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有必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规的立法工作,为中国数字经济的良好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冰川思想库特约撰稿 | 不哑石
洞中方一日,世上已千年。互联网时代10年,不仅塑造了一个全新的商业社会,所创造的各种价值也已经难以量化。
10年斗转星移,电商在税收方面所能创造的社会价值,在量级上已然是令人瞩目的存在,税收贡献的迅猛增长,数字经济时代的开启,更足以让整个社会期待其未来的价值:
1月23日,阿里巴巴集团向社会公布:2017年,阿里巴巴集团和蚂蚁金服集团合计纳税366亿元,平均每天纳税1亿元,带动生态上下游纳税超过2900亿元;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直接间接创造3300万就业岗位。
▲2017年,阿里巴巴带动生态上下游纳税超过2900亿元
366亿,相比去年的238亿,增长幅度超过50%,相比2015年的178亿更是翻了一倍……
366亿元,这还只是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在2017年的纳税贡献,阿里电商平台所培育、带动的品牌企业,如逆势增长的太平鸟、脱胎于街边小店的武汉良品铺子、起步于夫妻店的周黑鸭、依托消费升级和平台红利“快速奔跑”的三只松鼠……所有这些阿里平台上的品牌企业,无不是动辄纳税过亿、过10亿的税源大户。
过去10年,阿里巴巴无疑是价值创造的代表。看一个企业、一个行业有多少社会价值,履行了多少社会责任,税收贡献是一个角度。
阿里巴巴的发展经验证明,过去,作为一个有着“创业孵化器”色彩的平台生态,电商发展不只是直接贡献税收,也会通过促进海量平台企业的成长,间接带动税收;而未来,作为一个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经济体”,随着其云计算等技术赋能更多的传统产业,所能产生的税收带动效应只会更强。
这也表明,以阿里为代表的中国“数字经济体”的长足发展,是提升中国未来经济竞争力的关键。过去,如果说跨国公司是欧美全球经济地位的一种彰显,那么在未来,阿里等“数字经济体”的强大,则是中国赢得全球竞争最重要的筹码。
当下,有必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规的立法工作,为中国数字经济的良好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辩势:前3000年靠土地,前300年靠能源,未来时代靠数字经济、数据能源
2018年1月16日,第三届新经济智库在北京召开,这是一个堪称烧脑、却又极具前瞻性的智库大会,会议倡导“推动‘另一半星球’在2050前接入互联网”。
在本次智库大会上,阿里研究院发布《数字经济体:普惠2.0时代的新引擎》。报告认为,根植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的数字黑洞已初步成形,数字经济进入全新发展阶段,释放核聚变般的经济力量。
▲第三届新经济智库大会
农业时代靠土地,工业时代靠能源,而数字时代才刚刚写完了一个序篇。但一切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变化——告别过去3000年的土地文明,告别过去300年的能源文明,未来也许只要30年,看起来更加抽象的数字文明,就可能再次颠覆时代。
互联网科技公司的核心基因是什么?是对数字的敏感,对数字的处理,对数字的应用,对数据的协同和共享……
想要精准预测未来,最终将被证明是徒劳的,不要说是数字时代,就是在能源主导的工业文明时代初启时,人类也颇有盲人摸象之感。对西方工业文明顿悟稍晚的中国,尤其如此。
时势易变,好消息是,如果说国人最初对于工业文明的来袭颇感茫然,而对于正在进入的数字文明,我们可能正在掌握主导权;对整个人类来说,数字时代初露端倪的普惠性,更足以让我们报以期待。
10年前的今天,注定没有人会预料到,今天的全球市值TOP10的大企业排序,会发生如此令人惊叹的变化。
10年前,屹立在全球市值TOP10的大企业,有形的资源和资金巨头十居其七。而今天,全球市值TOP10的大王旗已经频频易帜,除微软、埃克森美孚留存之外,余者苹果、谷歌母公司、Facebook、亚马逊、伯克希尔·哈撒韦、腾讯、美国强生和阿里巴巴均为数字经济的“新秀”。
其中,阿里、腾讯的崛起作为东方力量、中国力量的代表,尤其堪称现象级事件。
 顺势:穿越数字黑洞,我国“后发优势”变“自发强势”
