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华女在入籍两年后,因长期从事卖淫及洗钱被控罪。为求轻判,她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承认了卖淫及洗钱的犯罪事实。谁料案外生案,联邦政府因而以其申请入籍时隐瞒犯罪行为为由,撤销了她的公民身分
在美国,不要轻易认罪,这个案子不知道是谁接,但肯定是华人律师接的,美国的好多华人律师不管什么案子就爱怂恿华人认罪,然后结案拿钱完事,可是有些案子是万万不能认罪的,尤其卖淫,性侵及对儿童性犯罪,这都是一朝犯罪,终身受制,出了事情,肯定第一个找你。
前几个月有一个华人案子,当事人换了四家华人律师,一些华人律师在老移民眼里名声堪忧,靠在媒体忽悠新移民,太坑人,由于语言的问题,华人大多只能聘请华人律师,也是无奈。
44岁的华裔女子李虹艳(Hongyan Li,音译)来自中国天津,1996年与其当时的丈夫王纳兴(Wang Naxing,音译)移民来美,2000年获得绿卡。2006年,李虹艳提交了入籍申请,并于2007年获批,成为美国公民。
然而,2009年9月15日,李虹艳被捕,控以跨州卖淫及洗钱罪名。检方指出,调查发现李虹艳从2004年3月至2009年被捕期间,时常往返美国多个州从事卖淫活动,并自2005年8月开始,将卖淫的非法所得通过金融机构、注册的外国公司等进行洗钱。2009年11月6日,李虹艳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对卖淫及洗钱的控罪供认不讳,法庭因此判其入狱18个月。
谁料联邦政府提控,将李虹艳的公民身分撤销。联邦政府指出,李虹艳承认了自己从2004年起便一直有卖淫及洗钱的犯罪行为,一直持续至2009年。
但她在2006年递交入籍申请及2007年移民局官员的入籍面试时,均明确表示自己「没有任何犯罪行为」、「从未有过卖淫行为」,属于欺骗政府。李虹艳明显不符合入籍对良好品行的要求,因此其入籍申请的批准无效,要撤销其美国公民身分。
李虹艳对联邦政府撤销自己公民身分的举措提出上诉,指出当时自己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是因该认罪协议中写明只要她认罪,「执法部门」(prosecution)便不再追究她的其它行为。
然而近日,联邦第五巡迴上诉法庭再次做出裁决,认定联邦政府撤销李虹艳公民身分的决定有效。
法庭指出,认罪协议中的执法部门指的是刑事犯罪的执法部门,而联邦政府撤销李虹艳的公民身分,是政府部门的民事行为(civil actions),与她当时和检方达成的认罪协议无关。
另外,李虹艳在申请入籍时诈欺在先,有明确证据显示她在当时并不具备入籍的资格,而是以欺骗造假的方式取得公民身分。
因此联邦政府有权在知情之后对此前的错误决定进行纠正,认定李虹艳的入籍无效,必须撤销她的公民身分,并对欺诈进行法律追究,很有可能被递解出境。
移民律师指出,成为公民后被发现入籍时有作假、欺瞒及其它不符合入籍资格的行为,导致公民身分遭撤销的桉例并不少见。在申请入籍时,入籍资格、相关材料上一定不能有欺瞒及造假,否则一旦被发现后果严重,不仅入籍会被拒或事后遭撤销,甚至递解出境。
移民申请入籍程序中说谎,联邦政府撤销其公民资格,最高法院可能加诸限制。
最高法院数位大法官26日严词反驳司法部律师的辩词,川普政府坚决主张,入籍程序中即使是撒小谎,比如开车超速或省略童年绰号未提,都可能导致丧失公民身分。
大法官甘迺迪(Anthony Kennedy)告诉司法部律师帕克(Robert Parker),他的辩词“是贬抑公民身分无可比拟的价值”。
经常警告政府在刑事案件上权力过大的首席大法官罗伯兹(John Roberts)则表示,川普政府对移民法律的解读,可能造成“起诉权滥用”。欧巴马政府的律师点与川普政府律师的观点一致。
在这里提醒华人同胞们在美生活办理政府机构大小事诚实才是上上策,更别把中国的招数搬到美国来忽悠,以免因小失大惹来更多麻烦。
来源: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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