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剑鸣
来源:《历史研究》2024年第2期
全文共16240字 | 阅读需16分钟
摘  要美国建国时期的政治文化迥异于当时的欧洲,建国者所向往和设计的国家,与欧洲强国的体制也有根本区别。虽然“美利坚国家”诞生于巨大的战争压力之下,但建国者力图建立的却是一种并不适应战争需要而有利于维护自由的“最低限度国家”;1787年联邦立宪所勾画的也只是一个拥有基本权能并受到严格限制的常规国家。美国建国者对于欧洲强国用以增强国家权能的税收、银行、公债和常备军等机制,也有完全不同于欧洲人的看法。他们从内心深处厌恶欧洲强国的国家体制,在新国家的构建中极力秉持“非欧洲化”方针。从美国建国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理念中,还可以看出“反国家主义”传统的起源及要旨,为理解当前美国的国家运行找到历史参照。
关键词:国家构建 独立战争 联邦宪法 非欧洲化 反国家主义
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学术界逐渐形成一种新气象,在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和历史学等多个学科,均有学者不约而同地把目光转向以往不太受重视的“国家”。他们采用历史比较方法,超越纯粹思辨性的理论探讨,具体而深入地考察现代国家的形成、演变及意义,并对国家特性和功能进行新的“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掀起一场“把国家找回来”(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的学术运动。大致在同一时期,英国学术界对早期现代不列颠国家的研究也取得重大进展,尤其是产生了“财政—军事型国家”(fiscal-military state)理论。自国家研究热潮在美国兴起以来,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美国历史上国家发展的重大转向发生于19世纪末;在这个过程中,美国人逐渐放弃了早期国家理念,国家在规模、制度、权能和效率上都有显著变化,走上与欧洲国家大致相同的发展轨道。
然而,近期欧美一些美国早期史研究者提出,用这种“两阶段论”来描述美利坚国家的发展历程,其实是由于对美国早期国家特征的误解。他们认为,美利坚国家在初始阶段就具有与现代欧洲国家类似的发展趋势。他们重新诠释美国建国者的国家理念,从新的角度探讨美国早期国家构建,力图破除美利坚国家起源的“例外论”神话。他们以这样的方式看待美国建国者的“国家”理念,可能带来两方面颠覆性效应。其一,否定关于美国革命时期政治文化特征的传统见解。以往美国早期史研究者大多认定,美国建国者基于“权力—自由二元对立”的政治思维方式,警惕和惧怕强大而集中的国家权力,致力于构建一种权力分散而有限的政府体制,并且采用多种方式规范和制约政治权力的运行,由此建立的国家属于“最低限度国家”(minimal state)范畴。可是,按照上述几位学者的见解,美国建国者从一开始就心仪欧洲式的强大国家,一心效法英法等国,希望在美国建立拥有广泛权力和强大能力的政府。其二,消解长期以来为人所津津乐道的美国建国道路的独特性。以往欧美学术界和思想界普遍认为,早期美国人国家意识淡薄,从革命中产生的新政府甚至很难称得上真正的“国家”;相较于同期的欧洲国家,早期美利坚国家完全是一个“异类”。但是,如果说美国的国家构建从一开始走的就是“欧洲化”道路,那么由此建立的美利坚国家,就不可能与欧洲国家有什么根本区别。
显然,对于这些学者来说,只有把美国拉回普通国家行列,把美国历史纳入世界历史变迁的常规轨道,才能从根本上破除“美国例外论”以及与之相随的令人生厌的自负心态。可是,依照这样的思想取向,采取这样的研究路径,能否确当地理解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却值得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一、战争压力与国家构建
美国学者查尔斯·蒂利在概述现代国家与战争的关系时说:“战争制造国家,国家制造战争。”这一简洁而醒目的格言式论断,在欧美政治学和历史学的相关研究中引起广泛共鸣,许多学者开始把战争视作推动现代国家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动力。可是,1775—1783年发生在北美的独立战争,似乎给蒂利的经典论断提供了一个反证:它非但没有催生具有汲取资源、进行战争的强大能力的欧洲式国家体制,反而造就了一种极不适应战争需要的“最低限度国家”。美国之所以能赢得独立战争的胜利,起关键作用的并不是高效的政府体制和强大的国家能力,而是战争的国际化以及欧洲强国之间的博弈。
美国由州和联盟构成的复合型国家体制,形成于独立战争初期。各州宪法所设计的政府体制不尽相同,但也有一些共同特点:以立法权力为中心,执行权力相对弱小,政府普遍缺乏强制力;而且,本来就相当分散而有限的权力,还受到明确授权、分权制衡和权利法案等多重宪法限制。作为联盟共同政府的大陆会议和邦联国会,虽然负责统筹战事,并代表13州同外国交涉,但没有掌握征税权力,对联盟成员也缺少约束和强制的手段。在今天看来,以这种分散而有限的权力结构为支撑的国家体制,绝不可能适应战争需要,根本无法带领美国在同英国的战争中取得胜利。
