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世界上最主要的矛盾是宗教所产生的矛盾,宗教矛盾的解决比制度所产生的矛盾更困难。而现今宗教矛盾主要表现在伊斯兰教上,这主要是因为现今伊斯兰教普遍施行了许多违背信仰自由的做法,而使世界各国民众一直生活在强迫信仰以及极端宗教主义的笼罩之下,这就必然会造成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所以个人认为,关注世界和平离不开关注现今伊斯兰教下的信仰自由情形,而此文亦就此尽量有所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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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穆斯林国家政教合一的危害和分离的必需
穆斯林国家政教合一的实质存在
  在现在许多的穆斯林国家里,伊斯兰教法和国家法律总是相混淆,而产生了政教合一的实质错谬,试想,如果一国的法律可以确立国教,要求其国民信奉伊斯兰教或遵守伊斯兰教法,这实质上就是对国民信仰自由赤裸裸的侵犯。
  有这方面的文章,声称一国法律若只要求穆斯林遵守伊斯兰教教规,而不要求非穆斯林,就已称得上是真正的政教分离,比如巴基斯坦、印尼、大马。但这样的说法明显是荒谬的,因为每位穆斯林(即伊斯兰教徒)实质上也都是一国国民的独立个体,当然也都包含在该国政教分离的原则里,只要他未触犯该国的正常法律,那么他是否愿意遵守伊斯兰教教规乃至选择其它宗教信仰,都应是其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政教合一的实质就是强迫信仰
  所谓政教合一也就是一个国家利用国家法律强迫要求其国民信奉和遵守某个宗教教义,顾名思义,政教合一实质就是一国利用国家法律强迫要求其国民对一个宗教和教义的唯一选择性。
政教合一对宗教产生有害影响
  那么,政教合一这种强迫信仰表面上看是对一个宗教的发展会有好处,但其实不然。因为先不论一个宗教是否好坏,即使一个好的宗教若是在政教合一范围里,只许公众颂赞不许贬低,也就是不给予公众自由探讨权,那么再好的宗教也一定会被一部份人垄断话语权以施行教义垄断,并利用国家法律对国民有所要求,这样的宗教一定会走向极端乃至有害。
政教合一对民族、家庭产生有害影响
  政教合一势必造成其整个民族及家庭都处在被强迫信仰的范围里,而使所有人都失去不同宗教和不同教义的自由认识和选择权,其民族和家庭也都必然会对在其中的那些不同宗教认识者产生逼迫,从而使整个民族、家庭都处在强迫和被强迫信仰的极端环境里。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政教合一就必然带进其整个民族乃至家庭的信仰极端性。
政教合一对信奉其宗教者的个人产生有害影响
  政教合一在一个国家里不但对不信奉其宗教者不利,且对信奉者亦产生了有害影响。因为宗教信仰本应是一个人自由平和的选择,一个人若能在自由选择的宗教信仰环境里,就可以按照自己所愿来信奉,而不受政教合一这类强迫性的环境影响。但一个人若信奉一个宗教,却在政教合一的范围里,也就容易在被一部份人垄断教义话语权的强迫范围里,那么更多的就可能会产生宗教狂热,乃至极端性的产生,反而对其个人信奉产生有害影响。所以,政教合一表面上貌似是对其信奉者的一种支持,但其实却反而会对信奉者个人产生有害影响。
政教分离的必需
  由上可见,政教合一不但会使一个宗教产生极端性的有害影响,并且同时亦会使其民族、家庭及信奉者个人都带来宗教极端性的有害影响,从而使整个国家都处于政教合一下的宗教极端社会状态,所以一个国家若要拥有一个正常的社会状态,政教分离是非常必需的。
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
  在这里我们需要对政教分离给予清楚的阐明和界定,以认识在正常社会状态下一个宗教和国家之间的分离界限应是怎样的,对此可见以下三个基本信仰自由原则:
  1.一个宗教团体只要不触犯正常法律,就拥有存在的权利和合法性
