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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虐待儿童罪的刑罚非常之低,,但是好歹也算法律有所交代。
眼下,人“红”是非多,处在风口浪尖上的红黄蓝幼儿园今日发表了所谓要追究他人诬告责任的声明;但仍然被人发现其员工早就有因虐待儿童被判刑!
这家幼儿园可能真的实力非凡,这些新闻一直没被爆光!
今天,我们就将红黄蓝员工因虐待儿童被判刑的法律文书公布出来,看看他们还有什么说辞!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吉03刑终369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璐,女,1988年8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教师,捕前住四平市铁西区。因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艳华(曾用名孙一涵),女,1995年10月31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教师,捕前住梨树县。因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吉03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璐、孙艳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王璐、孙艳华,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璐、孙艳华案发前就职于原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二被告人均系该园红三班教师。自2015年11月起至案发,王璐、孙艳华二人在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班内幼儿,并使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2等多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扎伤。经鉴定,幼儿体表皮肤损伤存在,其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被告人王璐、孙艳华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审核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肖某2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29日中午,肖某1发现孩子身上有扎伤,遂带孩子到四平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体表组织多处类似针刺样伤,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红三班涵涵老师和璐璐老师用针扎的。
2.证人关某1的证言,证实其子李某1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2月1日关某1发现孩子身上有针眼,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红三班涵涵老师和璐璐老师用针扎的。
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杜某1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2月1日晚上发现孩子身上有类似针扎过的痕迹,第二天带孩子去医院检查,诊断为疑似针扎的伤口,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璐璐老师用针扎的。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张某2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晚上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第二天带孩子到医院检查,诊断为类似针扎伤口,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因为中午穿衣服慢了,就被涵涵老师用针扎了,扎的屁股。
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女奚某1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28日18时左右发现孩子身上有多处被针扎的痕迹,医院诊断为疑似针扎伤口,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涵涵老师用缝衣针扎的,奚某1还看见谢某1等幼儿被扎。
6.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付某1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发现孩子身上有针扎伤的痕迹,医院诊断为类似针扎痕迹,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因为不听话所以被璐璐老师扎的,别的孩子也被扎了。
7.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其子郑某2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17时左右发现孩子身上有多处被针扎的针眼,第二天带孩子到四平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全身体表多发针扎性伤口,遂到派出所报案。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涵涵老师和璐璐老师用针扎的。
8.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实其子王某3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晚上17时30分左右发现孩子身上有多处被针扎的痕迹,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后,诊断为针扎的痕迹,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涵涵老师用针扎的,同时还看见肖某2、郑某2等幼儿也被扎了。
9.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其孙高某2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发现孩子身上有针眼,第二天带孩子到四平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腰部多处类似针扎样伤口,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涵涵老师用针扎的。
