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群”本系物业公司为促进小区住户邻里和谐所建立的一种沟通方式,但这种方式同时也是业主间矛盾滋生的温床,甚至导致诸如相邻权、名誉权等民事侵权纠纷的发生。本文将就日前较为频发的名誉权侵权问题结合案例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例简介:案例一:孙某与杨某均为某小区业主,其中,孙某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自2019年上半年以来,因该小区选聘物业公司及改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杨某多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针对孙某发表了诸如:“孙某带了约10人逼宫业主,要求推翻事实,行为属于涉黑并违法”“……孙某作假票,侵犯了你的权利你不知道”“这个人就是人渣”、“孙某召集人闹事涉黑”等贬损性的言辞。孙某认为杨某侵犯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在案涉小区业主组成的多个微信聊天群中多次使用诽谤性的言辞以及毫无根据的捏造事实对孙某的人格进行贬损,杨某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名誉权,客观上对孙某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的影响,杨某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案例二:某日,新立基公司员工张某、秦某对该大厦配套的中央空调室外机进行拆除作业并装车,运输过程中被沙某在内的多名大厦业主发现,双方发生对峙。后案外人姜某向派出所报案,处警经过及结果一栏载“……报警人姜某,其称自己是新立基大厦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开发商和原物业在没有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将楼顶的空调外机拆除、破坏,要求民警立案。经调查,楼顶的空调外机为废弃品,无法确定归属权,民警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第二日上午,沙某在“业主群”发文:“张警官,您好!我是新立基大厦的业主,现向您报告(案):本大厦的物业公司于昨天安排外来人员擅自将本大厦位于楼顶,价值约几十万元的中央空调冷凌器拆割、变卖,在负一楼装车企图偷运走时(约下午3时左右,有现场照片为证)被业主发现截留。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为防止矛盾激化,协调后对方给付业委会一万元。大厦的一草一木均属全体业主所共有,物业的这一行为,有侵占共有财产之嫌。特此向您报案。沙某”。新立基公司认为沙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沙某对其承担侵权责任,遂成讼。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新立基公司诉求。
        新立基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沙某在业主群中所发送的文字内容基本属于对事发经过和处理结果的描述,并不存在凭空捏造事实、借机诋毁的情形。因案涉空调外机权属确有争议,沙某作为业主一方,认为该空调外机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主观上亦不存在借机诽谤新立基公司的情形。
观点总结:判定业主在“业主群”中发表的言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前述四要素的核心又在于,是否存在捏造事实、借机诋毁的行为。
分析及建议: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属于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辞或动作进行侵犯,也不得捏造或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共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法人因其拟人化的法律特性,也被赋予了这一权利。
        上述两案例,行为人虽都在业主群中发表激烈性的言论,但在判断其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时却有迥然不同的结果。原因在于,案例一中行为人系为满足私欲,凭空捏造事实并结合侮辱性言语予以传播,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人名誉受损;而案例二,该业主为基于事实发表意见,即使存在过激言语,也因缺乏主观恶意而不可被认定为侵权。
        因此,在实践中,切忌因贪图一时口舌之快,而在业主群中发表虚构性、诋毁性言论,否则极有可能成为名誉侵权责任主体;反之,追究他人侵权的前提是确有捏造事实的发生,如因真实的邻里矛盾而引发争吵,即使出现过激言论也难以认定对方构成名誉权侵权。
参考案例:(2020)苏01民终4490号、(2019)苏01民终1450号
写在文末的话:古语虽有云:“君子可内敛但不可懦弱,面不公而起而论之”,但理性的避免一时口舌之争,不仅为体恤他人,更加是照亮自己。

  ——相信法律,相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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