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
作者: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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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中国富豪的“壕”和“怯”,又让境外私人财富机构“贱笑”了。。。
为迎接CRS和新个税,富豪们是不计成本,紧急成立海外家族信托。

坊间传闻,去年仅最后两个月,内地客户就成立了300多个海外家族信托。。。夸张了啊你们(真的假的?)
究竟,将境外资产从“个人—离岸公司”腾挪到“离岸信托—离岸公司”架构里,能抵御CRS吗?能抵御新个税反避税的“穿透”征税吗?又能抵御“信托税”(如开征)吗?继续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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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放在壳公司里的境外财富
据波士顿估计,2018年,中国个人财富已达24万亿美元,其中1万亿美元存放在海外。
△图:中国离岸藏金6年翻了一番
而为了保密和避税,存放在海外的个人财富,大都是在离岸壳公司架构里。
原来的离岸壳公司,几乎满足了你的所有幻想:“保密、免税、宽松而完善的英美法规”。
比如离岸红筹公司,从新浪、网易,到BATJ,到拼多多、小米等等,其创始人几乎都是通过“离岸公司”持有境外私人资产。赚的钱存放在离岸壳公司里再投资。
马云,通过“两个BVI公司+一个开曼公司”直接持有阿里巴巴的股份
刘强东,通过BVI公司”直接持有京东的股份
潘石屹张欣,通过“开曼公司—BVI公司”直接持有SOHO中国的股份
80后富豪黄峥,通过“BVI公司—两个BVI公司(及一个萨摩亚公司)”直接持有拼多多的股份
再如各种“假外资”,无论是为了“骗取”超税收待遇(返程投回来),或是为了把利润挪腾到境外(关联之间转让定价)等等,几乎也都是通过离岸壳公司来运作。赚的钱存放在离岸壳公司里再运作。
2007年,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一份研报称,在所调查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他们利用“转让定价”等方式避了300多亿的税。。。
所以毫不客气讲,富豪们的海外1万亿美元财富,其实也是放在离岸壳公司的财富。
2
“CRS+个税反避税”壳公司被击穿?
狼来了。直扑离岸壳公司。
先是CRS,撕开了壳公司的保密,再是新个税反避税,褪去了壳公司的“避税”或者“递延纳税”。
壳公司“被CRS”
全球透明大势下,2018年9月,中国开始第一次信息互换,开曼BVI等壳公司天堂们,香港和新加坡等藏钱圣地们,全开始向中国交出壳公司背后的中国居民信息。
如果壳公司(如BVI公司)收入大都是消极的收入,大都被认为是“消极的非金融机构”。
而对于消极的非金融机构,CRS要穿透背后中国实际控制人。
BVI公司的开户行(如HK某行)会穿透将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其控制的BVI公司账户的余额(/或价值)、当期收入总额全部换回中国。
实际控制人是谁?依次判定:直接(或间接)持有BVI公司25%以上股权(或投票权)的人、通过其他方式对BVI公司实施最终控制的人、或该BVI公司的高管。
壳公司“保密”功能沦陷。
壳公司“被个税反避税”
为迎接CRS,中国还准备好了新个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个税新增的反避税条款,直指“中国个人—离岸壳公司”架构,也打通了利润“从赚取到落袋”全链条反避税的最后一环(原来只有企业反避税),更是导致文章开头富豪们“不计成本”“紧急”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直接原因。
△图:新个税
此后,对于中国个人直接持有“离岸壳公司”(设在天堂的),无合理需要故意不分配利润(或少分配),税局可以直接调整征税。
壳公司“避税”或“递延纳税”功能沦陷。
3
最后一搏:装入家族信托
赶在新个税法正式生效前,富豪们只有“不计成本”地拼了,将资产装入海外家族信托。
那么信托能抵御CRS和个税反避税吗?
能抵御CRS吗?
并不能。因为离岸家族信托也要穿透换回信息。
作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信托,要再穿透看信托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固定受益人、保护人等,只要任一是中国税务居民,该信托所持金融账户信息都会被换回中国。
△图:海外信托换什么信息回来
能抵御新个税反避税吗?
拿最普遍的“离岸信托—BVI公司—底层资产”为例讲:
图:一般VISTA架构
与富豪持有纯壳公司不同(壳公司累积利润会被反避税调整纳税),装入离岸信托后,壳公司的持有人变成信托,富豪作为信托的委托人。
能否抵御个税反避税有争议,但不可否认在信托中,中国富豪往往喜欢保留充分的权利,比如随时更换受托人、调整分配比例、保留充分的投资决策权,甚至将整个信托设成随时可撤销的,
保留充分权利,信托可撤销,由此换回的,可能也是个税反避税的“穿透”。
整个信托架构视同不存在,信托下的离岸公司仍被视为富豪的受控外国企业,与纯持有壳公司一样,无合理需要故意不分配利润(或少分配),税局可以直接调整征税。
“信托税”?
而事实上,对于离岸家族信托,国内税法目前并未明确如何征税。
按照现在国内信托或资管产品,买产品不征,收到收益也没人代扣税。
但这不是常态,有24万亿中国个人财富压顶,有改革开放40年代际传承对信托的迫切需求,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你会看到。
△图:彭博社报道
对标成熟的英美,以美国讲:
对于可撤销的家族信托,视同信托不存在,所有信托资产纳入个人报表;
对于不可撤销的家族信托,信托本身作为独立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税号。将资产装入信托时,按资产市值交赠予税(超过免税额度的);信托赚钱了信托纳税;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纳入个人报表。
就是说,之后,家族信托本身可能就是个纳税人,装入家族信托之时也可能马上就要纳税。。。
4
结语
富豪们“不计成本”“紧急地”把海外财富,从“离岸壳公司”到“离岸信托—离岸壳公司”腾挪,又能怎样呢?CRS依然撕掉保密的外衣,个税反避税依然撕掉“伪信托”的外衣,“信托税”又虎视眈眈。。。也不能怎样。
但是或许,有了英美法系(离岸信托)的庇护,能有效地隔离风险,能顺利地完成传承,才是一代企业家们的首要考虑吧。
其他,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吧。
本文作者Amy姐,入于会计师事务所,兴于券商投行。拆过红筹,做过并购。现做跨境投资。感谢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授权转载本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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