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三大確據 約一5:13-17呂沛淵牧師 2/28/2021
第一要理問答
First Catechism
61.基督受死是在多久以前?
答:大約兩千年以前。
61. Q. How long ago did Christ die?
A. About two thousand years.
62.在基督降生之前的罪人如何得救呢?
答:藉著相信那將要來的彌賽亞。
62. Q. How were sinners saved before Christ came?
A. By believing in a messiah to come.
講道: 生命的三大確據 約翰壹書 5:13-17
前言:
約壹 5:13 是全書的最高峰,總結了 5:5-12 所說的「三
合一見證」與「永生在神的兒子裡」 。然後在 5:13 說明約翰壹
書的寫作目的是「叫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知道自己有永
生」,引進 5:14-21 作為全書的結論。我們是因聽「這見證」
而信,因「信靠進入神兒子」而得生命,也就因信「享有永
生」而活。總之,因聽而信、因信得生、因信而活,因認識信
靠而享受「永生的確據」,5:13-17 說明這確據包含了三大確據:
得永生的確據、禱告蒙垂聽的確據、代禱使人得生的確據。
1. 得永生的確據
(1) 「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這
些話」不僅是指前面段落 (例如 2:1, 14, 21),更是指全書(對照
2:26)。「寫」是簡單直述動詞,「你們」指「(就是)信奉
believing into 神兒子之名的人」,動詞是繼續進行狀態,表示
是繼續信靠投入,此片語在原文是 5:13 句尾,此強調用法如同
約 1:12「就是信 believing into 他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自
己有永生」此目的子句是在 5:13 中間,「知道」是完成式動
詞,表示已經且繼續知道,「有」是現在式動詞,表示繼續一
直享有,「永生」原文是強調用法的表達: 「生命,是永遠
的」,這是接續 5:12 所說,也是全書的關鍵主題(1:2; 2:12-14,
25; 3:15; 4:9; 5:11-12, 20)。
(2) 約 20:31 說到約翰福音全書的寫作目的是給未信者:「但
記這些事,要叫你們信…」,約壹 5:13 約翰壹書的寫作目的是
給已信者,我們可以總結說,約翰的目的可以四階段來表達:
叫你們聽從這見證、hearing 聽從導致信靠、believing into 信靠
就得生命而活、living 有生命而活就確知、knowing 確知就有確
據。信徒生活不可因無知而缺乏永生的確據。人本思想的異端
信仰,認為要靠行為功德來維持得救的可能,他們堅持基督徒
在今生不可能有得救到底的確據。十六世紀改教運動恢復純正
福音信仰,歸回聖經,深信我們有得救到底的確據,就是永生
的確據。
2. 禱告蒙垂聽的確據
(1)「這是我們向他所存坦然無懼的心」,原文是在 5:14 句
首,「坦然無懼的心」是約翰壹書中第四次出現,2:28; 4:17 是
指當主再來的時候,審判的日子,我們可以坦然無懼,因為
「住在主裡面,愛在我們裡面得以完全」。3:21-22 所說的是指
我們現今禱告時,可以向神坦然無懼,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
令,行他所喜悅的事」。5:14 繼續論到我們在現今生活中禱告
蒙垂聽的確據。這是因為我們現在已經享有永生而有這禱告的
確據,我們只管坦然無懼的來到施恩寶座前,為要得憐恤蒙恩
惠作隨時的幫助(來 4:16)。
(2) 此句原文作「並且這就是我們向他所存的坦然無懼」,
「他」是指父神,是我們禱告的對象;也是 5:13 所說神的兒
子,他是我們的中保(2:1),我們禱告是奉他的名來到天父施恩
寶座前。「向他 toward Him」介係詞表示親密的關係,相交團
契(1:1-2)。「所存」指所享有 have,動詞是現在進行式,與
5:13 的「有永生」的動詞相同,表示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一直
有永生,並且這樣的人必會奉主耶穌的聖名禱告祈求,一直有
此禱告的確據在現今生活中。
(3) 這禱告的確據就是「我們若照著他的旨意求甚麼,他就
