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陈兴杰
小到工厂作坊,大到上市公司,企业都会面临一种困境:受到培养或重用的员工突然跳槽,加入竞争对手或另起炉灶。这种事情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企业培养员工、传承技艺、委以重任时,要么不愿传授真经,诸多掣肘,要么极端强调忠诚,提出不合理限制——现实中,往往两者兼而有之。
起源于英国普通法的竞业限制(non-competes),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公司与员工签订一份单独的合同,员工离职时,公司有权限制他们的就业选择,以消除竞争风险。
这样的限制是附条件的。竞业不能做得太绝,要只限于一段时期,特定区域和行业。最重要的是,还要花钱补偿。
由于公司要承担竞业限制的主要成本,因此一开始它并不常见。只有技术秘密是竞争的关键因素时,条款才会启动,用以限制极少数人员流动。
看起来,竞业限制损害员工择业权,不利于劳动力自由流动——考虑到是自由合意,员工额外拿到补偿,因此,英国法律保护这种合同的效力。
竞业限制在美国

美国作为最大的普通法国家,按理来说,也会欣然接受竞争限制。然而,美国社会有独特的、浓厚的“托拉斯恐惧症”。削弱竞争的合同(non-competes 字面上就是否定竞争的意思),会被另眼相待。
民主党主导的蓝州禁止竞业合同,就连佛罗里达这样的共和党大州,法律也倾向于禁止。最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通过决议,决定在全美范围内,禁止企业实施竞业限制条款。
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否有权出台规则,限制各州的民商事权利?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目前,美国商会已经以“FTC越权”为由,提起法律诉讼。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很可能被推翻。
不管怎么说,从联邦层面到地方各州,主张限制“竞业限制”,已经是美国的主流。联邦政府想干预,很多州也反对。“竞业限制”在美国,是一个政治不太正确的议题。
竞业限制是市场自发的产物,明令将其禁止,无法解决“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困境。企业用人,也会防人,他们会千方百计防止员工离职投奔竞争对手。到头来,还是不利于劳动者自由流动。
比如说,公司会盯防在职员工,循序渐进地培养,不敢轻易托付。员工需要签署单独保密协议,脱密期限很长,即使离职后,这一纸协议还有效。
大公司达成默契,互不“挖角”。这些规则在桌面下,跳槽者不清楚,想挖人的企业也偷偷摸摸。劳动力的流动效率,极大地降低了。
被滥用的制度

中国原本没有竞业限制文化,这项制度从西方传入,受到广泛认可。
实施竞业限制,公司要承担成本。一开始,只有公司高管或特定技术人员才用得到。普通员工也竞业,完全没有这必要。
最近几年,中国职场的竞业限制非常盛行,甚至有泛滥成灾的势头。在互联网、新能源行业,员工被禁止再入职的企业,可达数百家之多。
起先只是高管或骨干人才竞业,现在成了员工入职标配,连一些保洁员和保安也按惯例填写。他们当然不可能涉密,只是这股风气劲吹,变成“无人不竞业、无处不竞业”。
无关紧要的人员流动,竞业限制只是恫吓,公司一般不出手阻拦。重要员工跳槽,他们视情况而定。有的直接给钱,启动竞业限制条款;有的观望拖延,随时给离职员工致命一击。
公司的“撒手锏”

职场论坛上,看过有人提问:签过竞业限制,要从公司离职,公司没有谈竞业补偿,那么可以入职竞争企业吗?有人给出肯定性意见:既然没有竞业补偿,协议不生效,就不存在竞业吧。
这时候,往往有亲历者给出血泪忠告:不要轻易踩线,因为公司有发动突然袭击的可能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可以在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给竞业纠纷埋下了伏笔。
竞业限制时长,补偿的金额,司法解释有明确——竞业限制的最长时期,不得超过两年,平均到每月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原工资的三分之一。
员工违约金额,没有规定,属于“约定”范畴。公司倾向拔高违约赔偿金,月薪一两万的岗位,竞业违约金达几十上百万,让员工望而生畏。
公司何时支付补偿金?司法解释是这样: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三个月仍未支付竞业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不是意味着,公司三个月内不支付竞业补偿金,竞业协议失效?并非如此。公司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实际还有效——真正失效的要件,是劳动者起诉解除,法院判决认定。
现实情况通常是,公司收到诉求(员工通知、劳动仲裁或起诉),有前员工想解除竞业限制,这时候公司从容应对,完全还来得及。
经过评估,这位员工不构成竞争威胁,公司主动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就会得到批准。企业要向劳动者补偿三个月30%的工资(即大约一个月工资),相当于延迟解除的补偿。
倘若前员工有意入职竞争公司,公司想阻止——直接向前员工账号汇一笔钱。这就意味着,公司已经在履行竞业补偿,竞业限制激活。公司只需支付最多两年的竞业限制补偿,就能其拦在行业之外。
更多的情况是,前员工已经入职新公司(以为三个月没收到补偿金,协议失效),被公司发现了。同样的办法,直接向前员工的账号汇一笔钱。
这时候走向法庭,法官的认定通常是,竞业限制实际还有效,由于补偿金发放,条款已激活。员工事实上违约,公司可以发起违约索赔。
员工面临高额的索赔,入职的新公司也可能受牵连,受不正当竞争起诉。
这种退可守、进可攻,低成本、高回报的竞业限制,对员工很不利,却很方便公司操作。成本和利益不对等,正是竞业限制泛滥成灾的根本原因。
限制竞业限制

解决方法很简单,对竞业限制的双方利益重新衡平。员工的违约金额,需要划出一个上限。
既然竞业限制补偿有限额(至少原工资三分之一×最多两年),违约金额也该有上限。利益和责任要挂钩,不能员工的获利有限,责任却无限大。
《劳动合同法》制定时,曾有“违约金不超过补偿金额的一至三倍”的草案,后来不知何故删除。将来修法,或许可以参考行业意见,将其明确。
竞业限制的范围,也应当清晰化——应当只仅限于少数竞争对手,而不是漫天张网,无视劳动者的就业需求。
此外,竞业协议的启动,补偿金的支付时限,也需要明确。
劳资关系中,法律需要消除不确定性,减少冲突。美国那样的禁止竞业限制,干预劳动市场的自由合意,并不可取;中国职场的竞业泛滥,同样在制造特权,阻碍了劳动力自由流动。
竞业限制本身不是坏东西,它被滥用和误用,才会成为企业特权。竞业限制带来的职场陷阱,应当由法律将其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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