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场舞”已经成为了中老年人热衷的健身运动项目之一,而由此所引发的纠纷也并不少见,下面的这则案例就是一场广场舞成员的“内部纷争”,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01

案情回顾
张大妈、李大妈、刘大爷三人均是广场舞爱好者,大家自发在户外跳广场舞,并组建了微信群便于交流。
2022年5月,微信群中有人提议集资购买音响,并推荐了包括“A品牌”等在内的不同品牌的便携式音响。
张大妈称其曾于2022年5月18日在微信中与刘大爷讨论:大家一致同意购买A品牌机型的音响。而李大妈、刘大爷却在未经任何人同意下私自购买B品牌音响(一无发票,二无账单),且因未达到便携的要求而引发出各种矛盾。
张大妈认为其已经与刘大爷达成合意,而李大妈、刘大爷违反合同约定,故将二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购机款1400余元并给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02

法院审理
2022年5月18日,刘大爷通过互联网购物平台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了“B品牌专业户外便携式”音响。
次日,刘大爷将“B品牌”音响带至平日跳广场舞的地方试用,试用三天。三天后,张大妈将大家筹措的1,300元交付给李大妈,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李大妈转款50元。
经询,双方均确认:1350元是群成员按照50元或者20元的标准交纳的款项,其中,原、被告三人均是按照50元的标准交纳。另,部分广场舞成员还单独向李大妈交纳了购买音响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购买音响的款项来源于广场舞全体成员的集资,并非由原告全部出资。购买音响是交纳出资款的全体广场舞人员的一致意见,并不是原告一人的意见。
且根据在案证据来看,全体出资成员并未就购买音响的具体品牌、更明确的具体型号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形下,被告李大妈、刘大爷作为成员之一先行购买音响并未明显违背广场舞成员的集体意见。随后,被告李大妈、刘大爷将购回的音响带至集体活动地点试用且在试用三天才提出由原告将集资款交付给被告李大妈。
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个人与被告个人之间就购买音响事宜存在合同关系的事实。据此,原告基于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原告也无权直接代表其他群成员向被告主张权利,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机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赔礼道歉的问题,本案是合同之诉,不是侵权之诉,据此来看,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另外,退一步来讲,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本案中实施了侵害其人格权的事实,其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也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03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曲江法庭 栗德亮法官
无论是在广场上跳舞,还是到公园里散步,都是不错的健身方式,大家的出发点也都是想让身体能够得到放松和锻炼,也可以结识志同道合的朋友。当互相之间遇到一些矛盾时,大可通过沟通和协商予以解决,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进而避免引发出更大的冲突。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供稿 | 曲江法庭
编辑 | 综合办公室
审核 |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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