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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递交I-485表格,是绿卡申请人获得绿卡前的最后一个重要步骤。日前,移民局公布了新版I-485表格,并将在8月25日全面替换旧表。(链接:绿卡申请人注意:新版485表格正式启用 旧表8月作废)
新表最直观的一个变化便是从原先的6页增加到18页,填写的信息更加广泛、更细致。那么,和旧表相比,新表增加内容中有哪些难点值得注意?应该如何填写?为此,我们采访了陈明利律师。
是否将来会领取政府福利?
新表格的第8栏资格审核(General Eligibility and Inadmissibility Grounds)中,在第62小项问及申请人是否会有可能在将来领取任何来源的政府公共救助。
陈明利表示,旧表格中有关于申请人过去是否有接受过政府救济的问题,新表不仅保留了这项内容,还增加关于将来领取福利的问题。
“一般理解,美国政府是不希望接纳可能成为政府‘负担’的人成为永久居民的,新增加的问题很微妙。”陈明利说,对于过去是否领取过福利,应该如实回答。“有时候申请人不一定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否’,可以进一步说明情况,例如在纽约州领取政府医疗补助Medicaid不属于公共救济,申请人可以写明自己有购买低收入医疗保险,并不是领取救济,不会对申请产生影响。”
对于将来是否有可能领取福利的问题,陈明利建议未曾领取过福利的申请者填“否”。“这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发生情况的估计,如果填表那天以前都没有领取过,建议填‘否’。”
是否曾持有J-1交流学者签证?
新表格第8栏24项就申请者是否曾经持有J-1交流学者签证进行了询问,该签证类型需要持有者完成2年海外定居要求。
一旦申请者回答“是”,就需要回答2个后续问题,包括是否有完成海外定居要求,和是否得到过豁免权或政府签发的豁免推荐信。
陈明利说,许多交流访问学者在交流项目结束后,没有按要求回国定居,而是直接留在美国从事工作等。“如果没有按要求离境,且没有获得豁免权,对于绿卡申请会产生负面影响。”
是否曾经持有绿卡被撤销?
新表格第8栏21小项要求申请者回答,是否曾取得过合法的永久居民身份,而后被撤销。
“不少绿卡持有者因为违法行为,被撤销过绿卡,这情况在华人移民社区并少见。”陈明利说,绿卡撤销记录会对重新申请绿卡带来不利因素。
如果回答“是”,新表格需要申请者在后项填写补充信息,说明之前绿卡被撤销的具体情况。
被捕的定义被扩充
新表格第8栏25小项询问申请者是否有被捕、传讯、指控、拘留情况。陈明利律师表示,相比较旧表,新表格对于上述情况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和扩充,显得更加严格。
“通常大家认为只有被警方逮捕才算是逮捕。”陈明利说,“但新表格增加了一句话,除了警方,逮捕方还包括了移民官、军队、美国海岸护卫队等。”
此外,新表格第8栏29小项还新增内容,询问申请人是否曾被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将申请人可能存在的犯罪记录,按照严重程度进一步细分提问。”
是否从亲属非法活动中获利?
陈明利表示,旧表只需要申请者填写自己是否有过非法活动获利情况(非法买卖药品、卖淫等),新表格则深入到对申请人直系亲属的不法收入情况同样展开调查。
新表第8栏的34、44小项询问申请人在最近5年内,其非美国籍的父母、配偶是否是不法交易者或协助者,以及申请人是否从不发交易中获取过利润。51小项询问申请人是否为劫机、绑架、使用重型武器等犯罪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是否参与其中或从中获利。
“这些延伸到申请者家人犯罪情况的问题,说明移民局在考察绿卡申请人时,会更多地从国家安全方面进行考量。”
是否签署过自愿离境书但逾期未离境?
新表格第8栏22小项询问申请人,是否曾被移民官或移民法官签发并签署过“自愿离境协议”,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离境的情况。
陈明利说,这一类情况在政治庇护类移民案件中比较常见,申请人在政治庇护申请不利的局面下,会在移民案件中选择签署自愿离境协议,来换取在美国较为有利的案底。“一般期限是90天,但有些人虽然签了字,最终逾期未离境,新表格对这类情况也要进行了解。”
是否缺席过移民案件庭审?
新表格第8栏63.a小项要求申请人回答是否在1997年4月1日后缺席过任何关于驱逐程序案件的庭审。一旦缺席,申请人就需要对缺席理由进一步解释。
陈明利说:“新表格对于申请过往涉及移民类案件的情况作了更细致的调查,也是在提醒申请人重视移民案件的法律程序。”
填写首要原则:如实
陈明利表示,对于新表格填写者,遇到这些新增的难点,首要原则是如实填写,切勿作假,抱有侥幸心理。“拥有不良记录本身就是不利因素,而一旦被移民局查实撒谎,更是错上加错。”陈明利说,相关情况移民局都能够调查核实,让申请人填写,是为了提高审核效率。
“一旦觉得如实填写可能会对自己绿卡申请带来负面影响的,申请人可以向专业人士请教。”陈明利建议说,专业人士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其一是通过合理的语言措辞,来降低负面影响。“例如,绿卡申请人过去出现过缺席移民案件庭审或轻微违法情况,在表格中填写补充说明情况时,用更合理规范的字眼,可以既保证真实性,又将事件的严重性降低,不影响绿卡申请。”
陈明利举例说,如果申请人曾经有被捕、被指控的经历,经过辩护最终案件结果是申请人与检方达成协议,先认罪,再参加一些课程项目,表现良好后再把认罪记录撤销,最终不算犯罪。“在回答是否被捕的问题时,申请者必须要填写‘是’,具体说明理由时,没有经验的申请者可能会详细地描述案件过程,但我建议只需写上案件被‘驳回(dismissed)’即可。”陈明利说,“这样的填写是如实的,而且可以避免给移民官留下不必要的不良印象,因为在一定时间内,申请人确实是有罪的。”
其二是通过法律手段,先行消解掉申请人可能存在的历史不利因素,然后再提交申请。“比如申请人有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或是存在违反过移民程序情况,应当先解决这些案件,或是针对移民违规情况申请豁免权,待这些羁绊清除后,再填485表格。”
(转载请注明美国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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