会(The Law Society,TLS)获得了第一份皇家宪章(Royal Charter),标志着事务律师在法律专业服务领域开始正规化管理。此时,出庭律师通常由大律师工会(Bar Council)或类似的出庭律师公会进行监管。
The Law Society 官网
而1907年和1983年,律师协会TLS分别成立法定的纪律委员会以及律师监督办公室,进一步增强了事务律师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众信任。[7]
2007年,英国颁布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法律服务法》,为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监管透明度设定了新的标准。该法案的核心除了引入“消费主义竞争框架”,还将法律服务的代表和监管职能分离,以增强监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从而提升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作为对这一改革的响应,律师协会TLS采取了历史性措施,成立了法律服务监管局SRA,肩负起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事务律师职业行为的重要职责,以改善民众和企业的法律服务体验。[8]
SRA 官网
将事务律师群体的代表权能和监管权能二分,提高了监管独立性和监管透明度,更重要的是促进了法律服务的普及和法律服务的创新,以便提供更多样化和适应市场需求的服务。
行业准入资格不断提升
在21世纪之前,英国事务律师的培养体系存在一些明显的短板:首先,对于律师的教育背景并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其次,缺乏确保律师在学徒期间接受高质量培训的机制;最后,也缺少对律师工作成果进行系统评估的体系。[9]
然而,一个针对英国事务律师教育与培训的独立审查——《法律教育和培训审查》(LETR)改变了事务律师的准入门槛。[10]2013年LETR发布了其审查报告,同年,法律服务监管局SRA启动了被命名为“面向未来的培训”的重大改革,旨在彻底革新法律教育和律师执业的准入标准。
作为改革的核心,法律服务监管局SRA引入了一项全国性的统一准入考试——SQE(Solicitors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以此来对所有希望成为事务律师的个体进行标准化评估。
可以说,在教育培训上,这是使得事务律师从劣币变良的关键性一步。
与出庭律师的准入门槛进行横向相比会发现,虽然事务律师没有出庭律师在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有明确的法学学习要求,但现在通过SQE考试可以确保事务律师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同时,事务律师的实习时间比出庭律师多一年。
成为事务律师或出庭律师的过程
来源:SRA、Bar Council
尽管目前从理论上看,成为事务律师的过程可能需要付出更长的时间,但并不说明事务律师的准入门槛比出庭律师高。因为我们还是不能忽视出庭律师在执业素质上需要投入的更多的努力。
中国法律消费者的需求,
被谁满足?
如果我们思考英国破除二元律师制度、引入“消费主义竞争框架”的最终受益者是谁,就会发现既不是事务律师也不是出庭律师,而是所有英国所有民众,因为他们可以得到更多优惠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中国法律咨询公司和律所的这一场较量中,也呈现出了类似英国的趋势,其中关键问题包括服务质量的不足、市场的恶性竞争以及服务范围的不当扩张。
公众期待法律咨询公司在追求市场逻辑和经济效益(合理性)的同时,更应坚守道德和法律的框架(正当性),以赢取社会的信任和认可。
而对于法律咨询公司来说,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就可以乘风而起。在律所执着于中高端市场的非诉和诉讼业务时,法律咨询公司和网推所却悄然在下沉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两者凭借其灵活的经营模式和流水线作业,迅速占领了法律服务下沉市场的高市场份额,并实现了可观的利润。
同时,在法律职业人士时常抱怨“法理逻辑上的正义”和“群众眼中的正义”是有本质性上的不同时,法律咨询公司和网推所抓住“没有落实的普世价值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开始发力。
在法律服务的基层市场中,许多当事人并不追求传统意义上全权代表他们的精英律师,而是更倾向于选择那些能够提供全流程服务、及时响应、并有专门人员负责沟通交流的法律咨询公司或网推所,以满足他们对正义的个性化需求和情感价值的实现。
值得思考的是,当合理性和正当性得以满足时,有滞后特征的法律规范应该如何面对法律咨询公司的崛起呢?
结语
英国商业主义的引入,使得经济上的诱惑促使律师做出不符合伦理规范的行为。在英国,“法律人”维护正义,维护法律的信念开始不足,而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吁再次高涨起来。
在已经大力推行了商业化职业主义的英国社会中,如何平衡国家主义、商业主义和职业主义,再一次成为关键问题。
英国的律师体系改革固然为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启示。但,在比较法系的研究中,一个模式的成功并不意味着它能够完全适应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环境和市场需求。对于中国而言,法律服务市场的具体需求和可行的改革路径仍需深入探讨和研究。
本文作者
刘子言 
智合研究院中级研究员,中国/英国法学学士、美国法学硕士,关注法律服务评价体系,关注法律科技与数据合规
参考资料
[1] 冯江鑫. 英国《法律服务法(2007)》研究[D].山西大学,2023.
[2]https://www.theguardian.com/law/2012/oct/12/brands-alternative-business-structures.
[3]Office of Fair Trading(U.K.), Competition in Professions, 2001.
[4]W.S.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ol6, London, Methuen&Co.Ltd, 1924.
[5]https://www.qualitysolicitors.com/blog/solicitors-from-hell-you-can-run-but-you-cant-hide.
[6]https://www.legalfutures.co.uk/latest-news/sra-chairman-too-many-solicitors-simply-good-enough.
[7]https://www.lawgazette.co.uk/news/case-history-a-look-back-to-the-18th-century-to-find-the-origins-of-the-law-society-and-the-changes-over-150-years-/19874.article.
[8] https://www.sra.org.uk/sra/how-we-work/.
[9] 董安静,《英国事务律师制度变革(19世纪至21 世纪)》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20.
[10] Julian Webb and others, ‘Setting Standards: The Future of Legal Service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Regulation in England and Wales’ (2013) http://letr.org.uk/thereport/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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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吴梦奇Scott

编辑 / 顾文倩Aro
分类 /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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