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前面一篇文章《再问小花梅案:拐卖形成的婚姻到底是不是合法婚姻?》试图从分析婚姻合法性角度,希望有关部门给出一个正面答复:这种拐卖婚姻到底是不是有效婚姻,以及这种情况该如何救助。已经有不少媒体从这个角度去追问江苏的调查组,以及当地的司法机关。
那么今天我们从抚养义务的角度来看看小花梅案揭露出来的法律困境:
根据江苏省的公告:
杨某侠与董某民共生育8名子女,户籍信息显示,长子董某港于1999年7月出生、
次子2011年3月出生、
三子2012年4月出生、
四女2014年11月出生、
五子2016年5月出生、
六子2017年5月出生、
七子2018年11月出生、
八子2020年1月出生。
可以看到,从2011年后,几乎每隔10个月,就生一个孩子,如果这不是生育机器,什么是生育机器,人间惨剧,不过如此。
那么我们假设,小花梅的精神状态康复了,小花梅也被顺利营救出丰县,那么小花梅是不是自由了?这几个孩子从法律上来讲,小花梅有没有抚养义务?
即: 如果小花梅精神正常,需要不需要抚养这7个未成年的孩子?
从法条和各种判例来看:
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无论因何种原因怀孕产子,孩子自出生起,父母对其的抚养义务即已产生。因此,虽然本案马某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致使怀孕,但是仍需要对产下的子女尽抚养义务。需要说明的是,抚养义务是父母双方都应承担的,
也就是说,是的。小花梅居然有义务抚养这7个被强奸生下来的孩子! 
那就看看判例以及法院的答复
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05/03/id/830693.shtml 

 法官:

 一个14岁的女孩因被强奸而怀孕,并生下一子,侵害人被判入狱。女孩的父母嫌弃这个因强奸生下的孩子而拒绝抚养。女孩又没有抚养能力。请问,孩子应由谁抚养?

                           马先生

  马先生:

 孩子应由14岁女孩的父母和侵害人的父母共同抚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男婴虽因侵害人的违法行为所生,但仍应以非婚生子女看待。从保护人权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权利应受到保护。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14岁的女孩,对男婴无力抚养,男婴的父亲又已入狱,对该男婴无法抚养。因此,男婴应由两人的父母抚养,此抚养义务至两人有抚养能力时为止。
                            法官
我觉得有个读者的留言,太特么经典了。
这是受害一次,然后在法律的帮助下受害终生
这种情况并不是孤立的案件,而是在被拐卖妇女的案件中非常常见,前年有个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个案例中,女方非常悲惨,她当时被拐卖,甚至不满年龄形成的婚姻,依然被认定为有效的。她需要通过离婚来退出这段婚姻。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她还算比较幸运,在徐州很多因拐卖形成的婚姻,离婚都不让你。
比如这个案件: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到,现行的法律存在这巨大的漏洞:
1. 对于拐卖形成的婚姻,一般采用认可的态度。
严格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没有拐卖这个说法,只有,绑架+非法拘禁+强奸+伪造证件。
这个是法律上的严重漏洞。
这一点现行法律还不如89年的的婚姻登记条例,只要你弄虚作假,那么这个结婚证就是无效的,这个婚姻就是无效的。
2. 对于拐卖,以及强奸等违背女性意愿生下的孩子的权益处理上,居然适用婚姻法?!!
这个法律完全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女性本来就是受害者,结果还要承担更多的受害。
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小花梅一个人需要面对的问题,而是所有被拐卖人口的法律问题。
只有在法制层面得到突破,才能够实现真正的解放。
关于这些问题,已经有政协委员注意到这个问题。
但是仅仅是建议还不是提案,提案还不是法律。
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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