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
啊~五环,你比六环少一环……
唱了这么多年的“五环之歌,小岳岳可能没想到,有朝一日会因此成为被告。
据北京海淀法院消息,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该曲版权所有方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广告曲歌词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及“美团”运营商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
岳云鹏方面:和此事无关
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曾在1989年获得中国金唱片奖,经过30多年的传唱,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
2018年4月,该公司发现相声演员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歌词创作了《新五环之歌》。该歌曲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原告认为,三被告为追求商业利益,共同侵害其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尤其是岳云鹏,将《牡丹之歌》一改再编,并长期、广泛地用于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
腾讯《一线》称,针对《五环之歌》的版权问题,岳云鹏曾在2016年担任综艺节目《我为喜剧狂3》的评委时谈及这一话题,当时同为评委的英达提问:
“你的歌得到人家《牡丹之歌》的授权了吗?”
岳云鹏透露,在某次春晚后台,他曾去拜会原唱蒋大为老师,但对方上来就质问他,“《牡丹之歌》改成《五环之歌》你跟谁说了?”岳云鹏自称当时也被吓到,但当时蒋大为脸色一变,态度大转弯:“随便唱,随便改,无所谓!反倒《牡丹之歌》更红了。”
然而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注意到,从歌词上看,这次出事的《新五环之歌》,与此前“你比四环多一环”的《五环之歌》,并不一是同一首。
另据中新网客户端消息,针对此事,岳云鹏经纪人王先生表示,此事和岳云鹏没有关系,这次的《新五环之歌》是由美团旗下的第三方公司改编,双方曾在合同里明确表示岳云鹏本人没有版权,也不负相应责任,目前就此事也在积极与美团方面联系。
提及之前在相声舞台上把《牡丹之歌》改编为《五环之歌》,王先生也称得到过原唱蒋大为的许可,“蒋大为老师曾说‘随便改,无所谓’”。
天眼查数据显示,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侵权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该公司的法律诉讼全部与被侵权有关。只不过这次官司涉及明星才得到了更多关注。
另一方面,歌曲改编侵权的事件,近年来其实时有发生。比如今年年初,歌手毛某某在某场全国巡回演唱会上演唱了一首音乐人李某的《关于郑州的记忆》,并对这首歌曲进行了改编。李某在自媒体上对此表示:
“在商业演出中改编翻唱是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本团队从未就翻唱事宜被毛某某或其团队或演出主办联系过。经纪人正在寻求律师意见,希望有个合理的解释。”
那么,“改编翻唱歌曲”究竟涉及到了哪些版权问题?
未经许可改编歌曲用于商业演出
构成侵权
首先,我们要明确翻唱歌曲与改编歌曲的区别。
“翻唱”并不是一个法律词语。一般来说,翻唱是指保留原唱中的歌词以及旋律的情况下,进行重新演绎,翻唱后的作品仅仅是表演的部分产生了变化,词曲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翻唱的行为基本等同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表演行为”。
而改编歌曲,一般是指对原作品的歌词、旋律进行较大的改变,这种改变需要达到一定的独创性,从而形成了新的作品。譬如网友将《北京北京》的歌词改编成大雾版《北京北京》、董明珠版的《因为爱情》等属于对歌词的改编;华晨宇版的《齐天大圣》则属于歌词、旋律的整体改编。
这类改编保留了原作品的部分表达,增加了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形成了新的作品,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作品。因此,《新五环之歌》也应算作改编歌曲。
▲2014年4月1日,岳云鹏亮相2014斯诺克中国公开赛赛场献唱“五环之歌”(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免费翻唱歌曲构成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fair use)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权利与公众利益所产生的制度,一方面,合理使用限制了著作权人权利,另一方便,合理使用也需要符合特定的使用目的、方式,以及不会严重影响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等诸多条件。因此,合理使用在适用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一般禁止扩展或者类比。
小编注意到,《著作权法》第十条对作品的改编权利已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而同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根据这条规定,针对一般的“翻唱”行为(或者纯公益的演出),只要符合免费表演以及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条件,基本上是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但任何人需要在公共场合进行表演或者改编某首歌曲(如《牡丹之歌》),都应当在征求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表演和改编。
也有网友认为,岳云鹏此前在电视节目、甚至售票相声表演中使用根据《牡丹之歌》改编的《新五环之歌》其实已经是将其运用到商业行为,只是版权方对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并未在意而已。
每经编辑 赵云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新浪微博@北京海淀法院、
中新网客户端、腾讯《一线》、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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