美国的革命者自然具有常人的理性,能够感受到战争的巨大压力。大陆会议有一个文件对此做过具体说明。尽管美国成功争取到法国和西班牙支持,把独立战争转化成有三大帝国卷入的国际战争,但大陆军的境况并没有得到改善,困苦而愤怒的军人发动多次兵变。此外,战争对美国的经济、社会和日常生活造成极大破坏,也给权力结构和人际关系带来深刻冲击,社会性焦虑和动荡到处蔓延,各地乱象丛生。这一切都给独立的前景蒙上浓重阴影。
对于这种严峻而险恶的局面,许多革命领导人无疑是心知肚明的。他们十分熟悉英国的经验,深知若要赢得战争,就必须采用税收、银行和公债等手段来筹集充足的资金;而要完成这些工作,就必须拥有强大有力的政府。可是,当时各州和联盟政府的权能均有明显局限,汲取资源和动员人力的能力都可谓捉襟见肘。不少人深感联盟政府缺乏足够权能,各州政府又不肯采取积极而有效的举措,联盟与各州及各州之间的关系也难以协调,局面之危殆几乎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政府和军队都处于一种极其虚弱悲惨的状况,美国近乎立于“悬崖边上”。
于是,这里就浮现出一个至为怪异的悖论:美国人一方面坚持要把独立战争进行到底,另一方面却又不肯采用最有利于战争的欧洲式国家体制。在当时留下的各种文献中,很少发现有人出于赢得战争、稳定秩序的考虑而明确主张政府集权,反而看到更多的人不断强调要限制政府权力,防备国家扩张,与十余年后法国革命的情形形成鲜明对比。法国革命者为了打退外国进攻,捍卫革命政权,所建立的战时政府拥有超常权能。可是,1776年美国的革命者却根本未曾考虑过类似方式。
美国革命一代对于政治乃至全部生活的认知,都受到共和主义意识形态“塑造”。据他们理解,赢得胜利本身并不是战争目标,同母国开战以争取独立的目的,在于实现美国人的自由和幸福。1775年7月6日,大陆会议在《关于拿起武器的原因和必要性的宣言》中表示,殖民地人拿起武器的目的不过是要捍卫早已享有的自由,他们决心“宁做自由人而死,不做奴隶而生”。波士顿市镇会议提出,面对一个“用刀剑对付和平的祈求、用锁链对付自由、用死亡对付安全”的“最坏的暴君”,宣布独立乃是摆脱暴政的必要而恰当之举。
1776年5月15日,也就是在宣布独立前一个多月,大陆会议建议各殖民地建立政府,基于“人民的权威”来行使权力,以保卫“其生命、自由和财产”免受“敌人恶意的侵犯和残酷的破坏”,并维护“和平、美德与良好的秩序”。于是,各殖民地响应号召,纷纷建立新政府,以“保障善良人民的权利、自由和幸福”。在1776年的政治语言中,“独立”和“自由”通常是形影相随的。在《独立宣言》发布以后,多地民众举行盛大集会,所庆祝的正是北美的“独立和自由”。
这类言辞在当时几乎已成套话,但也清楚地表达了革命者的真实想法:独立战争不同于欧洲的王朝战争,它不是争夺统治权力、扩充势力范围或满足统治者野心的职业军人的战争,而是反抗暴政、捍卫自由的公民战争。当时的诗人乔尔·巴洛对此作过具体阐述:“野心、迷信和贪欲这些所有战争的火炬,从未照亮美国的任何战场。唯有那些在各殖民地广泛传播的、关于清醒行为方式的永恒原则,激发人民起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并指引着革命。”显然,对于美国建国一代来说,独立战争的意义在于捍卫自治和自由。自治和自由当然不是摒弃国家,而是要建立一种能够实现自治和自由的体制,采用一种权力有限而分散并受到多重制约的政府形式。这就是当时人常说的“自由的国家”。他们即便明知这样一种国家体制难以应对战争形势的需要,也绝不愿意选择欧洲强国的国家模式。在他们的政治哲学信念中,任何权力集中、能力强大的政府,与自治和自由都是不可并立的;如果采用这样一种国家体制来赢得战争胜利,那就无异于颠覆了独立战争的目标和意义。
约翰·亚当斯1776年关于政体的探讨,为上述政治文化逻辑提供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注脚。正当各殖民地领导人急切寻求适当的政府模式时,约翰·亚当斯匆匆写就《关于政府的思考》一文,为中部和南部若干州的制宪提供指导性方案。他几乎没有触及政府与战争的关系,而是着重指出,只有能为“最多数量的人”带来“最大程度”的“幸福”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而美国革命的目标,就是要努力建成人类智慧所能构想出的“最明智、最幸福的政府”。因此,他设计的政府模式,以分权、限权和权力平衡为核心特征。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亚当斯毫不关心战争的需要。他在1776年2月自拟的一份备忘录中,详细罗列拟在大陆会议争取的各项为战争所必需的措施。他还谈到,除了联盟政府所应承担的职责外,还需尽快在各州建立政府,以有助于打击效忠派,抑制不利于独立的言论,推动武器弹药和生活物资的生产,更有效地开展陆地和海上的军事行动。显然,亚当斯并非不希望建立一种具备有效权能而有利于战争胜利的国家体制,只是他深知当时人对于国家性质和宗旨持何种态度,因而没有把任何一种满足战争需要的临时性权力写进其政府方案中。
