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提出了对SPAC拟议规则变更。该提案将修订《上市公司手册》(Listed Company Manual)第102.06条,允许SPAC“如果在上市后三年内就业务合并达成了最终协议,则可以在其原始上市日期起四十二个月内保持上市状态”。

当前规则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现行规则,如果上市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未能在其首次上市日期后36个月内完成企业合并,无论其是否已就企业合并达成最终协议,纽约证券交易所都会对其启动退市程序。
拟议的规则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拟议规则,如果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采纳,将允许SPAC在首次上市后36个月至42个月内签署最终业务合并协议以完成业务合并。如果SPAC的公司组织文件或协议要求其在分别短于36个月和42个月的时间内签订最终业务合并协议或完成企业合并,则使用该更短的时间。如果SPAC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业务合并,纽约证券交易所将立即启动退市程序
拟议规则原文链接:

https://www.sec.gov/files/rules/sro/nyse/2024/34-99906.pdf
拟议规则的理由
纽约证券交易所拟议的规则旨在使其上市标准与纳斯达克的标准保持一致。虽然纳斯达克规定SPAC完成企业合并的最后期限为36个月,但作为纳斯达克退市程序的一部分,听证会小组为签署了业务合并协议的SPAC提供额外的时间来完成其企业合并。纽约证券交易所还表示,它认为拟议的规则将增加交易所之间对SPAC上市的竞争。此外,纽约证券交易所指出,让在36个月的最后期限前签署了最终合并协议的SPAC退市,可能违背SPAC当时的公众股东的利益。
转自BD境外上市法律服务团队 作者 B&D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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