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订阅微信公众号“美国EB5一点通”(USA-EB-5),中立深度及时,让EB5Sir与您分享EB-5美国投资移民中文第一手资讯。如需转载,请回复“版权声明”查阅。
最近两年,移民局对于EB-5的审案尺度调整频繁,特别是新规出台还在回溯及早前的申请,令业内受伤不已。好在,米国是三权分立,如果政府机构滥用或未依照法律合理使用行政权,可以由司法机关监督纠正。
今天,就来看下业内诉神Ira Kurzban及其弟子们(参考阅读:天下江湖,谁令移民局胆寒? | 周末巨献!)的文章,英文原稿及中文翻译来自美国移民超市,特此感谢。
当投资者面临EB-5签证申请被拒,或当区域中心面临资质被取消时,他们能够做些什么呢?本文讨论的是,投资者和区域中心在面临不利的EB-5裁决时,可以利用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即联邦法院诉讼。
什么是联邦法院诉讼?
签证申请和区域中心申请,由移民局下属投资移民办公室(IPO)审批。大多数EB-5业内人士都知道,当IPO拒绝一项签证申请或区域中心申请,可以到移民局的另一个办公室——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对这一决定进行上诉。但是上诉到AAO并非挑战移民局错误决定的唯一途径。要知道,投资者和区域中心还有权利到联邦法院挑战移民局的错误决定。
联邦法院诉讼与行政途径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中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在于,联邦诉讼的裁决者属于美国政府的独立分支,是移民局之外立场保持中立的法官。所以,裁决联邦诉讼的法官不需要遵循移民局的政策。因此,许多有利于EB-5投资者的政策变更都来自于联邦法院的诉讼。
例如,移民局不能将新的EB-5政策应用在已经移民到美国的EB-5投资者身上,是现在的一个核心原则,这一原则的建立是出自Chang v. U.S.这一案件,是由我们律所代理诉讼的,涉及到数百份I-829申请。在这个联邦诉讼案件中,EB-5投资者的I-829申请被拒,但他们后来都通过联邦诉讼获得了批准。(可以参考阅读此文中的内容:天下江湖,谁令移民局胆寒? | 周末巨献!
另一个由联邦法院诉讼形成的EB-5政策是,移民局不能在投资者移民到美国以后,因所谓的项目商业计划书的实质性变更而拒绝投资者的I-829申请。
如果不是联邦法院诉讼,EB-5政策不会出现这些有益的变化。
案例与最新进展
目前,如下几个重要领域,在通过联邦诉讼来挑战移民局错误决定,以使得EB-5政策有利于投资者:
“贷款规则”
2015年,移民局突然宣布使用贷款作为EB-5投资的新政策。根据移民局之前的实践,对于投资者贷款进行EB-5投资,并没有特别的规则。只要是合法获得,这笔资金就算是合格的资本。然而,根据移民局的新政策,投资人必须证明贷款是由投资者个人资产抵押所得,否则就不算是合格的EB-5投资。
当前,我们律所(注:指Ira的律所)正在发起挑战移民局新规则的集体诉讼正在进展中。如果法院的判决有利于投资者,那么那些因此被拒的投资者将可能有机会要求移民局再次审理他们的申请。
EB5Sir注:这是前两年困扰行业的一次移民局重大政策变更,突然要求抵押贷款需要由主申请个人名下的足额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影响了很多申请人。参考阅读:(USCIS变更贷款做资金来源的审案政策 | EB-5必读一对中日男子牵手,状告美国移民局 | 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基于“赎回条款”的拒签
根据EB-5计划的规则,投资者的“NCE-新商业企业”不得保证日后返还投资者的投资资金。移民局禁止这种“赎回协议”是因为,企业承诺返还投资者会实际上将投资者的投资变为贷款,使投资不 “at risk(在风险状态)”。(EB5Sir注:这是指NCE内,还是股权结构不是贷款结构)
在某些情况下,移民局会拒绝了这样的申请,当NCE给出如果项目成功就返还投资者的这一选项。这是禁止赎回条款应用的误区,因为NCE并没有承诺返还投资者。
最近,一位联邦地区法官同意,并迫使移民局重新考虑因包含不当的赎回条款而被拒的数十个EB-5投资者申请。我们律所也在协助类似案件的起诉,并在等待法院判决。
EB5Sir注:这是指今年金矿二期状告移民局的案例,法院的判决是让移民局重新审理。个人看过几份移民局审理金矿二期的文件,前后多次给的RFE和最后的拒签文件要求不一,最后卡在上文所谓的可以最后给金子的“call option(赎回条款)”上。个人揣测,也许是因为当时SEC正在调查金矿项目方,移民局故意找理由拒绝了该项目的I-526申请。当前,虽然赢了官司,但是金矿所在区域中心收到NOIT,投资者的I-526也未能继续获批。
涉及SEC的案例
最近,EB-5行业发生了多起美国证监会(“SEC”)起诉区域中心及其所有者/运营者欺诈的案件。尽管SEC的介入是为了保护无辜的投资人,但移民局基于SEC的行动取消了区域中心的资质。而取消区域中心的资质,结果是导致投资者的I-526申请被拒。在几起这样的案件中,尽管区域中心所有权已经变更,项目向前推进,但移民局还是坚持取消区域中心的资质。不过,联邦法院诉讼有可能能够改变移民局的实践和政策,让其变得更加有同情心,让移民局在采取行动时,不伤害到无辜的投资者。
EB5Sir注:最近正在提起的美国之路区域中心关停的诉讼,正是在进展中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成果与否,也牵动着不少无辜的EB-5投资者,那些他们所在的区域中心或将因为涉嫌欺诈而被关停。
这些案例表明,联邦法院诉讼被证明是投资者和区域中心在面临移民局错误裁决时的有利工具。
战略考虑
当面对移民局不利裁决时,要记住的重要因素是,在IPO做出不利决定时,可以不先向AAO提出上诉,而是立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但不管是直接向联邦法院上诉,或是先向AAO提出上诉,都必须要尽快行动。
一般来说,决定先向AAO提出上诉还是直接去联邦法院上诉,有两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1. 如果对抗拒签的最佳论据,会挑战到移民局的政策,那就直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因为AAO很有可能不会改变政策决定。
2. 另一方面,如果有新的事实显示移民局的决定是错误的,就可以先向AAO提出上诉。否则,由于联邦法院诉讼的规则,向法官出示那些新的事实是不太可能的,除非这些事实先提交给了移民局。
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包括,投资者和/或区域中心的预算,和受影响的投资者数量。
结论
在联邦法院发起诉讼,是投资者和区域中心挑战移民局错误裁决的有利工具,但也是常被忽视的一个工具。由于EB-5案件的高风险,我们鼓励更多EB-5行业参与者考虑通过联邦法院诉讼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原文来源:美国移民超市(微信号:yiminchaoshiusa),原文作者:Ira Kurzban、John Pratt、Helena Tetzeli和Edward Ramos。
欢迎点击右下角写留言评论或提问,任何意见建议请进入公众号留言,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进入移投路网站(www.yitoulu.com)。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