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由“三非问题研究所”授权发布,在此深表感谢。
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大家看南京这次事件,一开始明显是中国男子被巴基斯坦男子压着打,后中国男子在其人身受到明显侵害时,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我个人认为这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退一步说,即使属于防卫过当,也不符合“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因为他并没有“故意”,判刑应当是10年以下的,更不可能是死刑。

而且法律上还有一个概念: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有证据表明当时巴基斯坦男子在实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中国男子造成巴基斯坦男子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根本不负刑事责任。


在此给大家看两个先例,其案件情况与此次事件非常相似。

案件1:
这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海南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妻子遭到调戏,丈夫刺死施暴者,法院终审裁定被告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这次事件与其高度相似,都有死者“酒后滋事”,被告都是被殴打后反抗,用刀刺伤致死了死者;只是海南的案件中,是妻子被调戏侮辱而南京这次是中国男子被侮辱。如果我们考虑类似的判决先例,中国男子丛某也应不负刑事责任。


案件2:
2010年除夕夜,张福林陪着怀有身孕的妻子武青在岳父家欢度除夕。武青的前夫王君在醉酒后不请自来,并持刀闯入卧室,张福林和妻子双双受伤。

  被王君压在身下殴打的张福林夺刀后向王君连刺三刀。随后,张福林感觉到王君打他的力量越来越小,于是便挣脱开王君。此时,张福林看到王君的身上有血,便赶紧进行抢救,并让妻子拨打120,但这一切没能挽回王君的生命。

这起案件中,张福林一审宣判5年有期徒刑,二审认为其防卫过当,判刑3年。这起案件,二审宣判3年有期徒刑,仍引起学界一片哗然,很多法律学者都认为被告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直至今日,这起案件仍然非常有争议性。

既有法律条款在此,又有先例可循,这次南京事件的结果应该相对明了。如果结果出人意料,那么我相信巴基斯坦使馆方面的施压、外国人在华超国民待遇、警方的不作为、“外交无小事”这些奇葩政策和行为都是导致一名无辜中国公民被错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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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躬尽瘁为国忧,华夏复兴望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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