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刑终327号
原公诉机关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根华,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住泰和县。
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和县看守所。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根华犯强奸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做出(2020)赣0826刑初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根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根华利用微信昵称“心静如水”、“孩子气”、“梦总会碎”,QQ昵称“北极星的眼泪”、“该用户已成仙”、“城市套路深”等用户名,冒充女医生等多种身份,与多名女性在网上聊天,并以治病为由,诱骗她们拍摄胸部、阴部等裸体照片发给“她”诊断,尔后,恐吓她们患有“阴癌”等疾病。
在被害人极度恐惧下,又谎称需要用“肉棒撞击排毒”(性交)的方式治愈上述疾病,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其以女医生安排的男员工等身份,先后与易某某、刘某等七名女性多次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中三人怀孕引产。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陈根华强奸被害人易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根华以治疗被害人易某某(未满18周岁)的“阴癌”为由,诱骗她在泰和县鸿泰商务宾馆401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易某某怀孕并引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1月10日,被害人易某某与她父亲易某到泰和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报案,称她被一个叫陈根华的男子强奸的事实。
2、被害人易某某(2002年6月27日出生,未成年人)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23日,有个昵称“心静如水”的微信号加了她的微信,在聊天中得知她患有抑郁症想休学的情况后,便推荐一个昵称“孩子气”的微信号给她。通过与“孩子气”的微信聊天,对方自称叫“王婷”,是一名女医学教授,可以帮她治疗抑郁症,还可以让她再长高8厘米。
在取得易某某的信任后,“婷姐”就要求她拍摄胸部、阴部等全身各部位的照片给其诊断,后来“婷姐”就告诉她患有“阴癌、宫颈糜烂、子宫下垂”等十多种疾病,造成易的心里恐慌。
此后,“婷姐”要她转了600元治疗费,告诉她配好了药,要给她排出体内的细菌和毒素,并会安排手下一名男员工用“肉棒撞击排毒”为其治疗。2019年10月30日,该名男员工约她到泰和县鸿泰商务宾馆的401房间,要求她脱光衣服,拿出一个绿色瓶子装的药水涂满她的全身,用手在她全身按摩,然后把阴茎插进她的阴道里,往阴道里注射了东西,之后还用手机偷拍了她的裸照。
这次结束后,“婷姐”还说要继续治疗,她就产生了怀疑,将事情告诉了家里,她爸爸就带她来报案。嗣后,易某某的家属带她到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她已怀孕并做了引产手术等事实。
3、被告人陈根华的供述,证实2019年10月份,他使用昵称为“心静如水”、“孩子气”的微信号,虚构自己是女医生“王婷”,在与易某某微信聊天过程中了解到她患有抑郁症,并谎称是因宫寒引起,要求易某某拍摄自己的照片发给他,在看了照片后,认为易某某长得还行,又骗取易某某拍摄胸部、肚子、阴道等照片给“她”诊断。
后称易某某患有“阴癌”等疾病,需要在全身涂药推拿,然后用肉棒撞击阴部的方法进行治疗,并索取了对方的电话号码和300元药费。
2019年10月30日或31日,他谎称已配好了药,约易某某到泰和县鸿泰商务宾馆401房间,先要求对方脱光衣服,然后将排湿气的药水擦到易某某的颈部、背部和腹部,并对其全身按摩了大约20分钟,尔后与易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
(其它略)
二、被告人陈根华强奸被害人陈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下旬期间,被告人陈根华以治疗被害人陈某的“不育不孕症”为由,诱骗她先后三次在泰和县鸿泰商务宾馆的房间内与其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份,有个30多岁的男子到她家装空调,因当时不能装就加了对方微信××ד孩子气”的微信号,在聊家常时对方得知她结婚一年多还没有小孩。
该男子后来用微信告诉她患有“不孕不育”症,原因是内分泌失调引起的,还推荐了他妻子的微信×××,昵称为“心静如水”的微信号给她。
“心静如水”自称是妇科医生,能治疗不孕不育,让她拍摄自己的阴部照片发给“她”诊断,看后又说她阴部有毒气,需要用肉棒治疗排出来,并会安排“她”老公帮她治疗两次。
2019年下旬,在文田鸿泰宾馆四楼的一个房间,该男子先后以排毒和疏通输卵管为由,与她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之后,“心静如水”又告诉她需要继续治疗第三次,下个月就能怀孕。时间还是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中午,在之前的那个房间,与该名男子发生了第三次性关系等事实。
2、被告人陈根华的供述,其主动交代,在给陈某家装空调时得知陈某尚未生育,便谎称其妻子是医生,能治疗不孕不育的疾病。
尔后冒充其妻子用微信昵称“心静如水”的微信号与陈某聊天,并以检查身体为由,骗取陈某发来裸照,谎称可以让“她”老公用肉棒冲击阴部的方法治疗陈某的“不孕不育”症。2019年8、9月份,他两次将陈某骗到鸿泰宾馆401房间与她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
(其它略)
三、被告人陈根华强奸被害人刘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陈根华以治疗被害人刘某的“贫血、痛经、阴瘤”等疾病为由,诱骗她在宜春市袁州区喜来乐宾馆1803房间,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8月份,有一个微信昵称“孩子气”,自称叫“王菲”的女人添加她的微信号,在聊家常时说到“她”妹妹王婷被人强奸后染上疾病,因为没有及时治疗去世了。
在得到她的同情和信任后,“王菲”要求她拍摄自己脸部、阴部和胸部的裸照发给“她”,看后就说刘某跟“她”妹妹王婷的情况一样,患有贫血、痛经、阴瘤等疾病,如果不及时治疗就会死亡,她听后很害怕,就询问如何治疗?
