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圣迭戈圣地亚哥郡高级法院
原告 王志安,Yu Liu,Bo Xu,Yanhong Sun,Yong Li,Tao Chen,Lina Tao,Bin Qu,Qingjiang Li,Tao Jin,Xingchuan Wu,Jun Shi,Ke Zhang,Zhuo Xiao和Yugang Xie
被告 方是民、刘菊花、科技打假人身安全保护基金会和不记名被告1-50
案件号:37-2018-00063990-CU-FR-CTL
文件名:因法院不便管辖而驳回起诉的请求,就该请求的通知,以及支持该请求的法律依据备忘录
C.C.P. 418.10(a)(2) (译者注:此处为主要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日期:2019 年 5 月 24 日(译者注:此处应为计划下一次开庭的日期)
时间:上午 11:00
部门:C-70
庭审日期:无
法官:Randa Trapp
部门:C-70
诉讼各方及记录在案的律师:
请注意,在2019年5月24日上午11:00,或者是当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市,West Broadway 330 号(邮编 92101)的法院C-70部门决定对此案进行听证之时,被告方是民和刘菊花将会要求法院驳回本案起诉。
该请求将会依据民事诉讼程序 418.10(a)(2)条作出,依据是加利福尼亚州并非本案便利的审理地点。为了实现实质正义,本案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审理。
该请求基于以下材料作出:此份通知,支持该请求的法律依据备忘录,方是民、许志强、王少华的声明,本案起诉状,以及法院可进行认可的任何材料,包括本案中的记录、各方向法院提交的请求和文件,也包括其他在就该请求进行听证时提交的材料,其中包含口头辩论。
日期:2019年2月28日
Skane Wilcox 有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Elizabeth A. Skane律师
Jeffrey L. Ebright 律师
被告方是民和刘菊花的辩护律师
支持请求的法律依据备忘录
I
前言
本案全部15名原告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见起诉状6-7段)。他们在起诉状中声称自己向位于中国境内的一家基金会捐赠金钱,该基金会被称作科学打假安保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该基金会在加州不存在实体(见许志强声明第二页第一行)。起诉状针对基金会提出了包括诈骗在内的多项诉讼主张,诉讼相对方包括在此提出请求的当事人,方是民和刘菊花,两者为夫妻关系,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San Marcos。
原告起诉状的核心在于,他们对所声称的基金会款项使用方式感到不满,要求获得退款。
如下文分析,法院应当因为不便管辖而驳回起诉。本案全部原告和基金会都位于中国,可以在中国进行诉讼。尽管被告方是民和刘菊花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San Marcos,他们时常返回中国,且并不反对就起诉状中的事由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见方是民的声明,第二页8-9行)。且方是民和刘菊花已经委派律师在中国接受法律文件的送达。(见王少华的声明,第二页7-8行)。
II
论述
      尽管法院对于被告方是民和刘菊花具有属人管辖权,法院依旧可以搁置或者驳回起诉,依据是“不便管辖”。CCP 418.10(a) (译者注:此为该主张的法律条文依据。)不便管辖是“一项基于公平的原则,赋予法院在认为诉讼更适合在其他地方进行审判时,针对非持续的诉讼请求拒绝实行管辖权的裁量权(包括搁置或者驳回起诉)。”Stangvik v. Shiley, Inc.(1991) 54 Cal.3d 744,751.(译者注:此为相关判例)。
      被告作为请求驳回起诉的一方,有义务证明该案应在其他地方进行审判。除非法院确信以下几点,否则原告对于管辖地的选择将不会被改变:1)存在“合适的”其他审理地点;2)私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能够确保在其它审理地点进行审判是“公正”的。Stangvik v. Shiley,supra,54 Cal.3d at 751; Morris v. Ada Corp. (2006) 144 Cal.App. 4th 1452,1463. (译者注:此为相关判例)
原告在中国有更合适的审理地点。
      要认定加利福尼亚州是不便利的审理地点,必须要存在合适的替代审理地点,意味着在该替代地点原告有可能获得针对被告所作出的判决。Stangvik v. Shiley,supra,54 Cal.3d at 752. “被告必须能够在替代的审理地点接受法律文件送达。或者,被告必须将接受替代审理地点的管辖作为加利福尼亚州搁置或者驳回起诉的前提条件“Stangvik,supra,at 752.
