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曝光的儿童遭遇性侵的案件让社会震惊、让父母焦虑、让教育工作者警醒,让法律人士振臂高呼。作为社会最柔弱无助、最需要悉心呵护的孩子,他们受伤的身心、无助的眼神,让成年人满怀愧疚。该怎样保护孩子们远离性侵?如何让孩子在受到侵害时正确反应,减少甚至避免伤害?如何让遭受过伤害的孩子及时寻求帮助,抚慰他们的身心创伤,让他们有勇气走好未来的路?这些,需要全社会的积极行动和全力配合。
研究报告显示,“监护缺失”是女童遭受侵害的直接原因。但提起“监护缺失”,不少人想到的只是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智障儿童等那些缺乏基本监护的儿童群体。其实,对女童性侵问题不重视、不敢碰、不预防,是另一种甚至是更普遍存在的“监护缺失”。调查发现,大量的儿童性侵事件,因为家长法律意识淡薄、封建思想浓厚、性教育残缺,往往被掩盖起来。而此类案件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熟人作案”,这加剧了性侵行为的隐蔽性、威胁性和多次性。
正因如此,除了对罪犯处以严厉惩治,普及和加强针对儿童的性安全教育,更为紧迫。早在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的目标,让孩子明白内衣覆盖的地方,不容侵犯。但客观地说,对少年儿童的性教育仍然薄弱。有调查显示,只有“57.5%的少年儿童,知道触摸隐私部位是侵犯者的错,只有“55.2%的学生表示能够将此事告诉信任的成年人,还有不少受害女童甚至不知发生了什么。教会孩子远离色狼、保护自己、果断拒绝危险行为,不仅是学校的事,也是家庭的事,更是全社会的责任。
孩子是社会和家庭最柔软的现在,也是国家和民族最坚硬的未来。让孩子远离伤害,我们需要更多的行动。
一、儿童性教育重在早期开展
一直以来,性教育问题备受关注,家长羞于启齿,老师遮遮掩掩。而对于广大青少年,当性教育缺乏,网络就是他们获取性知识的来源,鱼龙混杂的网络极易导致青少年产生不健康的性观念。不要嫌性教育太早,因为坏人不会嫌你的孩子太小。在孩子性教育问题上,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责无旁贷,要扮演好各自应该承担的角色。
对孩子的性教育永远不要嫌太早,宝宝在 1 ~ 2 岁左右,就已经开始对性别差异有一定的认识了。宝宝 3 岁以后,父母和异性孩子相处时就要开始逐渐建立界限,注重孩子对隐私的认知,并开始教育孩子人跟人之间接触的度在哪里,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家长要以身作则,不但要告诉孩子与异性相互尊重,更要教会孩子在他人面前保护好自己的身体。有意识的做到以下方面:
1. 避免在孩子面前只穿内衣裤走动甚至裸体出现;
2. 在私密的空间给孩子换尿布、洗澡,避免给孩子穿开裆裤;
3. 不要在任何社交网络(包括朋友圈)中发布孩子裸露性器官的照片;
4. 随着孩子的成长,慢慢减少异性亲子共浴;
5. 上厕所洗澡时要关门;
6. 尽量不带孩子去异性公厕或公共澡堂;
7. 避免或阻止异性和孩子有不恰当的亲昵行为。
二、警惕随时可能出现的“儿童性侵犯”
“儿童性侵犯”隐匿性强,且多在身边人发生,因此教会孩子识别和预防被性侵很重要。
1、帮助孩子鉴别各种触摸。
家长要与孩子一起讨论不同的触摸。如什么是好的触摸,什么是不适当的或有害的触摸,还有不知道是好还是坏的触摸。好的触摸是儿童喜欢的,如父母亲的拥抱和亲吻,与朋友的手拉手。不知道是好还是坏的触摸,儿童感到迷惑或不舒服的触摸。不适当的或有害的触摸是儿童想停止的触摸。不适当的或有害的触摸包括打、拍、踢,或触摸儿童的隐私部位。
2、告诉孩子保护自己的隐私部位
让孩子知道他哪些是他(她)的隐私部位,是除了同性别的家长都不可以看到和触碰的私处。自己也要小心保护这些地方,注意清洁、注意不受到伤害。
3、告诉孩子要勇敢的说
当孩子身体的隐私部位受到某种不适当的触摸时或被迫暴露于某种性侵犯时该怎么办。非常简单的办法是让孩子采取以下三个行动:
1)用非常肯定或重要的语气,清楚地说不要碰我!