“王菲”介绍有两种治疗方法:一种是用木棒撞击排毒;第二种是用肉棒撞击排毒,而且效果更好,治好后会变瘦、变漂亮、长高和修复处女膜的功能。在得到她的同意后,2019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王菲”安排一男子在宜春市袁州区喜来乐宾馆与她发生了两次性关系,还说要给她拍裸照,让“王菲”看看疗效等事实。
2、被告人陈根华的供述,其主动交代,他使用微信号×××,昵称“孩子气”的微信号,冒充女医生认识刘某,并以为对方检查妇科疾病为由,骗取刘某发裸照给他,看过照片后觉得对方还行,然后谎称刘某患有宫颈糜烂等妇科疾病,可以用肉棒治疗的方法治疗。嗣后从泰和县坐班车来到宜春市,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几天内,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
(其它略)
四、被告人陈根华强奸被害人张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根华以治疗被害人张某的“严重妇科疾病”为由,诱骗张某先后在泰和县鸿泰商务宾馆等地,三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张某怀孕后,又以用肉棒撞击可以打胎为由,诱骗她先后十余次在鸿泰商务宾馆四楼的房间、万合镇竹山街附近的山上与其发生性关系。嗣后,被告人陈根华提供药物给张某引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2000年9月11日出生)的陈述,证实2018年11月或12月份,一个QQ昵称“北极星的眼泪”加她为QQ好友,对方自称叫“刘丽萍”,是一名女医生,在文田开诊所,并还介绍“她”表弟“刘根华”与她谈朋友,后来“刘根华”也加了她的QQ。
经过一段时间的聊天,“刘丽萍”要她发本人的照片给“她”,看后以她患有疾病需要检查身体为由,要她拍摄了自己胸部、阴部照片发给“她”看,并告诉她患有很严重的妇科病,不治疗就会死亡,唯有通过肉棒撞击阴道排毒的方法方可治愈。
之后,又让她加了昵称“梦总会碎”的微信号,并告诉为她配好了药,会安排一名男员工给她治疗。
一个双休日的白天,在泰和二中左边的一个宾馆房间内,那名男员工先给她服用了一个药丸,然后要求她脱光衣服,给她治疗了一次。2019年1月份,“刘丽萍”又约她到三笑餐馆对面的一个宾馆的房间内,还是安排之前的那名员工,给她治疗了多次。
一个月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刘丽萍”告诉她说可以先让员工吃药,然后用撞击的方式打胎。尔后又派那名男员工,在三笑对面的宾馆和万和镇竹山街附近的一座山上,先后与她发生了十余次性关系。2019年9月份,她用那名员工提供的药物才将胎儿打下,将其埋在山上。同时亦证实她与所谓的“刘根华”和“刘丽萍”从未见面等事实。
(其它略)
五、被告人陈根华强奸被害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10日至7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根华以治疗被害人周某某的“阴蒂癌”等疾病为由,诱骗她先后两次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嘉宾馆北京路店521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6月,一个QQ昵称为“北极星的眼泪”加她为好友,对方自称叫“王慧”,是一名学医刚毕业的女大学生,通过聊天两人结为“姐妹”,后来“王慧”以帮她检查身体为由要其发裸照,看后说她得了“宫寒、阴蒂癌”,而且病情很严重,不治疗就会死亡,劝她用“肉棒治疗”的方法治疗。
因为她还是处女,心里接受不了,所以很犹豫,于是她又咨询在网上认识的一个昵称为“北极星的眼泪”,名叫陈根华的医生,两人均劝她尽早治疗。此外,“王慧”还推荐一个昵称“孩子气”的微信给她,“孩子气”告诉她也是患者,正想通过“王慧”帮其治疗。
在她最终同意后,2019年7月初,王慧安排了一个男人到南昌青山湖梦时代广场的一个酒店房间内,先后两次与她发生了性关系等事实。
(其它略)
六、被告人陈根华强奸被害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根华以治疗被害人张某甲的“阴癌”为由,诱骗她先后十多次在泰和县鸿泰商务宾馆四楼的房间、苑前镇西溪村山上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张某甲怀孕并引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甲(2000年5月29日出生,在校学生)的陈述,证实2019年1月份,一个QQ号昵称“北极星的眼泪”给她的QQ昵称“唯爱王源”(31×××71)小号发信息,对方自称叫“刘丽萍”,是一名女医生,在泰和开了一家诊所。
通过聊天,“刘丽萍”说要把她当妹妹,还介绍“她”弟弟“刘晓涛”与她谈朋友,之后“刘晓涛”用QQ号昵称“该用户已成仙”加了她的QQ。
经过一段时间的聊天,“刘丽萍”得知她原来谈过男朋友后,要她拍摄阴部照片发给“她”,确定是不是得了妇科病。照片发出后,“刘丽萍”说她得了“阴癌”,必须马上治疗,不然她活不了太久,并告诉她可以通过阴茎撞击排毒的方法专门治疗这种疾病,即发了一个性交的视频给她。
“刘丽萍”见她接受不了,又劝其不但可以将病治好,还可以让她变高变漂亮,破损的处女膜也会自动修复。在她同意后,“刘丽萍”安排了一名男员工先后在苑前镇西溪村的一座山上和文田鸿泰宾馆4楼的房间内与她发生性关系十五次以上。
期间,那名男员工还说她患有“乳癌”,“刘晓涛”也吓唬她不治疗就会死亡。2019年9月份,她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四个月,就在她奶奶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等事实。