以今人的观点来看,在独立战争这种非常时期,美国人绝对需要一个具有强大权能的国家,可是美国的建国者偏偏不按这种常理办事。各殖民地(州)在讨论和设计政府体制时,基本未考虑他们身边正在发生的战事。1776年5月,波士顿市镇会议一面指示其代表支持独立,一面要求建立一种保证代表制的自由和平等、实行尽可能彻底分权的政府体制,以维护居民内部的和谐与自由。主持战争事务的联盟政府急切需要取得资源的权力,可是各州偏偏不肯赋予联盟征税权力。这一切都清楚地显示,当时人在构建新国家时,考虑的重点不在于如何打赢一场决定革命成败的战争,而是把被统治者的自由、安全和幸福置于首要地位。他们深信,建立政府是“对我们未来的幸福和繁荣至关重要”的长久之计,而不仅仅是为赢得眼前战争的权宜之策。托马斯·杰斐逊在论及弗吉尼亚立宪时称,倘若将来建立的是一个坏政府,那还不如一开始就接受英国提供的坏政府,而不必进行抗争而冒险和付出代价。邦联国会饱受缺乏汲取资源的能力之苦,于是有人提议授权华盛顿动用军队,按军法来强迫不缴纳摊派的各州就范。但是,邦联国会并没有接受这一方案。显然,在当时人的心目中,以军队为工具的独裁权力尽管能够做成某些事,但必然危害自由和安全,因而是绝对不可取的。
当时美国人对于集中而强大的国家权力的恐惧,可以说是出于“心灵的习惯”(habit of the heart)。他们向来把权力看成自由的天敌,认为对自由的最大威胁并非来自外国侵略者的征服,而是源于国内统治者对权力的攫取和滥用。他们认为,一个国家可以摆脱“外国的强制”而获得“自由和独立”,但是仍然会由于“自己政策的弊端”和“自己统治者任意专断的秉性”,而使人民沦为奴隶,或者至多拥有“不可靠的安全”和不完整的权利。正是因为来自外国的篡权危险并不突出,而本国立法机构和执行官员的篡权行为则十分可怕,就绝不可把统治者的良好治理当作安全保障,而要以“细致、谨慎和戒备”来防范统治者,否则美利坚人中间也完全可能产生恺撒、尼禄之类的暴君。共和制虽有不便,却是“我们为我们的自由所支付的代价”,因为它能够带来“安全”。归根结底,反抗暴政的目的不仅仅是摆脱眼前的压迫,更是要建立一种永保自由和安全的国家体制。
美国建国时期可以说是一个“自由至上主义”的时代,当时人普遍采用“自由和权力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来看待政府及统治问题,相信最有利于自由的体制无过于共和制,而共和制天然排斥权力集中且强大的政府形式。这种国家体制虽然一度使独立战争陷于至为艰难的境地,但在当时却获得了广泛认可。而且,大西洋彼岸的欧洲激进主义者对它也颇为赞赏。英国的理查德·普莱斯就曾说,美国不是一个权力强大、争雄称霸的国家,而是一个有利于文明的温和而开明的国家;因之保护美国的和平,就是为人类保存一个“完美自由的场所”。
二、巩固联盟与保障安全
美国的建国道路具有“先州后国”的特点。各州建立的常规政府都是一个个主权实体,其职能在于维持脱离帝国体制后的基本秩序。出于战争和外交等方面的共同需要,各州同意出让军事和对外事务方面的部分主权权力,勉强组成一个权力有限、能力弱小的联盟式国家。这个联盟式国家缺乏有效的“中央权威”,甚至很难说是真正意义上的常规政府,给美国独立后的发展带来越来越严重的困难。那些对邦联运作稍有见闻的人,无不深切感受到这一局面的危险。美国人的繁荣和幸福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联盟,而要维护联盟的和平与稳定,就必须加强邦联国会的地位和权力。
这一点大体上也是大西洋两岸共和主义者的共识。英国的理查德·普莱斯谈到,对于美国来说,来自外部的威胁并不大,而一旦发生内战,将使“世界的希望和避难所变成恐怖之地”。因此,加强国会的强制力,取得足够的岁入,其目的在于维持“一个牢固的政治联盟”。法国的马布利也表示,如果美国发生内乱和派别斗争,最终可能出现无政府状况。因此,各州应赋予大陆会议更多、更大的权力,以促进共同利益,克服内部分歧。英国的托马斯·波纳尔也提醒美国人,若要维护自己的独立和主权,就必须建立共同政府;而要使共同政府有效运转,就必须同时具备自由的精神和对政府的尊重。美国精英领导人自然也抱有同样的想法,深知邦联的维持有赖于联盟的纽带,因而邦联国会的权力必须得到加强。在费城制宪会议上,艾德蒙·伦道夫说,目前的邦联体制完全不足以维护和平、安全和保障联合,因而“绝对需要一个更有活力的政府”;而拟议中的美国政府,将有利于抵御外国侵略,应对联盟成员之间的纷争或某州的叛乱,为各州获取单独一州所不能得到的各种利益,并保障自身不受侵蚀。可见,在制宪者看来,1787年联盟国家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在于巩固联盟以保障美国人的自由和安全,而不是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立志与欧洲强国一较短长。
以保守和稳健闻名的诺亚·韦伯斯特认为,美国联盟政府并没有太多的责任,仅需实现“保卫我们的权利”、“巩固我们的联盟”和“赋予公共措施以力量”三个目标。在他看来,建立这样一个有效的联盟国家并不费力,只要按照各州政府的模式来设计合众国政府即可。显然,他主张用放大版的共和政体来构建一个新的联盟国家。这说明美国人所构想的新的联盟国家体制,依然遵循共和主义原则,也就从根本上界定了美利坚国家不同于欧洲诸国的特性。建国一代从未放弃共和主义实验,同时也处在学习和习惯于共和制的过程中,因而在共和制的许多具体问题上长期存在不同意见。据麦迪逊观察,在费城制宪会议上最受关注、最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建立一个与美国人所理解、接受的共和主义原则相一致的有效政府,二是如何建立一个与州的地位和权利协调、能够为多数习惯于州主权的美国人所接受的复合型国家体制。这时的麦迪逊可以说是一个坚定的国家主义者,但他仍把共和主义和联邦主义作为设计新国家体制的两大指导原则。