      在本案中,北京市的法院可供原告进行诉讼,北京是中国的首都和政治中心。(见王少华的声明,第二页2-6行)。被告方是民和刘菊花对于由中国法院就原告在起诉状中的主张行使管辖权并不反对。(见方是民的声明,第二页8-9行)。方是民本人积极参与在中国法院的诉讼,包括在北京某法院取得了对本案原告代表王志安的胜诉判决,并且正在与同一名原告,王志安,进行一场诉讼。(见方是民的声明,第二页13-15行)。另外,本案中的多名原告都在中国进行过了诉讼,见许志强的声明第2页第7行至第3页第3行,其中列举了以下诉讼:
  • 刘宇在2015年11月16日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基金会原管理人彭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判令彭剑退还刘宇100,000人民币捐款。(约合15,000美元)。
  • 景涛在2015年12月3日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彭剑。景涛声称,他于2015年初得知彭剑未能妥善管理基金会,并要求法院判令退还9464元捐款(约合1400美元)。法院于2016年6月2日进行了听证,但并未作出判决。
  • 孙延宏在2016年6月22日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彭剑。孙延宏声称彭剑挪用了基金会的资金,并要求法院判令彭剑退还50000元捐款(约合7400美元)。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进行了听证,但并未作出判决。
  • 徐波在2016年2月29日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彭剑和席晓丽。法院判令彭剑向徐波退还人民币三百万元(约合443,000美元),判决认定席晓丽就其中的一百万元(约合148,000美元)承担连带责任。材料A中包含了本案判决书复印件和经过公证的英文翻译,附在许志强声明之后。
如果替代审理地点的法律能够对诉讼方的主张提供救济,那么替代审理地点就被认为“适合”。此处,只要诉讼能够在替代审理地点得以提起即可满足要求,未必需要获得胜诉判决。Guimei v. General Elec Co. (2009) 172 Cal.App.4th 689,696; Roman v. Liberty Univ., Inc. (2008) 162 Cal. App. 4th 700,711. 另外,替代审理地点的法律并不需要和本地法律对原告同等有利。Stangvik, supra, at 164 and Boaz v. Boyle & Co., Inc. (1995) 40 Cal.App.4th 700,711. “的确,替代审理地点的法律与分析无关,除非它所提供的救济明显不足,或者因为根本无法提供救济而无法满足诉求。“ Stangvik, supra, 54 Cal.3d at 764; Piper Aircraft Co. v. Reyno (1981) 454 U.S. 235, 254.
私人和公共利益因素的平衡,导致本案更适合被驳回
假设“合适”的替代审理地点的确存在,接下来必须判断私人和公共利益因素。和诉讼利益相关性更强的管辖地,一般应当肩负起管辖的义务。Stangvik, supra, 54 Cal.3d at 758. 所有以下的因素都应在个案中得到检验。Shiley, Inc. v. Sup.Ct. (Alsup),supra, 4 Cal.App.4th at 133-134.:
(1)私人利益因素
私人利益因素,指的是考虑在何处进行审判和执行最为迅速、成本最为低廉。该因素包含的方面有:1)获得证据的渠道(考虑相关方居住地,证人所在地,物理证据的位置);2)确保证人出庭的成本;以及3)强迫非自愿证人出庭的可能性。Stangvik, supra, 54 Cal.3d at 751 and Morris, supra, at 1463-1464.