聽我們」,「若 if, whenever」對照 1:9 罪得赦免的確據的
「若」,表達必蒙垂聽的應許。「求 ask」是指禱告祈求(太 6:8;
7:7-9), 5:14 使用關身語態,是要表達我們親自祈求。「照他的
旨意」是指遵行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悅的事(對照平行經文
3:21-22)。「求甚麼 anything」指求任何一件事。「他就聽我
們」,「聽 hear」是指聽且回應,以行動成就,神必垂聽凡照
他旨意來祈求的人之禱告(約 9:31; 11:41-42)。
(4) 5:14 中的動詞「所存、求、聽」都是現在進行式,顯示
禱告是繼續不斷的,所以我們要不住禱告(帖前 5:17; 西 1:9)、
恆切禱告(羅 12:12; 西 4:2)、多方禱告(弗 6:18),凡事禱告(腓
4:6)。「禱告祈求蒙垂聽」,其條件是「住在主基督裡,主的
話在我們裡面」(約 15:7),這也是約壹 3:22; 5:14 所說的;其方
法是「奉他的名求(在他的聖名裡求)」(約 14:13-14; 15:16;
16:23-24, 26);其核心是「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主的旨意」
(可 14:36)。
(5)「既然知道他聽我們一切所求的」,「既然」原文作「若
if 」(2:29),其意思並非不確定,乃是指既是這樣(4:11 原文作
若)。「知道」 是完成式動詞,表達已經且繼續知道,「他聽
我們一切所求的」,這是根據前一句(5:14)所說的,「聽、求」
也都是繼續進行狀態。約 11:42 說「天父恆常聽主耶穌的禱
告」,如今我們信奉主耶穌之名的人,也獲得這樣的特別恩
典,只要照天父的旨意求,他必垂聽我們一切的 whatsoever 祈
求,這是廣涵一切 comprehensive 的應許,對照 5:14 所說「求
甚麼 anything」特定事件 specific 的成就。
(6)「就知道我們所求於他的,無不得著」,「既然(若)知
道……就知道......」的架構,是表示確知(2:29)。「我們所求於
他的」,動詞是完成式 have asked ,表示已經祈求的,「無不
得著」原文作「有 have」,現在式動詞表達一直如此。「有」
是指擁有、得著(2:23; 5:12),得著向神所求的。我們只要照著
神的旨意求,先求神的國和他的義,我們所需用的,都要加給
我們了(太 6:33)。主應許我們:「凡你們禱告祈求的,無論是甚
麼,只要信是得著的就必得著」(可 11:24),只要我們是按著主
的話來祈求,「凡你們所願意的,祈求就給你們成就」(約
15:7)。總之,5:15 是雙重的「知道」,是雙重的「確據」,我
們有此雙重保證,使我們可以坦然無懼來到施恩寶座前祈求!
3. 代禱使人得生的確據
(1) 5:14-15 是論我們禱告蒙垂聽的確據,5:16-17 是說我們
為弟兄代禱的確據。這是從我們與神的關係,說到我們與弟兄
姊妹的關係。我們在主耶穌裡享有永生(5:13),禱告蒙垂聽
(5:14-15),然而我們不能自我中心而忽略照顧看守弟兄姊妹的
責任。這看守弟兄姊妹的責任,在 3:17-18 已經論到弟兄姊妹
有世上財務的需要 physical needs,我們必須在行為和誠實上彼
此相愛。現在 5:16-17 論述他們靈命的需要 spiritual needs,我
們要為他們代禱,求主施恩拯救。無論是在身體或靈魂各方面
的需要,我們都有責任「看守弟兄」,不可像該隱(3:12;創
4:9),乃是要靠主恩,效法主耶穌為弟兄捨命(3:16)。
(2) 5:16-17 特別論到為犯了罪的弟兄姊妹代禱,這是回到
1:5-2:2 所說「我們活在光明中,不可犯罪」的主題,若我們自
己或弟兄犯罪,要立刻認罪悔改,因為我們有中保主耶穌。「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人」是指每一位
anyone,「看見(他的)弟兄 his brother」,簡單直述事實:「犯了
不至於死的罪」,「犯了…罪 sinning a sin」動詞是繼續進行狀
態,顯示其嚴重,「不至於死 not leading to death」是修飾動詞
「犯罪」,換言之這犯罪是不至於死的。何謂「不至於死的
罪」? 從上下文來看,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有永生(5:13),凡從
神生的,就不犯罪(5:18);「死」在約翰壹書是指靈命死亡、在
