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图:苦咖啡-夏莲 / 微博
怎么看待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
知友:王瑞恩(8500+ 赞,法律、律师话题优秀回答者)
司法有义务避免舆论的干扰,但舆论没有义务,也不应该因为害怕一不小心「干扰」了司法就主动进行自我审查、自我阉割。
一位法官,如果因为看到了签名书,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量刑范围作出判决,就绝不是一名称职的法官。
法律应当是一种反多数的力量,是对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度的一种制衡,应当时刻保持清醒,成为汹涌浪潮里的中流砥柱。
但江歌的母亲,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完全可以通过媒体发表自己的意见。
包括江歌母亲在内的公民,有权用法律所允许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签名请愿也是一种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被广泛采纳的参与公共事件的方式。
再者,哪怕觉得司法公正容不得一点沙子,认为一点点的舆论宣传都可能破坏司法程序的话,还有一点是无可否认的:舆论可以影响立法。
不论是代议制还是直接民主,不论是在什么主义的旗帜下,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都认同一点:法律是社会 / 人民 /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体的主体名称可能不同,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立法是一个广泛吸纳各方意见的过程)。
如果江歌的母亲希望未来法律能得到修改,甚至提出要增加一种死刑方式,允许用迫击机关枪将类似案件的杀人犯枪毙上一刻钟,她也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方式来给立法者施加影响,表达自己的诉求。
诚然,由于法不溯及既往,这一新的立法无法直接应用于本案凶手,但如果能通过本案推动法律的修改,增加对潜在犯罪者的威慑力,于死者家属来说仍然不失为一种告慰。
更何况,签名这种事情在网络暴力盛行的当今社会,已经算是相当克制的一种途径。
更何况,她现在所能做的,也只有这些了。
我还在拉姆西郡检察院的时候,主要做的是通过辩诉交易认罪或者经陪审团定罪后的量刑听证,在这一过程中,犯罪受害者或者家属有权向法院作出陈述。
另外,根据明尼苏达州大明律 611A.038 条,犯罪受害者有权要求在量刑听证时代表控方出庭的检察官宣读自己写的意见书,检察官必须如实宣读。
很多时候,尽管我们已经向受害者解释了认罪协议已经包含了刑期上限,或者此类情况在明州法律规定下有三分之一的刑期可以再监外执行,但受害者已然明确表示:我会向法官要求判处此人 XX 年的刑期。
我所遇到的犯罪受害者中,有人就曾经明确表示,其实自己也知道这次不太可能从重量刑,但只是想告诉犯罪者,自己不会原谅他。
我曾经问过指导自己的检察官,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我要不要说什么?前辈说,法律允许受害者对案件发表意见,这是他们的权利,我们不应当干涉;但如果法官的量刑超出了认罪协议范围或者违反法律,你有义务指出来;如果受害者干扰法庭秩序,或者给他人安全造成威胁,你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协助法警维持秩序。
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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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签了的原因是,法律效用是一回事,恻隐之心是一回事,普通人能表达同情甚至共情的方式也很没有别的了。
王妈妈
知友:Three诗睿(2500+ 赞)
看到本题下很多人对「请愿书」存在莫大的误解。
就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这类「请愿书」而言,大家往往基于朴素的法律观认为这属于以舆论干预司法,并有违法之嫌,其实并非如此。
这件事完全符合日本法律相关规定。
日本《宪法》规定:
第 16 条 何人も、損害の救済、公務員の罷免、法律、命令又は規則の制定、廃止又は改正その他の事項に関し、平穏に請願する権利を有し、何人も、かかる請願をしたためにいかなる差別待遇も受けない。
翻译成汉语大意即为:任何人都享有请愿权,可就损害救济、公务员罢免、法律法令及规则的制定、废止和修正等事项而进行请愿,不受差别待遇。
笔者按:「何人も」とある以上、外国人も未成年者も含まれると解されています。这里的「何人も」(任何人)包含外国人和未成年人。
同时,日本法律亦规定,法院可以成为受理请愿机关,并受理对司法审判的请愿。
在这里联系到江歌母亲,其向日本法院提出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这个请愿行为其实是完全符合日本宪法第 16 条的。
然而大家看到江歌母亲提出需要在《上申书》上签下自己的隐私信息(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相信很多人内心是颇有顾虑的。
那么江歌母亲在倡议文章中提到的需要在《上申书》(下称请愿书)上签上大家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这种行为是否有日本法律支持呢?
答案是肯定的。
日本 1947 年颁布的《请愿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 2 条 請願は、請願者の氏名(法人の場合はその名称)及び住所(住所のない場合は居所)を記載し、文書でこれ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 3 条 請願書は、請願の事項を所管する官公署にこれを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翻译成汉语大意即为:请愿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请愿者的姓名和住址。同时,请愿书需要向有管辖请愿事项权的官方公署提出。
所以就请愿书格式和要求提供签名者隐私信息而言,江歌母亲的请愿书亦然完全符合日本的法律规定。
不过在这里,笔者需要提及的是:
接到请求的机构只有忠实的处理义务,不一定需要回应请求。这就意味着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即使被法院接收,也不意味这这种诉求就会被接受。
因为以请愿书这种方式来要求日本法院判处陈世峰死刑这种诉求基本不可能得到支持。
因而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并非是利用舆论对日本司法进行施压,某种意义上,更像是作为一个母亲以此种活动寄托对女儿的哀思。
参考资料:
1.《日本国憲法》(全訂第4版) (日语),長尾一紘,世界思想社 2011 版;
2.《请愿权理论初探》,汪地彻,载《前沿》2006 年第 11 期;
3.《請願権》,渡辺久丸 ,新日本出版社 1995 年 版,P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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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家人做过功课了,方法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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