相较于此前的邦联体制,1787年宪法设计的新联盟国家方案的确带有革命性。但是,这个方案也不过是有利于实现当时人所设定的联盟国家的目标,仅仅赋予联邦政府以常规政府的权能,并未越出“最低限度国家”的界限。约翰·亚当斯没有参加制宪会议,看到宪法文本后就给杰斐逊写信,希望这个方案能够获得批准,因为它有助于“维护联盟,增强感情,把我们全都带到一种思维模式上”。拉什在为新宪法辩护时也说,未来的政府将“确立正义,保障秩序,珍惜美德,保护财产,防止各种暴力的危害,提供……快乐”。杰斐逊历来被视为“小政府”主张的代言人,并且十分反感欧洲的国家模式,但他大体认可新宪法所设计的联盟国家,没有提及联盟政府权力过大的问题,只是对众议院的权力和总统连选连任的条款感到不满。
对于当时的精英领导人来说,邦联体制的最大问题和最深刻教训在于,国家不能获取必要的岁入,无法承担常规政府的职责。因此,无论是费城制宪者,还是最初主持联邦政府的官员,都十分重视财政和信用问题,力主以适当方式取得必要的财政资源,因为这是使联邦政府正常运行、联盟得以维系的前提。在“财政—军事型国家”模式中,银行、公债、税收和军队乃是国家增强能力、赢得国际竞争的主要手段,然则这些手段同样是,而且首先是任何现代国家得以成立的基础性条件。在不同的国家模式下,运用这些手段的方式、程度和旨趣,显然是有所不同的。美国宪法设计的联邦制,无疑是一种现代国家体制,自然也需要获取资源,取得岁入;可是美国建国者普遍不信任银行、税收和公债等举措,仅仅把它们当作解决联盟政府运转经费所必需的手段,以实现常规政府的基本目标,而不是要借此建设所谓“财政—军事型国家”。
英国的经验表明,国家借银行之力可以极大地提升自己的权能。美国于1781年设立北美银行(Bank of North America),其创办者罗伯特·莫里斯宣称,建立银行乃是挽救共和政府危局的必要之举。但是,反对者完全不接受这种说法,称银行与社会对立,带有颠覆共和制的危险,不啻为自由政府的毒药。独立战争时期,大陆会议和邦联国会曾在国内外大规模举债;为偿还战时债务,新成立的联邦政府又不得不发行新的公债。这方面的举措同样引发激烈争论。在当时流行的观念中,公债乃是君主制的工具,必然败坏共和政体。税收自是国家获取财政资源的关键渠道,许多精英领导人对税收不足造成政府缺钱的局面有切肤之痛。在这种情况下,新宪法赋予国会征税的权力,并非意在建立一个高权能的国家,而只是让联盟政府与各州分享最基本的主权权利,摆脱无钱维持自身运转的窘境,有能力承担维护国家荣誉和保护国民安全的基本职责。即便如此,仍有不少人担心征税过重。伊兹拉·斯泰尔斯就此解释说,共和制下的美国人民是自己对自己征税,因而不可能征收超出其能力之上的税额。
根据英国学者研究,从17世纪末到19世纪初,英国政府成长的主要动力来自于进行大规模战争的需要,而政府以国债和税收取得的岁入绝大部分用于军队和战争,因之“财政—军事型国家”的核心目标乃在于发动并赢得战争。美国建国者固然不反对采取类似于英国的手段来解决财政问题,但他们仅以岁入来保障政府运行和维护独立,反对用国家财政供养常备军和进行征服战争。他们总结历史教训,发现共和国若以军事立国,依靠武力征服来扩充版图和壮大实力,那就无异于自掘坟墓。因此,他们为美利坚国家构想一条不同的发展道路,即在保证外部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和平的贸易与他国交往,并以此谋求自己的富强。早在1778年,大陆会议就描绘了这样一幅未来图景:一旦硝烟散去,美国“同全球各地的自由商贸所带来的甜美果实,很快就会补偿你们所承受的一切损失。财富的巨浪将会涌向你们的海岸……”建国一代普遍把和平与贸易当作美国追求的首要目标,而战争和征服则是必须极力避免的祸害。用詹姆斯·沙利文的话说,“美利坚人鄙弃从人类的苦难中摘取的桂冠。……这些同社会自由的所有理念乃是完全不合的,因而征服的愿望应当遭到每个美利坚人的憎恶”。
不过,美国建国者也不是盲目的和平信徒。他们刚刚经历战争,深知军队和防卫的重要性,只是他们并不信任正规军,普遍反对在和平时期保留常备军,而把保卫国家的希望寄托在民兵身上。他们认为,政府的主要工作,不外是保证自己的外部安全,维持国内人民的和平与安全,因而国家必须拥有战争与和平的权力。但要做到这一点,并不需要维持一支强大的正规军队,只需建成一支高水准的民兵队伍,就可以让欧洲和近邻的入侵者知难而退,同时使每个自由人都有力量保卫自己的权利,防止统治者侵蚀宪法和个人权利,阻断任何专制主义的动向。
概言之,无论是审视制宪讨论的言论,还是解读联邦宪法的条文,都可证明制宪的核心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常规政府,旨在对内维持各州的联合,对外保护美国及其公民的安全。以往学者大多过于关注联邦宪法的前七条(主要体现国家主义和偏于传统的国家观),而忽略《权利法案》(表达民众主义、州权主义和限制“中央国家”的主张)的意义,片面重视联邦主义者的观点(强调秩序、强大政府和精英政治),而不考虑反联邦主义者的主张(重视自由、小政府和地方自治),因而看到的只是制宪者一心要构建强大的欧洲式国家。其实,建国一代信奉“自由的共和制”,致力于构建一种基于公民参与、分权制衡和联邦主义的国家体制。对比同期欧洲通行的国家模式,这样的国家理念带有很强的“反国家”色彩。
