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人而言,只需要尽到一个小小的谨慎义务,就可以避免未来诸多的法律纠纷。对社会诉讼成本而言,这当然是最经济公平的一个选择。
冰川思想库特约撰稿 | 宋伟锋
“二十四条”是什么?连续两个欲暖乍寒的春天,“二十四条”都这样忽然成为了全民热点,而这次,竟然还与娱乐圈无缝连接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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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的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作为《武林外传》《我的兄弟叫顺溜》《龙门镖局》《太平轮》《将爱情进行到底》《黄金大劫案》等一系列热卖影视作品的投资制作方之一,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曾经红极一时。

然而上市受阻,创始人李明对赌失败,背上了对投资人的巨额债务。几天后李明骤然离世,金燕被要求担责,却主要不是因为她是李明财产的继承人,而是由于她作为妻子,被要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承担共同债务。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
为什么会如此判决呢?这个主要源于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二均有详细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在这些年的司法实践中,该原则容易让人背上巨大的道德风险。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高法近年来出具了多个解释或规定。回望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这份补充规定非常短,只增补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
而时隔一年不到,近日,最高法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又一次作出明确规定。
2018年1月17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介绍《解释》相关内容和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最高法这些年来经常作出明确表态,但这一次离它上次的表态相差还不到一年。可能有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最高法上一次的表态至少在体例上还是继续沿袭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体系,是对于现有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改了其中的二十四条。
但是到了这一次完全是以一部单行司法解释的方式直接切入夫妻共同债务这一问题,在它的第四条中,宣布在本司法解释实施之后,之前的司法解释与它冲突的全部作废,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颁布历史上实属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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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依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本世纪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家庭财富迅速增长。但同时,因投资而产生的债务的风险也不断放大。“假离婚、真逃债”等各种形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日增,《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并且将排除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夫妻这一方。
客观地说,二十四条出台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保障了市场秩序。
▲近些年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不时引起舆论热议
然而,计划总不如变化快。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复杂进度,远快于立法的脚步。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高发,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审理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的痛点。
二十四条由于只考虑到了夫妻之间紧密身份关系而忽视了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在日益增多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面前,更日显无力而饱受争议。妇联组织经常接到投诉,反映因配偶一方举债,“被举债的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的情况比比皆是。
近年来一些“被负债的一方”更是成立了“反二十四条联盟”“二十四条公益群”,抱团维权,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值此,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释一经权威媒体公布之后,立马引爆了法律界人士的社交媒体,一时风头无两。
众人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解读条文者有之,分析案例风险者有之,甚至还有好事者感叹爱情的脆弱,人家都做了你的另一半,怎么连夫妻债务也要分得那么清?倒也有几分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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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最高法这次到底又说了一些什么?新的规定对于我们芸芸众生有关系吗?我们不妨来解读解读。
新司法解释总共就四条,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新司法解释的要点
显然,追认自不用说,该条款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共同签字”“共债共签”原则姗姗来迟,夫妻之间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终于不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虽然存在紧密的身份联系,以及由于共同生活而在法律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享有互相代理的权限,但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各种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各种“被债务”,相信有了见光死条款。
同时夫妻生活运营融资之道也并没有因此被一棍子打死。在“共债共签”原则下,更可以敦促债权人依法行权,避免因事后无法举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条沿袭的是对夫妻日常家庭事务中家事处理权的代理制度。指出对于消极财产即负债,双方也有平等的代理权和处理权。
文字最多的第三条,不仅明确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予认定为共同债务,更彻底否定了二十四条将举证规则分配给夫妻一方,直接将举证规则归还了债权人。这与第一条相呼应,将更有效地督促债权人依法行权。
同时,最高法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这将极大的限制了共同债务的种类和标的,使得双方的家事代理权回归到了普通日常家事之中。
当债务额度高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必要的举证义务。此次司法解释旨在以此引导债权人在重大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充分体现了对各方的平等地位。
其实自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都从各个角度弥补二十四条的缺陷,如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然而在夫妻双方丧失民事主体身份的前提下,“被负债”问题始终无法根治。本次解释的出台,是社会各层面共同努力的结果。
然而,最新的网调显示,仅有14%网友愿意签字与配偶承担共同债务,也就是说,若配偶向第三方借钱,有86%网友不愿签字承担共同债务;但是,有45%网友借钱给别人时,希望对方配偶签字。这会导致新的解释走向另一个极端吗?
我认为,一个善法必将对普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曾几何时,亲戚朋友借钱连借条都不好意思要对方出具,而民间借贷纠纷增多后大家都懂法了,如今可以大大方方的说声:借钱可以,写张借条就好了。而此时,对债权人而言,只需要尽到一个小小的谨慎义务,就可以避免未来诸多的法律纠纷。对社会诉讼成本而言,这当然是最经济公平的一个选择。
债权人只要谨慎地区分两类夫妻债务: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如果是后者,谨记配偶知情权应保障,如果配偶知情后依然不愿意签字,其实已经明确告知债权人不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此时债权人依然愿意出借,那么只向签字单方主张还款也是公平合理的选择。
在此提醒各位:赚钱不容易,借钱须谨慎!
小马奔腾能否因此产生新的转机?金燕能否依据新的解释规举证自己对于债务的知悉情况?债权人是否因此背上新的举证义务,并围绕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产生新的焦点呢?我们拭目以待。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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