本案中,私人利益的因素倾向于准许请求。所有原告都居住在中国,基金会的人员和文件材料都位于中国。另外,涉及向基金会捐款行为的银行记录也位于中国。这意味着,本案最为相关的证人和证据(包括对于原告和被告而言)都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之外。加利福尼亚州并没有要求本州以外的证人强制出庭的程序。无可避免地,要求本州之外证人出庭的成本会比要求本州之内证人出庭的要高。本案中,居住在中国的必要证人包括起诉状所提及的人物,方玄昌和彭剑(见起诉状第二段),也包括基金会的管理人,Nanyuan Zhao,许志强和方玄昌。综合来看,私人利益因素的考量倾向于支持驳回起诉的请求。
(2)公共利益因素
公共利益因素包括:1)避免繁忙的审理日程给本地法庭造成过重负担,特别是存在众多诉讼方和不同诉讼请求之时(Stangvik, supra, 54 Cal.3d at 758;Campbell v. Parker-Hannifin Corp. (1999) 69 Cal.App.4th 1534,1542.2);2)保护潜在的陪审员,避免他们因为和本地社区利益无甚相关性的诉讼而被召唤;以及3)平衡加利福尼亚州和替代审理地点之间的利益,包括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和中国之间进行贸易或者其他活动中的利益。
本案中,公共利益的因素同样倾向于准许驳回起诉的请求。基于管辖不便而驳回起诉,可以避免增加法院的日程负担。这一决定同样可以保护圣地亚哥本地陪审员的利益,他们不应因为这场和本地社区缺乏显著利益相关性的诉讼而被召唤。另外,和原告的居住地相比,加利福尼亚州对于审理原告的起诉利益相关性较弱。事实上,起诉状并没有提及任何一位加利福尼亚捐款者。因此,在公共利益方面,中国相比加利福尼亚具有更显著的公共利益。
其它支持本案起诉被驳回的考量
最后,原告对于诉讼地点的选择自由应该得到考虑,尽管原告并非加州居民。“除非利益衡量强烈倒向被告一方,否则原告对于诉讼地点的选择很少受到干涉。”Ford Motor Co. v. Ins. Co. of No. America, supra, 35 Cal.App..4th at 1465; Morris v. Agfa Corp., supra, 35 Cal.App.4th at 1465. 然而,“当所有当事人居住在加利福尼亚之外,且争议发生在其它地点之时,不便管辖原则可以导致强制的诉讼驳回。加利福尼亚州不需要为非本地居民之间与加利福尼亚没有利益关联的纠纷提供审理场所:在这类情况下,尽管普遍管辖权成立,法院必须驳回起诉才能避免滥用裁量权。”Baltimore Football Club, Inc. v. Sup. Ct. (Ramco, Inc) (1985) 171 Cal.App.3d 352,365. 加利福尼亚州在本案中的利益相关性很小乃至不存在。全部15名记名原告都是中国居民。因此,尽管原告选择了加利福尼亚作为审理地点,上述事实说明驳回起诉是恰当的,哪怕加利福尼亚法院对于居住在圣地亚哥郡的方是民和刘菊花单纯基于居住地点而言具有普遍管辖权。
III
结论
对于原告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更合适的审理场所,且被告方是民和刘菊花并不反对就起诉状中的事由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私人利益因素,包括当事人所在地,证人和文件资料所在地,以及公共利益因素,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对此案极小乃至不存在的利益相关性,都要求法院准许驳回起诉的请求。
日期:2019年2月28日
Skane Wilcox 有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Elizabeth A. Skane律师
Jeffrey L. Ebright 律师
被告方是民和刘菊花的辩护律师
方是民就驳回起诉请求所做的声明
本人,方是民,是以上所述案件的被告。我了解以下所述事实,如果被要求作证,我能够且愿意做出以下证词。
该声明是为了支持被告,包括方是民和刘菊花,要求驳回起诉的请求而做出。
我和被告刘菊花存在婚姻关系。我们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San Marcos一处购买于2013年的住宅。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每年大概到中国旅行两次。
基于已有信息和认识,本案全部15名原告都居住在中国。
被告科学打假安保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位于中国,在加利福尼亚州并没有实体存在。该基金会位于中国北京,由基金管理人赵南元,许志强和方玄昌运作。