(其它略)
七、被告人陈根华强奸被害人郭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根华以治疗被害人郭某的“阴癌”为由,诱骗她多次在泰和县文田鸿泰商务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郭某(2000年9月9日出生,在校学生)的陈述,证实2019年1月份,一个QQ号为31×××50,昵称“城市套路深”的男子加了她的微信,两人就在QQ上网恋,对方自称叫“刘根华”,在南京理工大学学医。
网恋期间,他还换了QQ号为35×××21,昵称“北极星的眼泪”,有一次和她聊天时,“刘根华”问她腿上是不是有些小红点,她说有,“刘根华”说是妇科病引起的,然后要她将阴部照片发给他看,并说他姐姐也得过这个病,现在治好了,在“刘根华”的多次劝说下,她还是将阴部的照片发给了他。
“刘根华”看后告诉她患有严重的“阴癌”,如果不及时治疗就会死亡,并诱骗她选择用肉棒撞击治疗,还说他没时间回来,让其“姐夫”陈根华帮她治疗。并推荐了他“姐姐”的微信号×××,昵称“梦总会碎”,和他“姐夫”的QQ号22×××76,昵称“高冷帅气”加了她的微信和QQ。
2019年1月或2月份,陈根华接她到文田鸿泰宾馆4楼的一个房次与他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刘根华”和他“姐姐”多次说她的病还没彻底治好,劝她继续治疗,一直到2019年7月份,几乎每周末陈根华都会在鸿泰宾馆给她治疗一、二次,加起来大约有30、40次的样子。
期间,“刘根华”还以多个理由向她借款一万余元,但转账的支付宝实名是陈根华,在她坚持要求见面后,发现“刘根华”就是他“姐夫”陈根华等事实。
2、郭某的辨认的笔录,证实陈根华就是以治疗“阴癌”为由,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的男子。
(其它略)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根华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治病为幌子,使用欺骗、恐吓等手段,强奸妇女七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陈根华多次强奸妇女,且造成三人怀孕引产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
本案犯罪侵害的部分对象系未成年女性,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二、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5)、第(6)项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根华有期徒刑十三年。
陈根华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只和陈某、刘某发生过性关系,但不存在欺骗、引诱、恐吓等行为,均为双方自愿,其与其他受害人没有发生性关系。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审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陈根华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只和陈某、刘某发生过性关系,但不存在欺骗、引诱、恐吓等行为,均为双方自愿,其与其他受害人没有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
经查,原判认定其以治病为由,采取欺骗、恐吓等手段和七名女性发生性关系,不仅有受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也有其手机中储存的大量照片、鉴定结论以及其本人在公安机关较为稳定的供述予以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
故陈根华的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陈根华上诉提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根华多次强奸,强奸多人,其中还有未成年女性,还致数人怀孕、流产,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原判对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无不当,其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根华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治病为幌子,使用欺骗、恐吓等手段,强奸妇女七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陈根华多次强奸妇女,且造成三人怀孕引产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同时被侵害的女性中有部分未成年,应从重处罚。
上诉人陈根华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红
审判员 甘国飞
审判员 刘立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臧艳华
书记员王
转自: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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