数字时代隐含着神秘和未知,但更包含着确定性的增长力。在中国,这种力量在后发优势的加持下来得尤其迅猛——尽管在技术上与美国有些许差距,但在增长动能和速度的绝对值和自发性上,已经堪称强势。
对此,第三届新经济智库大会主办方之一的中国远见智库论潭发布了《数字经济发展三原则——推进全球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倡议书》,其中明确提出“未来20-30年,中国有望发育出全球最大、最具未来指向的数字经济体,其内在的生态、模式、机制、文化,将是中国对全球所做出的文明级别的贡献。”
中国远见智库论潭于2017年1月成立,由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阿里研究院、华为战略部、京东方产业研究院、信息社会50人论坛、华夏基石咨询公司和竞争力智库等10家机构共同发起
数字经济是“核聚变般的经济力量”,这在当下的中国已经有所表现。就阿里巴巴一家而言,沃尔玛用54年才实现了3万亿元的销售额,但阿里巴巴用13年时间就做到了;就整个中国而言,麦肯锡的报告显示,尽管中国的国际服务贸易仍为逆差,但我国数字服务领域目前已实现了净出口,在过去五年连续保持年均100亿-150 亿美元的贸易顺差。
当下,带领全球穿越数字黑洞,是时代赋予中国的使命。在互联网普及率的增长速度上,发展中国家是发达国家的2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预计到2018年,中国网络零售占消费品零售的比重将达到美国的2倍。
中国经济当前的数字化不仅势头强劲,而且自发性很强——企业、资本、人才、政策等资源较好的联动性,意味着肥沃的数字资源可以得到更有效率的开垦。尤其在影响宏观经济走向的政策基石方面,饱尝新经济增长效应的甜头,让我国的政策对数字经济的开放度、支持度丝毫不逊于欧美。
特别要指出的是,和美国数字经济的渐进式发展路径不同,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完全是跨越式、没有路径依赖成本的。这也是我们更有希望成为全球引领者乃至数字文明创造者的关键原因。
谋势:阿里等“数字经济体”成形,数字经济治理呼唤“法律导航”
顺势而上,尚需谋势。从数字经济的治理来讲,政策导航、立法促进这样的战略作为均不可或缺。
数字经济治理需要向前看、以促进为基调的“大局观”。比如,以5年前的电商形态为依据制订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必然已经落后于数字时代——不要说政策制定者,即便是电商企业本身,也很难在当时就预料到5年之内的行业巨变,以及中国会诞生焕然一新的“数字经济体”,尤其在电商税收层面,所谓的“电商不纳税”,在当下来看已经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误解。
相比挂一漏万、已经过时的《电子商务法》,当下我们更需要通过《数字经济促进法》这样的顶层设计——数字经济处在关键的培育期,且本质上是一种跨界重构,因此,数字经济治理应该体现出以促进、导航为基调的大协同。
相比美国,我国的“数字经济体”当前更需要“大协同”的产业发展环境。硅谷之所以能够成为全球科技领域的高地,是因为有一系列制度确保协同之效、最终形成了宽松、有序的产业发展环境。
对于我国而言,无论是在普惠性方面,还是在增长性方面,充分释放数字时代的这些红利,必须建立在产业重构、组织重构、价值观重构的基础之上,既然是重构,就会涉及利益调整、观念调整,这也是《数字经济促进法》存在的意义。
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赵鹏的建言,《数字经济促进法》应该着眼于建立一个组织架构和程序机制,用来定期评价现行的法律和监管是否适当;应该建立一个部门间协同的机制,使决策超越单一部门的利益;还可以考虑建立监管部门、消费者团体、研究机构和产业界协商制定规则的程序,从而确保最终法律和监管方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应该说,这几点建言,都体现出了对立足促进、广泛协同的重视。对于精准预测未来,历史所能发挥的作用往往是有限的,而对于趋势性机遇的早期钳制,却足以成为历史留给后人的反思。
工业时代初期,人类犹如盲人摸象,中国的教训则尤其深刻,而数字时代我们则已经占得先机,而且处在最为关键的培育期,能否强化当前我国数字经济的“自发强势”地位、重视对于数字经济治理在战略、法制层面的协同促进,则是我们赢得未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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