黑暗中(3:14-15)。真正重生得救的人,是已經出死入生(約
5:24;8:51),永不滅亡(約 10:28)。所以 5:16 是告訴我們: 真基
督徒可能會犯罪,然而他所犯的罪,因為認罪悔改,因有主的
寶血洗淨(1:7-9),而不致滅亡(約 3:16)。
(3)「弟兄」主要是指教會中的弟兄姊妹(2:10-11; 3:10-18),
其中有掛名信徒、稗子。我們只能看外貌,神鑒察人內心,主
認識誰是屬他的人,呼求主名的人總要離開不義(提後 2:19)。所以真弟兄姊妹,是不會繼續犯罪而滅亡的。因為他所犯的罪
是「不至於死的罪」,這是可得赦免的罪,所以我們「就當為
他祈求」,求主聖靈催逼他悔改認罪,求主赦免洗淨他(1:9),
這是罪得赦免的確據。有關為神子民代求,舊約背景見創
18:27-33; 伯 42:8; 出 32:11-14, 31-32; 34:8-9; 民 14:13-19; 王下
19:4; 耶 37:3; 42:2; 摩 7:1-6。新約雅各書 5:15-16 吩咐我們要
「彼此認罪、互相代求」,弗 6:18「要為眾聖徒代求」。
(4)「神必將生命賜給他」,犯罪是落在死亡陰影之下,若
不悔改則罪將人帶至死亡的狀態(羅 6:23)。這是與神的兒女所
享有的「生命」是截然相反(5:11-13; 5:20; 見 1:2; 2:25; 3:14)。原本已經活在光明中的基督徒,若是犯了罪而不認罪悔改,則
是落在黑暗中,失去了在光明中與神相交團契,他是被肢體中
犯罪的律擄去(羅 7:23),他失迷真道,被過犯所勝。在這樣危
險光景的弟兄姊妹,我們要為他禱告,義人的代求是大有功效
的(雅 5:16)。藉著聖徒的代禱權柄,按著神的旨意來祈求,主
應許此人可被挽回重建、歸回生命的道路,救這人的靈魂不死
(加 6:1; 雅 5:19-20)。所以 5:16 說「神必將生命賜給他 will give
him life」,「他」是指神的兒女、信奉神子之名、有永生的人,
所以原文接著說「就是那些犯了不至於死的罪之人」(中文省略
此句)。
(5)「有至於死的罪」,這是指蓄意犯罪且不悔改、故意犯
罪背道、成為敵基督的人(2:18-19; 4:1-6)。這樣的人不會真正悔
改(太 12:31-32; 可 3:29; 路 12:10),包括原來在正統信仰教會
者,後來離開去隨從異端邪教(2:19),以及背約成為離道反教者
(來 6:4-6; 10:26; 12:16-17)。總之,這是指蓄意且繼續活在罪中
不悔改者(3:6, 9; 4:5),這與神的兒女是截然不同的,神的兒女
不會故意且繼續犯罪而不悔改(5:18)。此處所說「至於死的罪」
是指導致滅亡的罪,例如猶大是滅亡之子(約 17:12),彼得也犯
了極嚴重的罪,三次否認主,然而他蒙主保守、認罪悔改而得
赦免。主耶穌為他祈求,這是他不至於滅亡的真正原因(路
22:32)。主耶穌在上十字架前夕,為屬他的人代求(約 17:9),如
今在天上寶座上不住的為我們代禱(來 7:25; 羅 8:34),這是我們
不可能犯至於死(滅亡)的罪。感謝神,在主耶穌裡,我們信靠
他而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約 3:16)。
(6)「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論到至於死的罪,不悔改必
導致滅亡的罪,約翰表示他不吩咐要為這罪 that sin 祈求,這對
照 5:16 前面所說「當為他(犯了不致滅亡的罪)祈求」。如果當
事人犯了至於滅亡的罪(例如來 6:4-6),則我們可以不為這罪禱
告,因為這是沒有意義的,舊約背景見耶 7:16; 11:14; 14:11;
15:11。約翰沒有吩咐禁止為這罪人 that sinner 祈求。原因是我
們有時無法立刻分辨當事人犯的罪,是不是至於滅亡。所以,
當我們看見有弟兄(可能是掛名信徒,稗子)故意犯罪不悔改,
或偏離真道進入異端,明顯違背神的誡命,不聽勸誡而被教會
開除會籍時(林前 5:5; 提前 1:20),可觀察一段時間,再決定是
否要繼續為此罪人禱告。如果當事人是暫時跌倒的彼得,你當
為他禱告;如果他是蓄意賣主的猶大,則你不當為他禱告。如
果你還不能分辨清楚他是彼得或猶大,則你當求主指示你按照
他的話來分辨,如同耶利米一樣,是否要繼續為背道者禱告。
(7) 「 凡 不 義 的 事 都 是 罪 」 , 「 凡 不 義 的 事 all
unrighteousness」是指所有的罪(1:9 不義;約 7:18)包含了一切
不潔淨、不法(3:4 違背律法),不義、不潔、不法都是罪的同義