我和刘菊花均没有建立基金会,我们均没有拥有、运营或者控制基金会。
我和刘菊花一直以来都愿意就本案相关事项接受中国北京的法院管辖。
北京京悦律师事务所的王少华律师是我接受法律文件送达的代理人,也是我的法律代理人。
我在中国北京的法院参与了多场诉讼,包括在一场和王志安的名誉权诉讼中胜诉。王志安是本案中名列第一位的原告。我也正在和同样的原告进行另一场诉讼。
我在了解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对伪证的惩罚的前提下,确认以上所述为真实准确的。
2019年2月27日,于加利福尼亚州San Marcos作出声明。
 方是民,被告
许志强就驳回起诉请求所做的声明
本人,许志强,是科学打假安保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管理者之一,熟悉基金会的运营情况。我了解以下所述事实,如果被要求作证,我能够且愿意做出以下证词。
该声明是为了支持被告,包括方是民和刘菊花,要求驳回起诉的请求而做出。
基金会位于中国,在加利福尼亚州没有实体存在。基金会的资金在中国境内,在加利福尼亚州没有任何资金。
基于已有信息和认识,本案全部15名原告都居住在中国。
方是民和刘菊花均没有建立基金会,两人从没有拥有、运营或者控制基金会。
本案中,多名原告所主张的事项已经在中国经历过了诉讼。基于我个人的认知和我对于中国法庭记录的检索,我注意到以下事实:
  • 刘宇在2015年11月16日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基金会原管理人彭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判令彭剑退换刘宇100,000人民币捐款。(约合15,000美元)。
  • 景涛在2015年12月3日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彭剑。景涛声称,他于2015年初得知彭剑未能妥善管理基金会,并要求法院判令退换9464元捐款(约合1400美元)。法院于2016年6月2日进行了听证,但并未作出判决。
  • 孙延宏在2016年6月22日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彭剑。孙延宏声称彭剑挪用了基金会的资金,并要求法院判令彭剑退还50000元捐款(约合7400美元)。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进行了听证,但并未作出判决。
  • 徐波在2016年2月29日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彭剑和席晓丽。法院判令彭剑向徐波退还人民币三百万元(约合443,000美元),判决认定席晓丽就其中的一百万元(约合148,000美元)承担连带责任。材料A中包含了本案判决书复印件和经过公证的英文翻译,附在许志强声明之后。
我在了解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对伪证的惩罚的前提下,确认以上所述为真实准确的。
2019年2月26日,于中国北京作出声明。
许志强 声明人
王少华就驳回起诉请求所做的声明
本人,王少华,是在中国北京执业的律师。我是北京京悦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我的律所网址是www.jingyuelaw.com. 我的履历和律所的联系信息英文版已附在随后的材料“A”之中。我从1996年以来就获得了在北京和中国其他地区执业的资质。我熟悉和中国民事案件管辖权相关的中国法律。我了解以下所述事实,如果被要求作证,我能够且愿意做出以下证词。
该声明是为了支持被告,包括方是民和刘菊花,要求驳回起诉的请求而做出。
我已经完整审阅了本案起诉状。
      位于中国的法院可供进行诉讼,且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给原告在中国就本案事由寻求赔偿带来阻碍。原告的诉讼可以在中国提起,因为所涉及的的争议关于一家中国基金会和中国捐赠者之间的合同。
      被告方是民和他的妻子刘菊花已委派我作为他们在中国的法律代表,且授权我接收法律文书。
我在了解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对伪证的惩罚的前提下,确认以上所述为真实准确的。
2019年2月26日,于中国北京作出声明。
王少华 声明人
英文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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