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小花梅案:这个婚姻到底有没有效?
昨天江苏省的调查报告非常详细,回答了很多问题,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第五份公告中,依然没有小花梅婚姻的有效性作出判断。
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
1. 小花梅这个婚姻到底有没有效?小花梅算是董某的家庭成员么?
  但是字里行间,我看到了有关部门认可了这个婚姻。当地检察院也没有对这个提出异议。
  什么叫家庭成员?拐卖来的妇女,在全套弄虚作假的情况下办下来的结婚证,难道是有效的?即便是有效也不打算撤销?
2. 董某这个应该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了,为什么仅仅是虐待罪?
3. 小花梅,何去何从?
不能仅仅以治病为收尾。小花梅的婚姻何去何从。她的监护权归谁?


解救拐卖妇女的关键所在:非法化,无效化拐卖婚姻
小花梅案中婚姻有效性的判断是这个案件最关键的地方,也是最难的地方。这也是为什么结婚证一泄露,就成了王牌,迫使省里介入。
但是迄今为止,小花梅的结婚证背后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依然被回避。这其实不是回避小花梅个案,而是回避淮海地区成千上万被拐卖妇女的自由问题。
因为,你会发现,按照现在的法律,小花梅这辈子可能都逃不出董家的魔爪。
我们已经知道:(假设,公告都是真的)
  1.  杨某侠不是小花梅的真名。
  2. 小花梅是董某父亲买来的。
  3. 小花梅是1977年的。
  4. 小花梅在结婚前就有一定的精神问题。
  5. 结婚证是经过非法途径办理的。但是公章是真的。
如果根据89年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
1. 这个只要是登记时弄虚作假,就是无效婚姻
2. 这个责任主体是民政部门
如果适用这个法条,那么我觉得结果是毫无争议的。然而这个办法已经失效了,我们看看后面更改的婚姻登记规定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3/content_62350.htm
这里是有5个条件,不予结婚登记,而且结婚登记了也是无效婚姻。
而到了2021 民法典,无效婚姻的条件从5个变成了 3个(精神病都不在里面了)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这三种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如果是胁迫的,非本人意愿的,属于可撤销婚姻,要本人去申请…
然后,结合小花梅的现状来看:

1.小花梅算重婚么?不算。
2.小花梅到法定年龄了么?1977的话,到了。
3. 小花梅是近亲结婚吗?不算。
所以如果直接字面上根据民法典,婚姻法,小花梅的婚姻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条件。
那么小花梅的婚姻符合有效但是可撤销婚姻么?
因为小花梅是被拐卖来的,而且是提供的假身份证,假的名字,可以认为是胁迫。
那么根据撤销婚姻的条件:
1. 小花梅需要携带身份证,结婚证。

2.小花梅 需要证明自己非自己意愿结婚。
才能撤销婚姻。
然而,经过医学诊断,小花梅有精神疾病,没有民事能力。按照现在婚姻的情况,那么小花梅的监护人,肯定是董家人。
然后就陷入了一个怪圈,小花梅如果需要离婚,要董家人替小花梅,向法院提起诉讼撤回小花梅与董某的婚姻。
这个可能么?
虐待罪上限两年,董某就出来了,小花梅精神病恢复一点后,还是要被送回到董家人身边的。
所以,按照现行的法律以及现状,小花梅很可能永远无法逃离魔窟。
而可能的出路只有在,当地检察院提出婚姻合法性的争议,才有可能把这件事拉进司法轨道。
因为结婚登记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审批,民政机构为拐卖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供结婚证,这是违反了结婚登记法,是非法行政。只能从这个角度,去要求把小花梅的婚姻认定为非法婚姻,无效婚姻。
另外个人意见,现在这个阶段争议小花梅到底是不是李莹没有意义。
因为这个人无论是不是李莹都是应该被救的。
而且她邻村的郑x仙也在等待着。而且还有更多的被拐卖女性等着被恢复自由。
而且只有从法律上,明确拐卖婚姻不是合法婚姻,这样才能打开后续刑事量刑的大门。
否则考虑我国司法实践,婚姻是很多犯罪的庇护所。你查查文书网,看看过去20年,有几个是婚内强奸被起诉的,有几个是家暴被起诉的。
只有在法律上判定让小花梅这个拐卖造成的婚姻变成无效婚姻,才是解救成千上万94年后被拐卖妇女的出口,从而推动司法的进步。
期待官方,检察机关,对小花梅婚姻的合法性做出解释,对小花梅做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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