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对于很多公司而言,能够与省重点项目工程搭上关系,无疑就已经是坐了上企业发展的快车;对于很多项目来说,如果能被评为省级重点项目工程,经过了重重审批又获得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许可,当然是相当的可靠,值得信赖。
这里的信赖,根源还是对于中国政府的信赖,对于省政府的信赖,最终形成了对省重点项目工程的信赖。
可是,如果把该项目列为省重点项目本身就存在行政违法呢?如果那些审批下来的红头文件,是隐瞒着或者根本不顾已经存在的违法操作的呢?
法槌响起!骗子罪有应得,这起项目的发起人和负责人,已经以诈骗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河北省发改委明知这个项目存在严重不足、重大疑点,仍然将其列为“河北省2015年省重点项目”,为骗子项目作政府权威背书、甚至大开方便之门,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本案系国内第一起状告省级发改委在确立省重点项目过程中行政违法的诉讼,具有非常深远的司法影响,敬请关注!
  • 全案过程简介
一、乐亭政府为了业绩,引进了金海精密铸管项目这个骗子工程。政府各部门出具各种违法行政的批文。
二、基于对政府批文的信任,我方(中天银都,受害人之一)开始介入该项目。在此过程中,乐亭政府继续提供各种违法行政的批文,我公司被红头文件欺骗,为这个骗子工程垫付大量劳务、工程款,其中很多资金都是高利贷。
三、河北省发改委严重违法行政,在明知该项目存在巨大问题的情况下,将该项目列为2015年省重点项目,继续为骗子工程提供政府背书。
四、河北省发改委将该项目取消2015年度省重点项目资格,但为时已晚,恶果已经形成。
五、我方及其他施工方开始维权。其他施工方起诉金海铸管公司都取得胜诉,但由于项目土地根本没有划到金海铸管公司名下,导致金海铸管公司名下根本没有任何资产可以执行。我方不得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调查行政违法的的事实。
六、从2018年开始,我方向河北省发改委提出信息公开等请求、诉讼,要求河北省发改委承担违法行政的赔偿责任。
七、2020年5月12日,我方在法定期限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邮寄起诉材料,现该案已经被正式受理。
行政起诉状
原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宏福大厦60325室
负责人:才绍峰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51376999Y
被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
负责人:党晓龙     职务:主任
联系方式:0311-88600012
案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将乐亭金海铸管有限公司精密铸管件项目列为河北省2015年省重点项目系违法行政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061174.87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乐亭新区临港工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引进乐亭金海铸管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端精密铸管件项目。2014年5月16日,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乐亭金海铸管有限公司签订编号LTJH-2013-0013《乐亭金海铸管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端精密铸管件项目施工承包协议》,成为该项目的施工方。
2014年5月20日,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即该公司的下属分公司)签署《协议书》,将上述承包协议的全部权利义务均委托原告实施。此后,原告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乐亭金海铸管有限公司、其它合作单位、相关政府部门等开展了全面经济活动,实际履行了出资、施工等任务。原告于2014年4月开始介入,先后垫资1.5亿余元施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将1400余亩海滩、鱼塘填成了三通一平的熟地。
但是,被告在完全明知该项目存在大量违法违规操作、乐亭县各级政府部门违规出具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红头文件”的情况下,却知法犯法、违法行政,于2015年1月28日错误地将该项目确定为2015年度河北省重点项目。原告基于对被告行政权威的高度信任,为这个被评为省级重点项目的“骗子工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垫付巨额资金,最终数百名出资人、农民工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早在省重点项目评审阶段,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在《2015年省重点项目专家评分表》中,已经发现金海铸管公司项目有重大缺陷,并正式提交给了被告:
评审内容第一大项(前期手续办理情况)总分值为15分,金海铸管项目仅得3分,而且,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均未提供任何证明文件:
1、审批或核准证,分值3分,金海铸管项目得0分;
2、规划选址,分值3分,金海铸管项目得0分;
3、环境评价批复,分值3分,无效证明,金海铸管项目得0分;
4、安全评价,空白;
5、节能评估,分值3分,无效证明,金海铸管项目得0分。
评审内容第三大项(业主实力)基础分为15分,金海铸管项目仅得5分,而且,评分表上明确记载“无有效资金证明”。
由此可知,评审专家已经发现乐亭金海铸管有限公司精密铸管件项目的重大缺陷,并正式提交被告,被告在评审论证过程中对上述重大缺陷均为明知。
同时,根据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下发的冀发改重点(2014)1465号《关于筛选报送2015年省重点项目和对投资10亿元以上产业项目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被告亦早就明确知晓该项目根本不符合作为河北省重点项目的必要条件。被告在这些情况下,仍然知法犯法,故意将该项目列入河北省重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误导大众、误导投资人,是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
虽然被告于2015年12月9日公布了《关于对〈河北省2015年省重点项目计划〉实施动态调整的通知》,取消了该项目的重点项目资格,但为时已晚,其违法行政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害。
从2015年1月28日被告将该项目列为2015年河北省重点项目之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被告取消该项目2015年省重点项目资格之日止,原告总计在该项目上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9061174.87元。对于该财产损害,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不容推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被告申请行政赔偿,被告于2020年2月13日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原告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已被工商机关吊销,停止营业,依据原告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签署的《协议书》及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独立行使诉讼权利,依法提起行政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因被告的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损失惨重,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
2020年5月6日
本文作者中天银都
编辑:抱住君丨 版式: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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