詞(羅 6:13, 19-20)。約翰在此鄭重聲明: 凡不義的事都是罪,即
使不至於死的罪也是罪,若不真認罪悔改,則必導致死亡,因
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死是從罪來的(羅 5:12; 6:23)。我們不可因
自以為得救,就掉以輕心,視犯罪為小事而任意妄為、偏行己
路。另一方面,當神的兒女若是犯罪跌倒,也不要失去盼望,
因為「也有不至於死的罪」。這是因我們有主耶穌是我們的中
保,為我們罪作了挽回祭,使我們靠他的寶血可以得赦免得潔
淨(1:9;2:1-2)。感謝神,賜給我們「罪得赦免的確據」,並且
賜給我們為犯罪弟兄「代禱的權柄」。我們的代禱是如此有意
義、有功效,在神的施恩手中,成為使人悔改得生命的媒介,
真是超乎我們所能理解(腓 4:7; 雅 5:16)。
結論:
1. 約壹 5:13 宣告全書的寫作目的:「寫給你們,信奉
believing into 神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
我們有永生的確據(5:10-12),我們享有永生,這是何等的恩典
權利! 感謝神! 羅馬書從 5 章到 8 章,都是以「主耶穌基督」作
為總結,說明他就是我們得永生、脫離罪的權勢、不能與神的
愛隔絕的真正原因(5:21; 6:23; 7:25; 8:29)。
2. 我們有禱告蒙垂聽的確據(約 16:24),隨時坦然無懼的來
到施恩寶座前,得憐恤蒙恩惠。這是恩典的寶座,使我們坦然
無懼按照他的旨意祈求。對照以斯帖必須冒死才能來到王的寶
座前,王要伸出金仗,以斯帖才能免死(斯 4:11)。今日我們可
以隨來到這恩典的寶座前,因為主耶穌作在寶座上,是我們的
救主與中保(來 4:16)。
3. 我們有代禱使人得生命的確據。我們當彼此代求。為弟
兄代求的金三角:
(1)「準則」: 信徒犯的罪是不至於死(滅亡)的
罪,因我們的中保,使我們得蒙赦免;非信徒或背道者犯罪不
悔改,是至於死(滅亡)的罪;
(2)「處境」: 你看見弟兄正在犯
罪,你當為他祈求,我們要為像彼得的弟兄禱告,不必為像猶
大的背道者禱告;
(3)「心態」:不要輕看犯罪為小事,也不要絕
望,乃是懇切求主赦免那犯罪的弟兄,求主賜給他生命。其實
我們的代禱有意義有功效,不是因為我們是誰、作了甚麼,完
全是因主耶穌是唯一的中保、為我們的罪獻上挽回祭。我們為
弟兄的代禱,是因為在主的代禱裡,肢體互相代禱,是在元首
基督裡才有果效,因為他是長遠活著替我們祈求(來 7:25; 羅
8:34)。
4. 主耶穌是我們慈悲忠信的大祭司,他能搭就被試探的人
(來 2:16-18); 他是升入高天尊榮的大祭司,他能體恤我們的軟
弱(來 4:14-16);他為我們受苦難、順從、完全,是我們永遠得
救的根源(來 5:8-10)。凡靠著他進到神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
到底,因為他現今在寶座上替我們祈求(來 7:25)。所以,讓我
們注目仰望為我們信心創始成終的主耶穌(來 12:2)!
問題討論:
1. 誰有永生? 我們可以知道自己有永生麼? 有何經文根據?
你有永生的確據麼?
2. 禱告蒙垂聽的確據是甚麼? 有哪些經文例證? 如何才能坦
然無懼的祈求? 你確信你的禱告一定蒙垂聽、「無不得著」麼?
為何有些事尚未成就? 為何有些事成就的方式與結果,出乎你
的意料之外或超越你的理解?
3. 為弟兄代禱得生命,這是甚麼意思? 「弟兄」是指誰? 甚
麼叫作「不至於死的罪」? 真基督徒會犯這樣的罪麼? 當你犯了
這樣的罪,當怎麼辦? 當你看見弟兄姊妹犯了這樣的罪,你當
如何作?
4. 何謂「至於死的罪」? 誰會犯這樣的罪? 真基督徒可能會
犯這樣的罪麼? 你會犯這樣的罪麼? 你當為這樣的罪祈求麼? 如
何分辨?
5. 既然凡不義的事都是罪,罪的結局是死亡,不可輕看任
何罪,為何要區分「彼得的罪」與「猶大的罪」? 你所犯的
罪,是否有真誠的悔改認罪? 罪得赦免的確據何在?
6. 我們有這三大確據:「永生」、「禱告蒙垂聽」、「為弟
兄姊妹代求」,這三大確據的核心關鍵是誰? 你能從救主中保
與大祭司的經文來回答麼? 你是否真正注目仰望他? 如何脫離
「信而不靠、悔而不改」的壞習慣呢? 請說明你的回應。
视频油管链接 https://youtu.be/yJGsYCEol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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