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有网友发帖称
6月22日晚
自己妹妹在吉林省长春市红旗街
一条夜市小吃街
被一块高空抛下来的砖头砸中
不幸离世......
被高空扔下砖头砸中头部致死
同一地点当天曾发生相同事件
6月22日中午,28岁的小娄到了长春看望其高中好友,住进了万达广场2号公寓的一家民宿里。晚上10点半左右,小娄到公寓楼下的小吃街夜市买吃的,出门几分钟时间,三块砖头从天而降,一块落在了她右后方,一块落在了她左后方,而另一块则落到了她的额头上。
网传视频截图
小张目击了这一幕,“我们四个人在小吃街溜达,刚走过去就听到咣当几声,后来看见一群人在那里围观,过去就看到一个人倒在一片血泊之中,旁边零零散散地撒了一点砖头沫。”
现场视频显示,小娄倒在了一家卖烤串的小摊前,她背对着公寓大楼,面朝下趴着一动不动,头部流出了一大滩血迹。
这家摊位的老板小王也被吓坏了,她说,“就差半步,如果她要是不回头的话,也许就砸不到她了,她就慢了那半步,回头看了一下,就没躲开。”
小王说,这并不是当天第一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在事发前一两个小时内,还发生了两次一样的事件。“之前有两次,但是没砸到人,扔的是砖头和饮料瓶,然后有人报了两次警,警察也来现场出过警。”
小王称,前两次高空抛物之后,考虑到安全问题,她周围摆摊的商家都没有离开自己摊位的棚子,也把外摆出来供游客吃饭的桌子给撤了,“因为当时没有找到抛物的人,怕再有这样的问题,我们就很警惕。”
小王告诉记者,在公寓的入户门处有对于高空抛物的提示,但并不明显,来往的人很难注意到。小王表示,医院和派出所离事发地的距离很近,因此他们很快就到达现场进行处理。但娄女士说,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她妹妹就没有了生命体征。
“听到妹妹出事了,我们家人像疯了一样,我父母快70岁了,一直哭一直哭,真的让人难以接受。”
嫌疑人疑似有精神疾病
5天前也曾高空抛物险些砸中人
娄女士告诉记者,警方曾告诉她扔砖头的是一名20多岁的江西男子,没有固定工作,在事发前十几天才到达的长春,在万达广场公寓租了日租房。娄女士称,警方告诉她,犯罪嫌疑人家属称嫌疑人有精神疾病,“现在他妈妈提出来做精神病鉴定,就等着做这个的结果。”
此外,记者从多方获悉,在小娄不幸去世的前几天,6月17日该名嫌疑人也曾高空抛物砸到人。
小谢6月17日晚上在小吃街吃饭,突然有罐装可乐从她面前落下,砸在她前面的桌子上,弹到了她的头部。受到惊吓的小谢立刻报了警,警方出警后并未找到抛物者,直到小娄出事后,她再次报了警,最后警方告知她那天抛下可乐罐的人就是上述嫌疑人。
娄女士称,事发后她曾去公寓内探查,发现这栋33楼的公寓在30楼往上的楼道内堆放了很多砖头、瓷砖等,“(这些)就直接给了犯罪人员工具,让他能随便到天台上往下扔,给行凶提供了条件,物业和我说这些是住户装修的材料,并且他们说自己没有责任,让我走法律途径。”
该公寓物业经理说:“我认为我们没有责任,业主个人行为,跟我们物业啥关系。因为这里好多都是租房子的,都不是业主自己住,所住的人也都不固定,我们有那个监控,如果是面上的我们能看到,但是假如说他要在家屋里往外扔,那监控不到了。”
娄女士认为,在短时间内屡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之后,物业方并没有尽到防范提醒的义务,她后续还会追究物业方的责任。
对此,万达广场公寓物业相关负责人称不便接受采访,“案件还在调查中,我不便接受采访。”当地朝阳分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案件为红旗街派出所受理,对具体案情不太了解;红旗街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则以无法确定记者身份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律师:
定何种罪名需综合评价
对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认定,有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典》,高空抛物的行为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有具体规定的,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例。
从《刑法》上讲,要判断高空抛物者是一个什么样的行为,定什么罪名,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行为时候的作案次数、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他所抛物品的重量种类、他当时抱着一个什么样的主观心态、动机和目的以及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来进行综合评价。
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在民事上来讲就是一个侵权的行为,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律师表示,认定高空抛物是一个民事纠纷,还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要综合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危险性来评判。他还表示,对于一些没有找到肇事者的高空抛物事故,可能需要整栋楼的居民来共同担责。同时,物业也对高空抛物具有提醒、排查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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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郑阿强
责编:马   涛
监制:黄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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