  首先,对于一个宗教团体来说,只要其不触犯该国正常法律,那么其就属于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范围,政府或他人就无权干涉,而应尊重其存在的权利和合法性,一国或民族都应要有这种宽广的胸怀和认识。
  2.每个人都拥有选择愿否信奉某个宗教或遵守某个宗教教义的自由
  再者,对于具体的个人来说,只要其个人不触犯正常的国家法律,那么其个人愿否信奉某个宗教或愿否遵守某个宗教教义,就都是其个人自由,而不论他是哪种宗教(伊斯兰教徒、基督徒或佛教徒,在这里他只应是代表自由的独立个体)。
  3.每个人的宗教选择权利不受其自身背景影响,而是属于其独立个体的自由权利。
结论
  综上可见,现在的许多穆斯林国家和其国民正一直受到政教合一的有害影响,并且包括伊斯兰教本身亦因其教义话语权容易被垄断而带有极端性,而同样受到政教合一的有害影响,所以这些国家理应开始建立正常的政教分离制度,对国家和伊斯兰教两者之间给予松绑,而使国家法律回归正常的法律,宗教回归正常的宗教,只有建立这样的政教分离制度才能使这些国家的国民开始拥有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环境,以至拥有正常的社会状态。
911部分遇难者照片
  2001年10月11日,纽约市长朱利安尼带领沙特王子阿尔瓦利德·本·塔拉勒访问世贸中心遗址。当塔拉勒王子宣称911事件表示美国应该重新检讨中东政策并缓和巴勒斯坦局势时,朱利安尼回击道:“这样的恐怖袭击不存在任何道德上的意义和正当的借口……导致这次事件发生的一大原因就是有人在用道德衡量时忽略了美国这样的民主国家与那些纵容恐怖主义的国家之间的区别。所以这样的说法不仅是错误的,也是造成袭击的原因之一。”朱利安尼随后拒绝了塔拉勒王子的一千万美元捐款。
二、伊斯兰教徒应从“穆斯林”名称解绑
  穆斯林是指什么?一般来说,穆斯林泛指伊斯兰教徒,但实际可能还包含很多。若按照百度百科,穆斯林还可指称整个穆斯林世界,也可特指一些伊斯兰国家,另还有一些人认为穆斯林就是指着某个民族群体来说的。总之,穆斯林这名称似乎就包含了伊斯兰教徒、一些国家、某些民族群体,所以穆斯林到底是指什么,在绝大很多人的感觉里,确实存在着许多的混淆。
  但若按照现代社会常识来说,一个正常国家理应以“政教分离”、“民族和宗教分离”做为基本的制度原则,使每个人都能以独立自由个体去选择或拥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按此原则来说,穆斯林这名称就只能是指着伊斯兰教徒,而和国家、民族是不同范畴,应和国家、民族具体区分开来。
  但现今穆斯林名称确实又存在着诸多混淆,因为事实上这个名称在现今世界上已成了某个概念民族群体的特征(或可暂称泛民族特征),也就是已经存在把宗教和泛民族名称甚至国家相捆绑的特征,这种泛民族名称把信奉其宗教的人给予划分归类,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对信奉者的宗教信仰产生束缚力及捆绑性,而对信奉的个人和相关群体的宗教信仰自由必然产生侵害。
  另外,从世界的角度来说,对于“穆斯林”这样本只应属于宗教现在却又成了泛民族的名称,明显已是属于似是而非的名称,我们若再用“穆斯林”这样一个从宗教延伸出来的泛民族名称,实际上就会有了除宗教信仰以外的特定名称,在世界上就有了除民族以外的分门别类名称,这种分门别类在一定程度上就已经涉及对某个人群给予划定标签,而这种给某个人群划定标签对世界只会是产生割裂而不会是融合,只会是造成隔阂而不会是和平。
  所以综合以上来说,我们理应把伊斯兰教徒从穆斯林名称给予解绑,即一个人或家庭若信奉伊斯兰教,就只应直接称之为伊斯兰教徒或伊斯兰教徒家庭,而不应以容易产生混淆或分门别类的“穆斯林”名称相称,让宗教回归宗教,民族回归民族,也就是说,伊斯兰教仍是伊斯兰教,而各民族仍拥有自己原有的名称,而每个人亦不因宗教原因有了民族名称以外的分门别类名称。
  一点补充:
  有人说穆斯林这个词的意思是自愿顺服真主阿拉的人,就是伊斯兰教徒的意思,但事实上,现在穆斯林名称已经不单是指伊斯兰教徒这么简单,而是还指着伊斯兰国家,以及某个概念民族群体,所以已经明显产生混淆,跟是否是伊斯兰教徒的意思已无多大关系。所以伊斯兰教就应回归到个人信仰本身,而不应再衍生出牵涉到国家、民族的宗教名称,这种混淆是明显的。