即便这样一种权能有限的常规国家体制,也遭到另一些建国者的质疑和抨击。埃德蒙·伦道夫在费城制宪会议上最早陈述改革联盟体制的方案,但对最终的宪法文本非常不满,预言这一体制注定要“沦为暴政”,因为它赋予未来的联盟政府过大的权力,尤其是授予国会“无限而危险的权力”。乔治·梅森和埃尔布里奇·格里也持大致相同的意见。他们三人最后都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名。稍后的反联邦主义者也普遍认为,一个“具有很大程度的共和原则的集权性政府”,控制如此广阔土地上的居民,根本不可能维护“人民的根本权利和自由”;新宪法“借助于集权的绳索和锁链,要把美国变成一个强大有力的帝国”。针对反对者的言论,新宪法的拥护者极力掩饰未来国家的权能,采用“权利话语”而非“权力话语”来淡化人们对强大政府的潜在危险的担忧。他们宣称,“每一个值得拥有和支持的政府,都必须具备足够的权力来满足设立它的伟大目标——增进人民的幸福,保护他们的人身,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他们口中的这个政府,显然是权力有限的常规政府。
这也说明,对集权而强大的“中央国家”满怀戒惧,乃是当时政治文化的基本倾向。即便在某些基层人士看来,国家的要旨也在于各州联合、地方自治、民众自由和政府权力有限。这也正是“最低限度国家”的特点。借伊诺斯·希契科克的话说,新国家体制的突出特点是,选取一种“温和的形式”,“最适宜于人的权利和对同等自由的享有”。
三、拒绝欧洲的国家模式
当美国建国之际,欧陆有影响力的国家大都实行君主制,如法国、奥地利、普鲁士、俄国、西班牙、瑞典、葡萄牙,大体上处于“开明专制”(enlightened despotism)从鼎盛走向没落的过程中。这种“开明专制”不过是绝对主义国家的一种形态。与此同时,欧洲的国家学说中也有一脉理论高调宣扬国家强盛的重要性,把国家比拟为寓言或神话中的巨人、巨怪,如卡冈都亚、摩洛赫和利维坦之类,以凸显国家的威严和可怖,标示其凌驾于社会及被统治者之上的强势地位。
对于这类可怖而可憎的怪物式国家,美国人非但没有拿来作为建国的榜样,反而加以唾弃,并习惯性地把它们作为反面参照来探索自己的建国之路,衬托新国家的优越性。他们经常将美国和欧洲诸国加以对比,或多或少流露出某种“例外论”的心态。他们宣称,“现在欧洲存在的几乎所有政府都是建立在征服的基础上的”,都不过是一套权宜体制,一直在产生混乱与不和,无一例外地都以“偏执、迷信和专制主义”为标志。
相较于欧陆诸国,英国当然是一个例外。可是,即便是英国人经常自我炫耀的所谓“自由的宪制”,在美国建国者看来也不值一谈。当独立战争即将结束之际,康涅狄格有一位小册子作者写道:“由于贿赂、腐败、禄蠹和年金汉,(英国宪制)现在已堕落为用于压迫和暴政的至为邪恶的工具,以致人神共怒。”另有人说,英国虽然实行有限君主制和混合政体,但英国人却处在一个小帮派的统治下,在和平时期也以常备军来谋杀和平而安分的臣民,而且还动用军队和海军来奴役美洲。总之,英国的国家体制不啻为失败的样本,以腐败和暴政为基本特征,完全不值得效法。
同时,美国的建国精英也逐渐认识到,欧洲人难以理解美国的体制,其实是不足为怪的,因为它是一种世界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全新国家。美国具备建立一种新型国家的完美条件:自由的政府和人民的自由所必须依赖的基础,在于土地财产的平等分布,这在“旧世界”是不可想象的,而在美国早就是一种现实;在这种环境中,欧洲的体制和习惯也就没有生根的土壤。正是共和主义把美国的国家体制与欧洲诸国区分开来,美国新体制非但不是对欧洲国家模式的模仿,反而是一种不为欧洲人所知的“美利坚政府体系”(the American system of government),而联邦宪法则意味着“知识对愚昧的胜利,美德对邪恶的胜利,自由对奴役的胜利”,标志着“一个自由政府的诞生”。这个政府的宗旨,在于“从战争的耻辱和破坏中拯救人性,在整个美洲大陆确立和推广和平的福佑”。总之,美利坚国家在根本上不同于欧洲的君主制国家,它不以战争和奴役来维护统治,它所拥有的是“协调”而非“控制”社会的权力,而且也没有“合法地垄断暴力”,因为美国全体人民都有武装,他们所构成的实力比国家以任何借口所征集的正规军都要强大。后来,托克维尔在美国考察时发现,欧洲式中央集权国家在美国根本没有存在的余地,因为美国“公民的集体力量永远会比政府的权力创造出更大的社会福利”。
当时欧洲一些“开明人士”也提醒美国人,在构建新国家时绝不可步欧洲的后尘,因为美国所进行的是全新的实验,有望为人类找到一种理想的国家体制。法国的杜尔哥在1778年致函英国的理查德·普莱斯,其中谈到,对于一个所有公民一律平等的共和国来说,英国体制是全然无益的;仿效英国,无异于为防范想象的危险而制造真正的危险。他坚信,美国乃是世界的希望,可望为人类树立一个榜样。马布利则告诫美国领导人:“你们深深信奉人的权利和各国人民的权利,因而你们承受不起那些残酷的错误,让采邑和骑士的后果去误导你们,就像它们误导西班牙人、英格兰人和法兰西人一样。”托马斯·波纳尔也认为,美国是一个完全不同于欧洲的新国家,它最符合自然和人性,无愧于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应避免在欧洲常见的欺骗、腐败和暴力。
