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本文来源: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已获授权
不是所有加入CRS的国家都会与中国互换信息,只有“配对”后才能换。
你设在“配对”国的金融账户,包括个人境外银行账户、离岸壳公司账户、离岸信托账户,余额和收入信息几乎要全部穿透换回中国。
据OECD最新消息,
截至2019年4月,加入CRS的150多个国家(/地区,下同)中,已有93个国家与中国CRS“配对”成功了。几乎包括所有传统”避税天堂”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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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对”成功后,下一步:互换信息。
全球征税时代到来!
今天Amy姐讲什么是中国CRS的“配对”,
以及“配对”成功后会换什么信息回来?(后面以个人境外银行账户、离岸壳公司、离岸信托为例)
1
CRS“配对”
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50多个国家承诺实施CRS,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大经济体,包括中国,也涵盖了所有的天堂们,包括瑞士、开曼、BVI、百慕大、巴拿马等等。
△图:截至2018年11月,153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CRS(Amy姐的跨境金融圈制图,信息来自OECD)
信息互换分批次进行,第一批CRS税务信息交换已在2017年9月完成,战果颇丰。
有超过50个国家参与了互换信息,包括开曼、BVI、百慕大等天堂,超过50万自然人的离岸账户信息被披露换回,额外征收了约850亿欧元的税款。
中国是第二批互换,也就是2018年9月开始第一次交换,此后每年定期自动交换。
△图:毕马威汇总
话说回来,都是与谁互换?名单上所有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吗?
并不是。

先“配对”?

只有先与中国“配对”,之后,才会互换税务信息。
事实上,CRS有三种信息互换模式:
多边模式、双边协定模式和欧盟模式 
其中,欧盟模式只适用于欧盟成员国。范围小。
双边模式,需要两两自愿找配对对象,再签双边协议,而后再开始交换。效率并不高。
△图:原来香港、澳门,因为不是主权国签不了多边公约,只能采用双边模式,一对一地去寻找愿意跟自己交换的辖区。2018年9月1日起,中国已将《多边公约》效力正式扩大到香港和澳门两地,两地也从过去的“双边模式”转变成了“多边模式”。
大范围高效率就是多边模式,150个国家中大部分也选择的都是多边模式,包括中国。
与双边需要一对一勾搭不同,多边模式由OECD撮合配对,批量高效。
多边撮合流程,三步走,
一是某国先签署CRSMCAA(即CRS多边协议),
然后,再提交给OECD一系列资料,包括本国CRS法规、信息加密方式、数据安全处理,以及“愿意与之进行信息交换的CRSMCAA签署国名单”等。(表示已做好准备啦)
最后,如果OECD发现两个国家都选了对方,视为配对成功,然后把成功配对的信息公布出来。
三步走完,即自动开始信息交换。没走完的,暂时换不了。
所以,截至目前,150多个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只有93个国家/地区与中国配对成功的。
△图:截至2019年4月,有93个国家/地区与中国CRS配对成功
当然,这93个国家/地区,已包括了所有的传统天堂们,比如开曼、BVI、百慕大、瑞士等,也包括中国富人藏钱比较多的香港、新加坡等。
配对成功,下一步:正式启动CRS信息互换。
2
换回来什么信息?
换什么信息回来?很多。
在93个配对国的,几乎覆盖所有实体,包括离岸公司、离岸信托等。
几乎覆盖所有海外金融账户信息,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带现金价值的保单、证券公司的股票、信托架构下的信托受益权或投资公司的股权、年金合约等,都要被穿透,都要被交换。
以个人境外银行账户、个人所持离岸壳公司、所设离岸信托为例讲。

对于个人境外银行账户

会换回:账户的余额,以及在申报年度内收到的利息总额。
△图:2017年1月1日起,在香港新开账户,都必须《自我证明》。汇丰银行的CRS个人申明表格。
如果在申报年度内销户,仍需申报。申报该账户关闭的事实,以及在申报年度内收到的利息总额。
如果在申报年度内持有人身份发生了变化,由中国税务居民变成了他国税务居民,或变成了不用CRS申报的居民,那么,在变更当年以及以后年度,都不必再申报。

对于离岸壳公司

一般来讲,中国居民持有离岸壳公司几乎都是非金融机构,那么又分两种,积极的非金融机构和消极的非金融机构。两者CRS申报义务非常不同。
1、积极的非金融机构
上年(申报期)的收入半数以下是消极收入的(以及产生消极收入的资产占总资产半数以下)、或上市的(如红筹)、或非营利性的机构等都属积极非金融机构。
消极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利息或类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年金、金融资产类(期货、远期合约等)交易收益、外汇交易收益、掉期交易收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下的所得等。
如果离岸公司(如BVI公司)被认为是积极的非金融机构,不用穿透背后中国实际控制人,BVI公司的开户行(如HK某行)只需把BVI公司的账户信息换回BVI就OK。
但是,换回BVI后,如果BVI政府认为该BVI公司在当地并不具备“经济实质”,仍可能会将信息穿透背后的实际受益人换回中国去。
这边不换那边换,防护密不透风啊。
2、消极的非金融机构
不是积极的非金融机构,就是消极的非金融机构。
而如果离岸公司(如BVI公司)被认为是消极的非金融机构,要穿透背后中国实际控制人,BVI公司的开户行(如HK某行)会穿透将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其控制的BVI公司账户的余额(/或价值)、当期收入总额全部换回中国。
实际控制人是谁?依次判定:直接(或间接)持有BVI公司25%以上股权(或投票权)的人、通过其他方式对BVI公司实施最终控制的人、或该BVI公司的高管。
穿透换。

对于离岸信托

同样,如果一个信托属于非金融机构,也是分两种,积极的非金融机构类信托和消极的非金融机构类信托。而实践中设一个信托做积极活动的情况极其少。忽略。
作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信托,如果这个境外Trust本身就属于某CRS参与国的税收居民(目前中国没有认定为境外Trust为税收居民),就需将信托所持金融账户信息换回去。
同时,还要再穿透看信托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固定受益人、保护人等,只要任一是中国税务居民,该信托所持金融账户信息都会被换回中国。
△图:信托换什么信息回来
又是穿透换。
3
结 论
所有海外实体,包括个人账户、离岸公司、离岸信托,几乎被CRS全线穿透换回信息。
个人账户:账户的余额,以及在申报年度内收到的利息总额。或者销户的事实。
离岸公司:如果大都是消极收入来源,则穿透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将信息换回中国。如果大都是积极收入来源,不穿透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仅将信息换回离岸地,但又可能不符合离岸地的“经济实质”而被离岸穿透换回中国。
离岸信托:作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信托,需将信息换回这个Trust本身税收居民所在国,同时,还要再穿透看信托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固定受益人、保护人等,只要任一是中国税务居民,该信托所持金融账户信息都会被换回中国。
已经没什么能阻止全球的透明化了,如果有,那就是那些拖着不加入CRS的(比如美国),那些暂时没有配上对的。。。
- The End -
本文作者Amy姐,入于会计师事务所,兴于券商投行。拆过红筹,做过并购。现做跨境投资。感谢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授权转载本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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