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元月,瑞雪纷飞。这天,一位年逾八旬的老人冒着雨雪天来到了雁塔法院。老人的老伴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原告,他此次前来就是受老伴的委托,专程要将一面锦旗送到速裁庭法官申国英的手中。
申法官,因为你的公正判决,救了我们一家,拿到判决书,我老伴的病好了一半了……
“秉公执法、公正可见、为民解忧、情暖民心”,锦旗上的16个字格外瞩目,这背后是怎样的一段为民解忧的暖心故事,让我们来一起了解。
01
案 情 回 顾
2013年12月,原告陈某将其省吃俭用积攒的款项15万元出借给其侄女(本案被告安某);2014年9月、10月又向被告安某出借15万元,合计30万元。2020年7月,被告安某向原告陈某出具《欠条》载明:今借到陈某30万元,利息结算到2014年12月份。后被告并未足额向原告还本付息。
2023年9月,原告陈某考虑到自己年岁过大,身体情况欠佳,迫于无奈,将被告安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原告称2013年12月出借的15万元月息是3分,2014年9月、10月出借的15万元月息是4分,现主张被告支付过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6%折算,未支付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立案时的LPR四倍计算。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被告听闻是原告起诉事宜,多次挂断电话,且开庭时拒不到庭。为查明利息具体标准等案件事实,法院多次联系被告均无果。
庭后,原告向被告发微信称“自从你从我这里借走30万元到今天已近十年时间,期间你仅按照承诺的三分及四分息还过两次利息,后来经过你姑父催要,去年你给我们转了2万元...”。被告未对原告所称的三分息、四分息提出异议,并称“姑,不是我不去,只是钱没有拿到,我也是不好意思联系你,不管怎样钱是要还给你的...”。
02
法 官 审 理
本案承办法官申国英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借条可以证明其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10月27日向被告出借30万元的事实。本案借条虽未约定利息标准,但被告在借条上书写了“利息结算到2014年12月份”,证明双方确对利息进行过约定。关于利息标准,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称“期间你仅按照承诺的三分及四分息还过两次利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利息标准并未提出异议,且承诺还款。另经法院按照月息3%的标准推算,原告2013年12月17日、19日出借给被告的15万元,每月利息确为4500元,与被告“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每月支付利息4500元”一致。故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对利息约定至少为月息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案的借贷合同成立于2014年,按照当时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该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综上,被告2020年8月19日之前已经支付的利息应按年利率36%折算,尚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应当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安某在签收民事判决书后,亦未上诉,对判决结果认可。
民生案件虽“小”,却关系“大”政治,必须用心用情办好,雁塔法院将始终聚焦群众“急难愁盼”,按照“如我在诉”的要求办理好每一个案件,打造有温度、有力度、有速度的司法服务,让群众司法获得感成色更足底色更暖。
供稿 | 速裁庭
编辑 | 综合办公室
审核 |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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