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8日,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处(USCIS)追认了行政上诉办公室(AAO)的判例Matter of G-Inc. 中对L-1A与EB-1C申请中常用的“职能经理”的定义。
L-1A签证是为外国公司在美国关联企业工作的高管设计的非移民短期工作签证。EB-1C是为国际跨国公司在美国关联企业工作的高管移民签证,是第一类别的职业移民绿卡的一种。
L-1A与EB-1C申请中对受益人的要求,除了要求申请前三年内申请人在境外关联公司持续一年以上全职工作外,还要求申请人的工作职责将会是 (i) 管理性质的(Managerial capacity)、或者 (ii) 执行性质的(Executive capacity)。USCIS将管理性质的的工作定义为:(A) 管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的一个部门、分部、职能(function)或者机构;(B) 监督、管理其它经理、专业人士或管理团队,或者管理企业的一项重要职能(essential function),或者该企业的一个部门或分部;(C) 如果有员工在受益人的直接管辖下,受益人有权雇佣、解聘或推荐员工,并且有权进行其他人事安排,比如授权升职或去职。如果没有员工在受益人的直接管辖下,受益人在公司内或就其管辖的领域处于资深层次;和 (D)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受益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在Matter of G-Inc. 中,AAO将执行管理性质的工作人员区分为人事经理和职能经理,并对L-1A与EB-1C语境下的职能经理进行了详细的定义。
首先,申请人应当明确定义职能经理所从事职能。在Matter of G-Inc. 中,受益人是一位财务计划和分析经理(Financial Planning & Analysis, FP&A),其职能是为申请人设计财务计划,以最大化商业机遇和增长。
其次,职能经理所从事职能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职能。在Matter of G-Inc. 中,AAO指出FP&A对申请人而言是一项重要职能。
再次,职能经理的工作责任是管理这项重要职能。在Matter of G-Inc. 中,AAO发现受益人作为FP&A经理的下属工作人员协助FP&A经理完成日常行政和汇报工作,让她可以腾出时间管理FP&A这项重要职责,而不是从事这项职能。
复次,职能经理在企业人员架构中和管理该职能的职务处于资深位置。在Matter of G-Inc. 中,AAO考察了FP&A经理在公司管理构架中的位置和对管理该职能的权力,认为受益人符合这一条。
最后,职能经理在管理该职能的日常工作中有裁量权力。在Matter of G-Inc. 中,AAO考虑到FP&A经理规定了下属在从事该职能时的政策和程序,确实具有日常工作中的裁量权。
综上,AAO裁定申请人已经证明了受益人是一名职能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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