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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行业内大面积收到移民局关于第三方换汇的RFE(补件信),此为移民局的突如其来的新要求,大家都非常紧张。(参考阅读:移民局收紧资金来源审核政策的两大信号|EB-5热点
毕竟,移民局此次审批政策的变更,是对于新老申请都如此执行,而不是发布新政就只对新申请提出要求,故而,让之前递交的申请人措手不及,不知如何进行补件。
从现在了解到的情况而言,移民局虽然大面积撒网,但是最后的审批还是相对比较宽松的,EB5Sir个人暂时还没听到被拒的实际案例。业内也有律师在RFE的回复中,直接指出补件要求不合理,并提供少量材料而获批的。同时也听说过,第三方公司提供换汇,通过补相关合法收入材料,而获批的成功案例。
今天,来看下业内朋友小龙的文章,关于第三人换汇的获批案例。小龙一直笔耕不辍,脑洞很大,写过很多有趣的文章,值得参考。
从今年早些时候美国移民局陆陆续续发出了不合常理的、针对“一人换汇”的补件(RFE),不仅让业内觉得天雷滚滚、难以理解,更是给潜在投资人的办理过程增添了难度。如何让我们的卒(钱)过河,成功上岸,俨然成了一个头疼的问题。“对敲”,这种古老的打击乐表演,真的就没有生存的空间吗?之前采用这种艺术形式的投资人,真的要被移民局拒之门外吗?
今天,小龙独家揭秘移民局关于“一人换汇”补件的内容,以及一份成功获得移民局批准的补件回复。向各位看官大声疾呼:一切RFE,都是纸老虎!
我们直入主题,先来看看移民局对于事件的描述
小龙翻译如下
“申请人的EB-5投资本金通过在中国某大银行抵押名下房产,获得贷款¥3,600,000。资料显示这笔贷款最初存入了换汇人的中国工某银行账户。作为交换,换汇人将在香港某中行的$550,100汇入申请人在香港某丰银行的账户。申请人再将这一笔美金打入了某EB-5项目在美国华某银行的账户(作为投资移民的投资)。
美国移民局认可申请人对NCE做出了投资。但是递交的申请材料中并没有对换汇人协助申请人换汇的资金来源做出解释。美国移民局无法判断申请人所使用的资金(即换汇人的资金)是否为合法来源。因为申请人的资金是通过了第三方换汇的途径,并且没有找到充足的文件证明换汇人在香港某中行的资金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递交的申请材料中有关换汇人“资金路径”的文件证据不充分,因此申请人需要解释清楚换汇人的资金来源合法性。
美国移民局必须要清楚地了解到申请人已经投资或是即将投资的资金来自于合法途径,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据此美国移民局提出补件的要求。”
如果这一段还不够耸人听闻,那么看接下来移民局对换汇人材料的要求
小龙翻译如下
“申请人必须递交补充材料证明第三方换汇人的资金合法来源。此类材料包括:
·     工资和薪水;
·     人工和服务或商业活动的收入;
·     出版物、文章、摄影等的收入;
·     来自父母或其他特殊权利的收入;
·     利息、分红和奖金;
·     租金收入;
·     房产交易收入;
·     杂费收入;
·     其他应纳税所得;
·     第三方换汇人的合法换汇资质,或提供换汇服务的牌照;
·     任何上述为提及的其他材料”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补件,我们通过一份已经获批的补件来看勤劳聪明的人民群众是如何见招拆招,打得移民局满地找牙,结果什么都没找到,只找到了批准专用章。小龙截取重点的内容和各位看官分享:
1.  换汇人声明文件
声明文件大意如下:
我是换汇人,我与申请人在某次活动中相识,来往密切,私交甚好。当我得知她需要美元参与EB-5项目时,我自告奋勇提出协助其换汇。(此处省略具体的汇款描述。)我为朋友两肋插刀、义不容辞,并未收取额外费用。我的收入来自于多年的工作积蓄。特此附上三份文件:1)我的简历,2)我的名片,3)我的工资收入证明。
2.  申请人补充声明文件
声明文件大意如下:
我是申请人,我与换汇人在某次活动中相识,来往密切,私交甚好。当我需要美元参与EB-5项目时,我向换汇人寻求帮助,他欣然应允。(此处省略具体的汇款描述。)换汇人古道热肠、侠义相助,并未收取分文报酬。
原文作者:小龙,原文来源:深山卧龙(微信公众号)
最后,欢迎各位有相关经验的朋友,在右下角“写留言”处,分享相关经验,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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