10.证人宫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张某3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听说红黄蓝幼儿园有老师用针扎孩子的事情,2015年12月2日发现孩子身上有类似针眼的红点,经医院诊断为不确定什么原因造成的红点,怀疑孩子是被扎了。
11.部分幼儿伤情照片,证实部分幼儿受伤的皮肤伤痕部位情况。
12.鉴定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补充说明、关于陈某1等19名幼儿损伤鉴定的补充说明,分别证实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法医在四平市中心医院给予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幼儿进行体格检查的情况,其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以及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
13.户籍证明、劳动合同、抓获经过,分别证实:①被告人王璐、孙艳华的户籍信息,均系成年人;②二被告人与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③被告人王璐、孙艳华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14.红黄蓝幼儿园监控录像,证实二被告人有过带孩子离开监控区域,去卫生间等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监护幼儿,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璐、孙艳华犯虐待被监护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艳华分别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虐待被监护人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二被告人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多名被害幼儿家长在其子女体表发现针刺伤痕,且部分幼儿之间能够相互证实遭到二被告人的虐待,本案定罪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人罪】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璐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孙艳华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上诉人王璐上诉认为,其没有实施虐待被监护人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上诉人孙艳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有原审经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多名被监护幼儿,情节恶劣,二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关于二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多名被害幼儿家长在同一时间段内均发现幼儿体表有针刺伤痕,以及部分幼儿(3-4岁)受到伤害后本能表述的证言、监控录像、法医鉴定意见及部分幼儿受伤部位图片等直接和间接证据,证实的内容一致,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二上诉人多次虐待多名幼儿,情节恶劣,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滢
审判员 田永利
审判员 于 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辉
以上内容转自“护法网”
对比中国《嫖宿幼女罪》在实质上对性侵未成年罪犯的变相减刑和包庇,我们看一下世界各国严惩儿童性侵的做法。

正文:
盘点世界各国对性侵儿童案件的
法律规定和管制方法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陈濛、吕晓红、郑安、涂赟、王洋、张希焱)
其实,世界各国都非常关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并且采取了必要措施。
日本
  在邻国日本,为了保护儿童远离性侵害,日本的《刑法》、《儿童福利法》,以及《儿童买春与儿童色情禁止法》都有相关的刑事处罚规定。首先,根据日本《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只要与未满13岁的儿童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其次,根据《日本儿童福利法》规定,让18岁以下的儿童进行淫乱行为的人将面临处罚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亦或两项并罚
  此外,日本还于1999年颁布并实施了《儿童买春与儿童色情禁止法》。根据该法规定,以支付报酬或约定支付的形式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性行为或对其猥亵都将被视作“儿童买春”行为,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款,也可能是两项并罚。也就是说,在日本只要有成年人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淫乱行为,不管存不存在金钱往来,都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另一方面,日本社会上还存在着一种叫做“援助交际”的现象,多为初高中女生以金钱目的与成年男性进行性交易。但在《儿童买春与儿童色情禁止法》保护下,只要儿童一方不进行公开劝诱,原则上就会被视为“受害者”,而并不会受到处罚。因此,也有意见指出,现行的法律反而不利于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韩国
  在韩国,近年来多次出现儿童遭受性侵犯并严重受伤的案件,甚至出现过一名罪犯连续性侵多名儿童并散布受害者照片和视频的事件。因此,韩国政府连续提高针对儿童性侵犯罪行的惩戒力度。2009年,韩国宣布将儿童性侵犯罪的最高刑期从15年提高到30年,此后更进一步提高到50年。而从今年6月19日开始,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强奸犯罪最高刑期进一步升级到无期徒刑,同时不得假释,这在已经实际废除死刑的韩国来说已经是最高刑罚。
  此外,除量刑从重之外,韩国还是亚洲第一个引入“化学阉割”的国家。2011年7月,韩国开始实施“化学阉割法”。今年1月3日,韩国南部地方法院对一名被控性侵5名女童的罪犯做出了“化学阉割”3年的判决,除此之外,这名罪犯还被判15年有期徒刑,出狱后还要佩戴可识别行踪的电子脚环生活20年。电子脚环是韩国对暴力犯罪人员采取的强制手段,犯人即使刑满出狱,也须佩戴电子脚环,以便受到跟踪管制。在韩国,对于性暴力罪犯佩戴电子脚镯的年限最长30年。