论及18世纪的欧洲国家,英国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写道:“只有国际间的竞争,即战争,才能检验一个国家的国力,非此不能。当通不过这项检验的时候,国家便会发生动摇、解体,甚或垮台。”但在美国建国者那里,检验国力的方式绝不是同他国的战争,而是通过和平的国际交往而获得的财富、知识和幸福。他们在思考国际交往之道时,也把欧洲国家间的关系模式当成“反面教材”。威廉·默里谈到,欧洲的君主们把国家间的交往变成了阴谋诡计,把大使馆作为“受保护的间谍机构”,秘密推行各式各样的奴役计划;“为了君主野心勃勃的事业,单个社会的权利都遭到了忽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力图了解其他国家的利益,自己追求自由,也就不会以偏见来对待其他国家,所以“美国对外政策的原则受到各国权利的规制”。在这里,默里把国际关系和国内政治结合在一起讨论,在一定意义上预示了后来“威尔逊主义”的基本逻辑:国际交往和国内政治须遵循同样的原则,具有相似的目标;而共和国建立在人的权利的基础上,因而在与他国交往时也必然尊重其权利。
美国建国者希望以贸易取代战争,这在表面上同欧洲一度盛行的重商主义有相似之处,但其实质则判然有别。欧洲的重商主义者相信,一国的富裕必然以削弱他国的实力为前提,通过贸易以增进财富,厚殖国力,其目的在于实现对财富的垄断性占有,强化本国,打击对手,从而在国际竞争中占得先机。可见,重商主义者所看重的贸易,不啻为另一种形式的战争。然则美国建国者所倡导的贸易,主要是一种互通有无的往来,其目的不是削弱、打击他国,而是以互惠互利的方式谋求各自的福祉。他们意识到,美国在方方面面均与欧洲诸国有霄壤之别,因而必须同它们保持距离,尤其不必在政治上与它们纠缠在一起;美国人应当一心建设好自己的政府,避免内部的纷争和动荡,同时全力发展自己的农业和商业,开发其他和平的技艺,即便将来变得富裕而强大,也绝不谋求扩大领土和控制权;唯有这样,他们才会永久保持自己的幸福。在今天听来,这样的言论完全是“孤立主义”外交的先声。
诚然,在美国建国的过程中,始终有人欣赏“英国宪制”,尤其是推崇君主制的执行力和贵族制的稳定性,而且各州和联盟两级的国家构建也确实借鉴了一些欧洲的经验。但是,美国人在吸收欧洲君主制和贵族制的元素时,首先对它们进行了“美国化”改造,并把它们嵌入共和主义的框架中,而不是用它们来界定整个国家体制的特性。南卡罗来纳的政治领导人查尔斯·平克尼指出,君主制的基本品质,诸如议事的统一性(unity of council)、活力、保密和快捷,对任何政府都是至关重要的品质;美国新宪法吸取了这些优点,并与人民主权和共和主义的原则相结合,创造出一种“与我们所知的任何政府”都迥然不同的全新体制。换言之,各州和联盟两级国家体制尽管包含某些欧洲国家模式的元素,但在根本上有别于英国或法国的统治体制。它并不是后世学者所描述的“财政—军事型国家”,而毋宁是奉行共和主义原则的“最低限度国家”。
四、“反国家主义”的起源
从政治文化角度看,“反国家主义”(anti-statism)往往与“最低限度国家”相辅而行。在现代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中,曾有两种相反相成的政治文化取向。一种叫做“国家主义”(statism),向往强大的国家,主张扩大国家权能,提高政府效率。另一种称作“反国家主义”,它承认政府是必要的,但强调必须防范政府权力所固有的压迫风险,反对神化和崇拜国家;国家只应掌握基础性权力,对国家的任何扩张均须保持警惕;国家对社会、经济和生活的过度干预是不可接受的,政府和权力集中的官僚机构也不值得信任。不妨说,“反国家主义”的价值底蕴是“自由”和“自治”,其最大关切在于保障被统治者的安全。在实际的政治发展中,“反国家主义”并不是一种自成体系的理论,也很难说是一种广泛而恒常的共识,而通常表现为针对特定政治议题或公共政策的反应模式及话语策略。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就历史实际而言,强大国家的成长需要“国家主义”的政治文化来滋养。可是,美国建国时期政治文化的一个突出特点乃是“反国家主义”;在这个时期的国家理念中,甚至可以看到极端的“反国家主义”倾向。
在中古以降的欧洲政治史上,神化国家、膜拜君主,乃是“国家主义”的经典表达。托马斯·霍布斯的理论可视作一个标本。他把“神性”赋予国家这一“人造的艺术品”,其目的在于强调权威、控制、服从和秩序的极端重要性。然则在建国时期的美国,霍布斯式的国家理论可谓“曲高和寡、知音难觅”。当时美国人无疑更亲近洛克式的国家观,而鄙弃历史中长久流传的那一套神化和崇拜国家的话语。
