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昨日我们发送相关文章,很快被删除。今天,我们再度发布。为避免落人话柄,所有描述,全部依据完全确定且公开的事实。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有权利要求一个基本的解释!
公元2016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6年之后,宁夏吴忠利通区的一家伊斯兰教的宗教活动场所发生火灾。因和另一位回族马某甲有过恩怨,刘自兵见此在好友圈发泄不满,如下图:
文字是:“烧这帮猪日的,驴下的,回猪日的没一个好东西”。
刘自兵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悲剧就此拉开了序幕。
如上图,这一位,公开暴露刘自兵的私人信息,并赤裸裸地呼吁他人对刘自兵进行“碎尸万段”。


再如上图,这一位,则呼吁穆斯林毁坏刘自兵的财产。
而后的事情,如判决书所披露的:

2016年6月27日,青铜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刘自兵,指其“涉嫌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016年7月5日,经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刘自兵被逮捕。
2017年9月30日,以“刘丽娟”为审判长、“马秀华”为审判员、“马学斌”为人民陪审员、“赵雅慧”为书记员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发布了刑事判决书,刘自兵被判没收手机,被以“寻衅滋事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自兵也就是在自己的微信私人空间上发了发泄个人愤怒的文字,却被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拘留。我们想问,个人社交平台发一句“烧这帮猪日的,驴下的,回猪日的没一个好东西”,就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吗?按照这种做法,有多少人可以不被拘留的?
法院判他“寻衅滋事罪”成立,也实在令人不理解。他哪里寻了,又哪里滋了?如果简单的骂人就犯了“寻衅滋事罪”,恐怕没多少人可以不留下犯罪记录了。
仔细阅读审判书,各种和刘自兵个人作为无关的描述。什么一百多民回族群众打电话,什么数百名回族群众到吴忠市政府上访,要求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一个人通过个人社交平台空间发泄愤怒骂人,居然几百人上访要求严惩,对这个群体的至仁至慈和包容博爱,我感到不寒而栗。 但我更感到惊诧的是,法院判案,难道不是看原告的个人行为事实,而是看想要严惩原告的人有多少?这是依法治国,还是依人治国,还是伊法治国?
最后,我想问,既然刘自兵骂人可以被拘留、被起诉、被判刑,那么,下面这赤裸裸唆使他人进行杀人(“碎尸万段”)犯罪行为、唆使他人进行破坏他人财产犯罪行为的两位,为什么至今逍遥法外?我们需要青铜峡市公安局、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给我们一个解释。
至于网传刘自兵被私刑痛打,因为没有最直接的证据,笔者就不再质问。这个案例,笔者最关心的是:
社交平台骂一句,就可以被判刑一年?
另外,在2017年4月15日凌晨,在相同的地方,宁夏青铜峡市发生了一起特大杀人案件,5旬老汉残忍杀害女儿及其男友等三人,另有民众揭发其属于宗教性质的“荣誉谋杀”,认为其儿子也有嫌疑。至今,笔者尚不知判决结果,拭目以待!
鞠躬尽瘁为国忧,华夏复兴望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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