美国
  不光是韩国,很多国家都对性侵儿童犯罪采取非常严厉的惩治手段。美国在儿童性侵犯罪问题上是执法与教育并举,在执法方面,美国许多州都将侵犯儿童列为高危险犯罪者,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甚至有五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
另外,为了避免这些罪犯在出狱后再危害社会,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梅根法案》,规定: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不得居住在幼儿园直至高中校园半英里以内,而且无论迁居到美国任何地方,都要到当地警察局注册备案。美国约有35个州设立了性犯罪名单的网站,大部分都有照片和个人信息,向社会披露。2004年国会又通过了《梅根法案》的修正案,要求性侵儿童的罪犯在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和电子追踪器,并规定若一个人曾经犯案两次以上,出狱后还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问询,甚至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时,也必须及时向警方报告。
美国性侵儿童的丑闻频频发生。最骇人听闻的是,美国阿拉马州一名叫霍兰德的女子组成一个犯罪集团,不仅性侵儿童、青少年,还交换彼此的小孩进行性侵。
这个人性泯灭的女人最后被判监禁219年,把牢底坐穿也偿还不了自己深重的罪孽。
在教育方面,美国在公共教育系统也不断强调普及防性侵知识,每个孩子在入园、入学的时候校方都会给一个书面材料,其中就有涉及这方面的知识。与此同时,校方对于老师等教育工作者的规范更为严格,甚至明令老师不能跟学生有任何的肢体接触。
英国
  在欧洲国家——英国,此类案件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去年10月,英国广播公司前主持人萨维尔性侵未成年人案被曝光之后,又有多起名人性侵儿童的案件被查出。根据英国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3月份公布的数据,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大约每四名青年当中就有1人曾经在童年时期遭到过同龄人或年长者的性侵,近一成11到17岁的未成年人在过去一年里遭到过性侵,其中比例最高的是15到17岁的少女。
  面对如此严重的情况,英国政府也采取了相应措施, 首先是警察办理此类案件的尺度有所调整。大约2002年左右,英国警方当时在办理有关一些孤儿院和其它少儿看护机构的虐童案件时,因办案错误导致多名无辜者被起诉判刑。之后,英国议会相关的调查报告批评警察在调查虐待少儿案件中“过分积极”,致使其后多年警方的办案方式大为改变。
  但萨维尔案曝光之后,舆论普遍质疑警方对受害者的证词不够重视导致萨维尔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反复作案。在对萨维尔案进行调查后,检控人员得出的结论是现行办案程序和规则在对待受害者佐证时“过于谨慎”。于是,英国检控部门再次重新调整办案尺度。根据新的办案程序和行为守则,如果一个涉嫌性侵青少年的人没有被正式起诉,那么一个特别委员会将负责调查不起诉的决定是否有误。
  此外,英国政府还在着手对网络色情,尤其是对性虐儿童的内容进行限制。本月18日,英国政府组织了包括雅虎、谷歌、微软、脸书、推特、英国电话公司等互联网服务商的代表在首相府开会,讨论限制网络性虐儿童图像和限制儿童浏览网络色情内容的问题。英国首相卡梅伦誓言要给网络公司施压,阻止有害内容的传播。他同时表示,目前所采取的措施并不令人满意。
德国
  在德国,法律对于性侵儿童的定义,不仅指成人与儿童身体私密部位发生直接接触,非身体接触的行为同样属于儿童性侵范畴,如向孩子裸露性器官,展示或者与其一起观看黄书、黄片,拍摄和传播儿童黄片等。法律规定,14岁以上的成年人或青少年,对未满14岁的儿童有上述行为,无论是否自愿均属于性侵,要受到刑法制裁。而德国刑法会根据情节轻重对实施性侵的犯罪分子处以半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十分严重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监禁。
  事实上,与刑法制裁罪犯相比,德国政府更重视如何防范儿童遭受性侵,主要可分为三个方面:政府和民间组织发起的大规模宣传活动,幼儿园与学校的启蒙教育和家长对幼童的教育。今年,德国联邦刑事警察局就曾携手州级警方和民间受害人协会,一同发起了预防儿童性侵的大型宣传活动,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进一步引起社会各方对儿童遭性侵的关注,让父母、监护人,和每一位成年人,包括老师、教练、邻居和朋友,都具备一定的预防儿童遭性侵的常识,共同来保护未成年人,同时,政府也鼓励受害人提出上诉,用法律手段将罪犯绳之以法。
  根据联邦刑事警察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德国共有约15000名儿童遭受性侵,其中2000多名未满六岁。据警方介绍,大部分的儿童性侵案件发生在受害者日常生活空间中,如家庭、邻居、学校等。所以学校和家长能否及时沟通了解孩子的心理状况对预防儿童性侵十分重要。在经过各方的努力下,德国近十年被性侵儿童数量逐年减少,但是未满六岁儿童受性侵数量却仍在逐年增加。
瑞士
  在瑞士,估计有四分之一的女性和十分之一的男性在童年时期都有过受到性侵犯的经历。三分之二的受害者是女童,三分之一是男童。涉案最多的受害群体在7至12岁之间。
  瑞士注重通过普及知识和提前预防对儿童进行保护,避免他们受到性侵犯的伤害。例如,瑞士儿童保护协会发起过一项针对小学生的防止性侵害教育活动。这项活动的主题是“我的身体属于我”,主要以互动展览的形式向孩子们说明什么是性侵害,与异性接触应该掌握的分寸等问题,同时让他们知道在遭受性侵害的时候应该怎样求助。这项活动的教育对象除小学生外,还包括老师和家长,因为他们对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瑞士在法律制定上也给予受性侵儿童相应的关怀。在2013年以前,瑞士联邦法律规定一旦年满25岁,性侵受害人就丧失了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利的机会。然而,据统计相当大比例的儿童性侵事件来自儿童身边的成人或家庭内部的成人,出于对这些成人在精神和经济上的依赖,这些无助的儿童往往不敢说出真相。
不过,从2013年起始生效的新法律规定,对不满12岁儿童进行性侵或者色情犯罪的诉讼,将不再有时限约束,他们可以随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让受害儿童永远都有开口的机会。
-  THE        END   -
中国政府应该在倡导“中国梦”的同时,把最基本的人身安全和人权归入其中了,否则将舍本逐末、好高骛远,成为全民噩梦。
祝福所有无辜可爱的孩子得以社会的保护和厚待!而不是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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