为了破除国家神话,美国建国者努力把国家从威吓臣民的“利维坦”改换为服务于被统治者的温和而顺意的“工具”。在《政府论》第二篇中,洛克把“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或“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简称为“社会”,并与“共同体”(community)、“国家”(commonwealth)和“政府”(government)交替使用或同时使用。可是,托马斯·潘恩在《常识》中指出,把“社会”和“政府”混为一谈是一个严重错误,因为“社会”和“政府”完全是两码事,其起源和意义也大不一样;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是一种福佑,而政府则至多是“一种必要的恶”。在这里,潘恩把政府和社会对立起来,称社会高于且优于政府,而国家的产生不过是对人性缺陷的弥补,因而它只是人类寻求安全和幸福的工具。他的用意在于剥去国家的神圣外衣,鼓励殖民地居民放弃对“腐败而专制的”母国的效忠,重新建立一个更有利于自由和安全的国家。这当然不是潘恩一个人所独有的看法。1776年5月,康涅狄格有人在阐述各殖民地联合的重要性时宣称,人类依据其天性乃是各自分开并拥有同等支配权的个体,他们由于“共同的需要”和“对社会快乐的喜好”而组成社会,出于“共同保护”的需要才建立政府。卡明斯也明确指出,“人有必要联合组成社会,建立政府,以便使他们能够享有相互的救助、防卫和保护”。诺亚·韦伯斯特则说得更为简洁:“政府起源于必要和用途。”可见,他们都依据“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社会和国家的起源,都不认为国家具有神圣性,都相信政府不过是人类为寻求更大幸福所作的选择。这显然是一种典型的“工具论”国家观。
在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文化中,权力绝不是孤立而自足的概念,它总是与权利捆绑在一起的:只有具备权利属性的权力才是合法的;只有不危害权利的权力才是安全的。这一点也构成“反国家主义”的基础性信条。按照马萨诸塞制宪会议在致选民的公开信中的说法,政府没有权力乃是“一架无用的机器”,而“一种没有任何制约的权力就是暴政,因而政府的权力必须平衡,要精确地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有至为高超的政治建筑技艺”。美国建国精英关注的重点不在于如何赋予国家以权能,而是如何抑制国家的攻击性和压迫性,防止统治者借国家权力来损害被统治者的自由与安全。即便在独立战争的严峻关头,当时人关心的核心问题也不是国家的权能,而是如何使政府的权力相互制约,防止制定“任意专断之法”以及“蛮横行使权力”来执行法律。
为扭转邦联政府缺乏权力的困难局面,1787年宪法前七条授予联邦政府若干权力;但紧接着又制定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以权利为准绳来严格限定所授予权力的运用范围及方式。这再好不过地揭示了建国者所理解的权力和权利的关系。约翰·史蒂文斯还就此作过具体说明:“一部原始公约或宪法,很好地界定和精确地确定政府的权力,对于自由乃是极为伟大和有力的支持。”他认为,作为社会公约的宪法,其内涵和作用均在于“精密而准确地界定、限制和扼制政府的各种权力”。
国家固然需要权力,但美国建国者只同意授予国家必需的基本权力,用以承担治安、保护和协调的职责。这类权力大体上属于迈克尔·曼所谓“基础性能力”而非“专制权力”的范畴。1783年,正当邦联因权力弱小而积弊日深之际,佩拉泰亚·韦伯斯特撰文讨论如何加强联盟国家的权力,意在呼吁改变邦联权力不足的状况,但又颇为顾忌当时盛行的恐惧权力,尤其是不信任集中而遥远的中央权威的心理,只得一面倡导赋予国家足以实现其目的、保护其尊严的权力,一面声称要对国家权力加以提防和限制。他也深知当时邦联最急切需要的是征税权力,但又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寻求一种平衡的说法。1787年宪法授予联邦政府作为国家所必需的基本权力,詹姆斯·沙利文在评论这一体制的优点时说:“这样一种政府形式,一方面能够最好地保障其臣民的生命和财产,同时又能保障人民防范其统治者的野心勃勃和不公正的要求,被认为是最宝贵的。”他的意思是,美利坚国家不仅只拥有基础性权力,而且此种权力还受到严格限制。
从一定意义上说,“限权政府”乃是建国时期“反国家主义”的核心主张。建国一代深信,国家权力必须固定,必须有明确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张;它一旦突破界限就会失去正当性,造成压迫和暴政。在马萨诸塞立宪时,汉普夏县一些村镇代表提出,宪法的作用就是为立法权力和执行权力规定边界,否则人民就不能享有安全、自由和幸福。马萨诸塞的乔纳森·帕森斯因州政府征用其土地而未给予补偿,便以多种方式进行抗争。他承认,“要赋予他们权力来处理国家事务……政府若没有能力和效力,就绝不可能提供保护和安全,必然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但是,若未经本人同意而拿走其钱财,就与当年英国对殖民地的暴政别无二致。他们都对国家权力抱有根深蒂固的怀疑心态,认为一切人间权力都有可能侵害自由,因而没有任何权力可以是绝对的,都必须受到限制。这里也触及了“限权政府”的社会心理基础。当时人普遍不信任政府和掌握政府权力的统治者,连麦迪逊都说,“所有掌握权力的人都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不信任,这是一条真理”。
美国革命始于反对英国政府的“任意专断的权力”,而建国一代对于任何权力集中的机构都满怀戒惧,将其视为对自由的威胁。在他们看来,国家权力过大而限制太少,所带来的危险远甚于权力不足。反联邦主义者对新宪法的一个主要不满就在于,授予联邦政府过大的权力,又未施加足够的戒备和限制。不少人深信,“绝对政府”不论其权力来自何处,也不论以何种方式组成,都必然是自由的祸害。即便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如果缺乏分权和制衡的机制,也不过是“一种选举的专制主义”;即便立法机构采取一年一选的方式,也不过是“年度专制主义”(annual despotism)。