2)尽快地离开。
3)尽快将你所经历的事情告诉你信任的一个成人。
三、孩子被性侵会出现哪些表现
1、生理方面:
1)生殖器官(包括阴部、肛门、尿道)有受伤、疼痛、出血或感染症状。
2)行走或坐卧时感到不适。
3)处女膜破裂或两腿内侧红肿、瘀伤现象。
2、行为方面:
1孩子出现睡觉不踏实,经常做噩梦。而且性格变得容易爆发脾气、不断攻击他人或者变得不爱说话,恐惧他人。
2)对异性或特定的成人反应异常,尤其是对某些人、某些地方变得特别抵触,拒绝与他人接触或者去某个人的家里。这个时候家长一定要留意,孩子为什么这么抵触这个人,事出必有因。
3)极力掩藏生殖器官等身体部位。
当孩子出现以下表现时,家长一定要多跟孩子沟通,近期有没有发生什么不愉快的事情,有没有什么让孩子不舒服甚至恐惧、害怕的人,有没有人威胁、吓唬孩子,告诉孩子,无论发生了什么事情,爸爸妈妈永远爱他(她),永远会保护他(她)。
1)不能解释的伤痕(擦伤、烧伤、骨折、腹部或头部受伤)
2)外阴红肿、疼痛或出血
3)恐惧行为(噩梦、抑郁、不同寻常的害怕)
4)腹部疼痛,尿床(特别是如果孩子已经接受了如厕训练)
5)与年龄不相符的极端行为
6)不明原因的头痛或腹痛
7)极端消极或者攻击性行为
8)过度亲热的行为或者社交恐惧
四、世界各国针对儿童性侵案件的部分法律法规盘点
1、国际范围内:1989年 《儿童权利公约》
这是一份专门规定广泛儿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件,中国是约两百个缔约国中最早加入的国家,同时也是决议草案的共同提案国之一。《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规定: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措施,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2、英国:《性侵犯法案》
英国的刑法中,猥亵儿童包含在猥亵犯罪中。猥亵犯罪包括猥亵性攻击、猥亵儿童和猥亵性暴露三种行为。20031120日,英国通过《性侵犯法案》对儿童性犯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强奸性侵”13岁以下儿童的,经公诉程序定罪将处以终生监禁;故意性接触”13岁以下儿童的,经简易程序定罪将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罚款,经公诉程序定罪的将处于不超过14年的监禁;导致或刺激13岁以下儿童参与性活动的,若该性活动属于该条下第2节规定的情形,则经公诉程序定罪处终生监禁。除此以外,该法令还有20条规定对儿童性犯罪的各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且对每类儿童性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详尽的描述
3、美国:1996年《梅根法案(Megan’s Law)》建立性侵犯罪者信息登记公开机制
对于美国各个州而言,州法律对猥亵及性侵儿童的规定有所不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1996年推动设立的《梅根法案》更是让性犯罪者无以遁形。《梅根法案》规定: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放到网上以供读取;且此等罪犯被释放后必给予以备案存档。迄今为止,美国五十个州均已拥有自己的梅根法2005年,佛罗里达州通过《杰西卡法案》:首次性侵14岁以下儿童,最低刑期为25年,最高无期或死刑。不得假释,不得担保。前科犯必须终生佩戴 GPS 监控装置,每6个月回警局报告一次,并且禁止接近学校600米以内。目前,这个法案已被美国超过40个州采用。
4、韩国:首个引进化学阉割法案的亚洲国家
韩国自2008年起便实行电子脚铐制度,性犯罪惯犯、对未满13岁儿童实施性犯罪者等出狱后要戴上电子脚铐,便于警方掌握其动向。2009年,韩国宣布将儿童性侵犯罪的最高刑期从15年提高到30年,此后更进一步提高到50年。而从2013年开始,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强奸犯罪最高刑期进一步升级到无期徒刑,同时不得假释,这在已经实际废除死刑的韩国来说已经是最高刑罚。同时,韩国永久禁止有性犯罪记录的外国人入境,已经在韩国国内的,将被强行驱逐出境。
5、印度:最高可判死刑
201812月,印度联邦内阁通过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法案》的修正案。新规生效后,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性侵重罪最高可判处死刑,性侵重罪的量刑最低年限也从10年延长至20年。
6、德国:非身体接触属于儿童性侵范畴
德国对于儿童性侵行为的界定相当严格。在德国,14岁以上的成人或青少年与未满14岁儿童之间一些非身体接触的行为同样属于儿童性侵范畴。向儿童裸露性器官、与儿童一起观看黄书、黄片或者拍摄和传播儿童黄片等行为都将受到严惩。根据性侵儿童者的情节轻重,德国刑法将对儿童性侵者处以半年至十年以上监禁的处罚。另外,德国法律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化学阉割。
7、日本:《日本刑法典》
《日本刑法典》第176条规定,对未满13周岁的男女,不论具体手段如何,即使存在同意,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的,也成立本罪,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8、瑞士:注重普及知识和防止性侵害的教育
瑞士儿童保护协会发起过一项针对小学生的防止性侵害教育活动。这项活动的主题是“我的身体属于我”,主要以互动展览的形式向孩子们说明什么是性侵害,与异性接触应该掌握的分寸等问题,同时让他们知道在遭受性侵害的时候应该怎样求助。这项活动的教育对象除小学生外,还包括老师和家长。
在法律法规方面,从201711日起开始生效的新法律规定,对不满12岁儿童进行性侵或者色情犯罪的诉讼,将不再有时限约束,他们可以随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让受害儿童永远都有开口的机会。
9、中国:猥亵儿童罪
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我国刑法中猥亵儿童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作者:北京化工大学宏德书院2021级法学卓越实验班 常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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