  也就是说,如果穆斯林名称能够单纯的指明是伊斯兰教徒,而不牵涉到包括国家、民族的范围,那么使用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牵涉到且容易引起混淆乃至误导,则应弃用为好,而只应以伊斯兰教徒来称呼。
  至于“穆斯林”名称若真有一些人喜欢使用,最多也只应做为其教内使用而不能再做为教外使用,这也正如类似基督教的"门徒"等名称只应做为其教内使用一样,否则在世界上所产生的分门别类名称对世界必然会带来伤害。
2016年7月6日开斋节伊斯兰教徒占据上海常德路做礼拜。当地教长白润生说:斋戒是为了培养感恩心与敬畏心。
三、伊斯兰教应走向合乎信仰自由规则的正常宗教信仰
  现今随着一些伊斯兰教徒移民到其他一些国家,这些伊教徒在这些移民国家里在日常生活中仍要求自己和同教徒戴头巾乃至罩黑袍等宗教服饰,以及在街边祈祷、修建清真寺等等,这些伊斯兰教徒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无疑给这些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影响,长此以往并势将继续扩大影响,许多人对此忧心忡忡。
  因此已有一些国家开始立法对这些在日常公共场所里的宗教行为有所限制,但这种限制另一方面却又招来一些人权组织的反对,认为这种限制已违背了信仰自由。所以在这里要否限制似乎就成了一种争议和矛盾。
  但事实上这种矛盾完全是不应该的,对此我们要在此再次阐释何谓真正的信仰自由。
  首先,信仰自由不是单向的自由,而是双向的自由。任何一个正常的宗教信仰,首先必须是能够供众人自由选择信或不信、赞颂或贬低,而不是只能选择信不能选择不信、只能赞颂不能贬低,所以,若一个宗教信仰只能有单向赞颂的自由而不能有贬低的自由,那无疑就可能带有极端性,而称不上是正常的宗教信仰。
  再者,信仰自由的目的是什么?乃是为了维护每个人信仰自由的权利,让每个人可以自由选择信或不信某个宗教信仰,自由选择赞颂或贬低某个宗教信仰。信仰自由绝不是只是为了去维护某个宗教信仰。
  因此我们纵观现在伊斯兰教现状,其现在普遍性的政教合一、民族和宗教捆绑,明显都已带有强迫性,其政教合一以政治法律要求国民信奉,民族和宗教捆绑又以民族名义要求族群普遍信奉,所以其普遍宗教强迫性特征非常明显,其现在的伊斯兰教本身已明显普遍侵害了信仰自由。
  事实上,我们若从一些新闻上亦可得知,在政教合一的众多伊斯兰教国家里,其国民是缺乏信仰自由的,甚至有些人因改信他教或不遵从某种教义,而被国家法律制裁甚至判死刑,这些都已严重侵犯了信仰自由。
  另外,从世界角度来说,伊斯兰教徒本只应称为伊斯兰教徒,但其使用的“穆斯林”名称却已成为民族和宗教之间的一种混淆名称,成为世界上除民族外的分门别类名称,已产生了具有泛民族捆绑性的宗教强迫信仰特征,并且事实上现今在世界任何地方,这种对族群或家庭施行强迫信仰特征都是非常明显且是普遍存在的。
  由上可见,现今的伊斯兰教普遍只具有单向信仰自由,而无正常的双向信仰自由,所以只有当伊斯兰教普遍性的政教分离、民族和宗教分离后,成为一个能够供世人自由选择信或不信、赞颂或贬低的正常宗教信仰,那么保障伊斯兰教徒的信仰自由才可称是维护信仰自由,不然所谓保障伊教徒的信仰自由就仅仅只是维护一个宗教强迫信仰的单向自由,而并不是维护一个宗教供人自由选择信奉的双向自由。而如果维护信仰自由只是去维护一个宗教的强迫信仰那无疑是非常不值和荒谬的。
  因此我们可以确定的说,在信仰自由规则里,任何宗教信仰在一个国家里都并不具有绝对的信仰自由,而只有相对的信仰自由,即任何一个宗教信仰都必须能够容让任何人自由选择赞贬、信和不信的权利,成为这样一个供人自由选择的正常宗教信仰,并因此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才是真正的信仰自由,对伊斯兰教道理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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