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投资期,IIUSA诉移民局的盘外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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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Sir早就听闻,区域中心们将发起诉讼。除了诉讼,EB5Sir听闻区域中心们还有一招,更加简单直接的,就是通过国会给移民局施压。
近日EB5Sir发现,移民局早在3月11日披露了一份文件:
原来,2月2日,不怎么知名,至少EB5Sir未曾听闻参加EB-5立法改革的两名众议员致函移民局EB-5办公室主任,指出移民局错误解读了EB-5新法案关于2年投资维持期的法条,要求移民局立即纠正:
不过,移民局没服软,3月11日,移民局局长亲自回复两位参议员。
抱歉,我们按照新法案法条的直白文意,调整了我们关于投资维持期的政策,没有任何问题。不好意思,您两位的来信和我的回复,还要公之于众:
EB5Sir好奇的是,为啥区域中心们口口声声国会立法时并没有变更投资期的意图,只是立法时乱中出错的bug,那么为啥当年的Grassley和Leahy都没请出来施压,只有立法时起了相对次要作用的参议员John Cornyn站出来反对:2年投资期新政,区域中心们开始反对!,以及这次请出来却被怼回去的2位不知名众议员小卒。
莫非,Grassley和Leahy确有该意图,不满区域中心们滥用再投资条款?但是,如果新的2年投资期解读,就不存在再投资问题了,但是新法的再投资法条又特别严苛,进一步强化了区域中心们的独断权力:再投资|EB-5新法解读。
不管怎么,事实是,今年2/3月份,区域中心们没有请动Grassley和Leahy这两尊大佛,只是弄了两个小众议员来施压,未果。
可见,他们想推翻移民局2年再投资期的政策,也并非那么轻而易举。
新法下的新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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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评估项目:新法EB-5项目及获批汇总专栏|4月14日更新;
EB-5项目召集帖:EB-5同项目找人|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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