诚然,在美国建国时期,也有人极力倡导建立某种强大而有效的政府,以抑制革命所激发的民众政治热情,防范所谓“放纵”(licentiousness)和“拉平”(levelling)的危险。不过,这些人也反复声辩,加强政府权力绝不可危害民众的自由和安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从18世纪80年代初就不断呼吁增强联盟政府的权力,对英国那种具有强大资源汲取能力和军事实力的国家十分神往。但他同时也感到,革命乃由暴政和对自由的侵害所引起,因而革命初期盛行“极端戒备的风气”,公众心理对自由充满热情,以致那时建立的邦联相当弱小;现在急迫需要的是合众国政府组织的“力量和稳定”,以及“运作中的活力”。他声称,建立政府体制有两大目标,一是“人民的安全”,二是“政府(执行)的力量”,绝不可偏废一端。显然,即便像汉密尔顿这样一心向往有限君主制的“国家主义者”(statist),最终也不敢突破“限权政府”的底线。在美国建国者当中,类似汉密尔顿这样向往强大国家的人肯定不止一个,然而他们身处强劲的“反国家主义”的政治文化风气中,非但不敢旗帜鲜明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反而不得不采用“自由的语言”来掩饰自己的立场。
结  
按照欧美一些政治学者的总结,1500年以后在欧洲占据主导地位的“全国性国家”具有四个特点:控制着边界清晰、持久延续的领土;权力相对集中;与其他组织有明确的区分;在领土范围内垄断物质性强制手段。美国建国者所致力于构建的新国家,无疑也包含上述某些要素,却有自己的独特之处。第一,各州和联盟都实行共和制,是一种天然具备有限性的国家。共和制国家的权力合法性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和授权,其宗旨在于谋求公民的自由和幸福,而不是对外争霸和征服;国家的具体制度和权能也须以服务于这一目标为旨趣,沉重的税收、巨额的公债和常备军都与这一宗旨相对立。第二,美利坚国家以“基础性能力”为主导,国家和其他组织之间界限交错,国家并未垄断合法暴力,民众持有武器,国防和治安依靠民兵。第三,美国建国者不仅摈弃君主制和贵族制,反对设立常备军,而且极力主张消除战争、征服、特权、腐败和压迫。总之,无论从观念还是从实践看,新生的美利坚国家与欧洲式“有能力的政府”都相去甚远。
那些借“财政—军事型国家”或“欧洲化”观念来看待美国早期国家构建的学者,一方面突出强调对外事务和国际安全在美国国家目标中的重要性,而忽视建国一代在国家目标上的首要特征是内向性;另一方面则把形成中的美利坚国家视为与欧洲君主制国家无异的普通国家,单纯从制度和权能着眼来界定其国家特性,忽略或淡化政体(共和制)和政治文化(共和主义)在国家构建中的塑造性作用。实际上,美国建国者不仅是共和主义者,而且是那个时代人数最多、立场最坚定、位置最特殊的共和主义者,他们在构建新国家时始终把政体问题置于核心地位。在他们看来,共和国政府的宗旨在于维护公民的自由,促进社会的幸福,而对外事务也必须服务于这一点。因此,他们不仅反对君主制、贵族制和各种特权,而且鄙弃以压迫、征服和强权立国的欧洲国家模式。由此看来,撇开共和政体和共和主义意识形态,径直把早期美利坚国家与欧洲式“财政—军事型国家”相提并论,带有明显的“非历史”意味。
诚然,美国实际的国家体制并非某种“国家”理念的产物,而是多种基于不同利益和立场的社会政治力量反复博弈的结果。独立之初各州立宪时关于宪法主张的尖锐分歧,联邦立宪中至为激烈而复杂的派别较量,不仅是塑造美国早期国家体制的重要因素,而且也从许多方面界定了美国早期国家的性质,并衬托出这种国家体制的某些内生性缺陷。美国建国者在谈论国家的目标和权能时,大多强调要同时保护“多数人”和“少数人”的权利;但是,他们所说的“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仅限于欧洲裔居民,而且是具备公民资格和政治行动能力的欧洲裔居民,那些贫穷的底层白人和多数白人女性,并不被视为足以影响国家运行的能动力量。至于黑人奴隶和散居在白人社区的印第安人,就更不属于建国者所构想的国家目标的覆盖范围。
另一方面,在探讨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时,还要把建国者的国家理念与后来美利坚国家的实际发展区分开来。建国时期的国家理念无疑具有理想化色彩,在后来美利坚国家的发展中也屡屡遭遇挑战,而美利坚国家也一直没有停止向“强国家”的方向演化。尤其是自19世纪末以降,美利坚国家在制度和权能上愈加快速地向欧洲国家靠拢,在对内事务上逐渐从“最低限度国家”向“全能型国家”转变,而在对外事务上则具有越来越明显的“帝国”特性。这表明,当今的美利坚国家早已迥异于建国者当初的构想。不过,在今天的美国,建国时期的国家理念尚有依稀可辨的影子,而“反国家主义”依然是制约国家行动的重要因素。
(作者李剑鸣,系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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