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被这条新闻狠狠噎住。
一起杀人案。
杀人者,于欢,22岁。
死者,杜志浩。死前正与其他10名催债人,用尽手段羞辱于欢的母亲,逼她还债。
案情不复杂,但看完《南方周末》的报道,却让人感觉一股忧愤之气郁结胸中。
一层,一层,一层,荒诞的现实把我们的心理底线击穿。
忍无可忍的逼债。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苏银霞开办的公司资金周转遇困,不得已向吴学占借款共计1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远超法律规定的36%年利息上限)
在苏银霞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后,“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
结果,就遭到涉黑势力的恐怖逼债。
案发前一天,事情已经不妙——

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案发当天,苏银霞和于欢母子被关在了一起——
“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
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一个小时后,失控的于欢,抄起水果刀疯狂捅向逼债者,结果四人中刀,其中杜志浩失血过多死亡。
爱莫能助的警察。
苏银霞曾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前来简单了解情况后,苏银霞欲一起离开,未果。
就在案发前,民警接到报警再次前来。四分钟后,留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准备离开。
苏银霞公司的员工于秀荣试图拦下警车。
“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不会缺席的判决。
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
2017年2月17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而对于于欢代理人主张的正当防卫,法院认为:

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在那样的情况下,身为人子的于欢的耻辱与愤怒,外人是难以体会的。
但从这样的结果中,我们看到了,失望,乃至绝望
“因为他的生命安全还没有受到威胁,所以他杀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这样的的逻辑,正确”到冷血
它要求,一个被11名歹徒限制人身自由、眼睁睁看着母亲受凌辱的人,用无比冷静和镇定的心智,精确计算出“我应该反抗到什么程度”
与此同时,罔顾他用“适度的防卫”绝无可能制止,正在发生的非法拘禁和猥亵的犯罪行为。言下之意是,反正那又不会要了你命,你有什么理由动刀?
这就相当于,在不正当的时候,跟你谈正当;在耍流氓的时候,跟你讲道理;在无法无天的时候,跟你谈五讲四美。
我们并不能说,新闻报道就是案件全貌;我们自然也不能替代法官,判定当事人有罪或无罪。
但目前看到的信息,已经足以让我们对社会的安全感和信任度就此崩坏。
新闻里用到一个词,极致凌辱
相信这个词大家都懂,但肯定只有极少数人,才知道它真实的含义。
此案引来舆论哗然!
“当巨大的凌辱降临在自己或者亲人身上时,是忍受还是反抗?”
“自己又能以怎样的方式去保护他们?”
此案如果在国外会怎么判?
美国的退让法和城堡法
众所皆知,在美国,随意进入他人庭院即有可能被射杀,所以在任何时候,跟美国人打交道最好都要有礼有节,互相尊重。美国人确立了这般彪悍的自卫原则,其效果如何呢?说实话,这种原则确实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个人权利大获声张,个人之间不敢轻易撩事,政府更不敢招惹个人。
因为在美国,有所谓的“不退让法”和“城堡法”。

城堡法是美国很特别的东西:只要在一个人的“城堡”里(城堡指家,有的州包括车,有的州包括工作地点),一个人可以用致命武器(主要就是指枪)防御入侵者。
正如加州持枪法跟德州持枪法相差十万八千里一样,每个州甚至每个县的城堡法相差也是十万八千里。其中德州的城堡法被称为典型的强城堡法。强城堡法允许房主人可以主动向入侵的陌生人开枪,甚至可以坐在车里向试图强开车门的人开枪。而加州是典型的弱城堡法,房主人只有在先警告、然后退让、已经被侵害、走投无路时才能防御性的开枪,而且只能在自己的家,不能在自己车里。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你有机会逃离家里来躲避,你应该先逃走并报警。如果逃不走,你应该躲在房间的角落里并拨通911,让接线员听见你防御的全过程。最好你还要喊几句你别过来,我要开枪了之类的。等敌人踹开你最后的一道房间门才能开枪。
而彪悍的德州规定,只要在你自己家,如果你听见有人在敲你的家门,你可以抄起AR15主动迎上去一个50发的连射把对面打成筛子,或者隔着门一枪把对方的头轰掉。
在美国,由于城堡法的存在,即便是城堡法最弱的地方,遇到持凶器抢劫的歹徒,先发制人是合法的,而且不但刑法没有责任,在民法你也不需要赔偿劫匪。
中国的自卫被分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而在美国,自卫通常分为正当防卫和可原谅的防卫,这两种一般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惟有不合理的自卫才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多半也有限。况且,即便法官认为自卫不合理,陪审员也往往不理睬这一套,径自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定,这就使得美国的正当防卫变得更为复杂了。

照中国当下的标准,美式的正当防卫简直称不上正当,美国人的自卫动辄使用致命暴力,而个个听上去都像是蓄意谋杀,然而,犯罪嫌疑人居然大多数都不必接受刑事惩罚,或者其刑期约等于零。
在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件中,10来个彪形大汉屡次闯入别人的私人领地,并对极端手段凌辱、甚至用令人发指的方式性骚扰一个弱女子。这要是在美国,这些歹徒早就被打成筛子了!
美国妈妈为了保护孩子枪杀歹徒,法官这样判的
一个美国妈妈,给孩子喂奶的时候,有歹徒要破门而入,她枪杀了歹徒。
这起案子发生在奥克拉荷马州的布兰查德镇。2012年的新年之夜,18岁的萨拉·麦金利带着生下来才3个月大的婴儿独自呆在家中。她的丈夫因患肺癌在圣诞节刚刚去世。麦金利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在撬她家的门试图闯入。她马上抓起枪躲入自己的卧室。之后,她把奶瓶插入婴儿的口中,就开始拨打911紧急呼救电话。

麦金利呼叫说:“我现在一个人带着孩子在家,能不能立即请一位话务员和我说话?”接上线后,麦金利急切地问话务员:“我手里有两把枪,如果他破门而入,我可不可以向他开枪?”话务员回答说:“我不能告诉你可以这么做,但是,你做你该做的,保护你的孩子。”她们一共通话21分钟,由于路途遥远,警察还不能马上赶到她家。
在这期间,门外的两名歹徒马丁和斯徒沃特手持12英寸的猎刀一直不停地在撬门。当马丁最终把门撬开并闯进来时,麦金利就扳动枪拴当场将其击毙。斯徒沃特见势不妙转身逃跑。之后,他主动向警方自首。调查人员发现的证据显示,马丁和斯图沃特之所以闯入麦金利的家,是为了偷窃她丈夫生前曾经服用过的止痛药物和其它药品。
警方到达现场后确定,麦金利开枪打死马丁是正当的自卫行为。地区检察官也没有对她提出起诉。麦金利本人对媒体表示,她对开枪打死马丁并不后悔,因为为了孩子的安全,她必须这么做。令人惊奇的是,另外一名同案犯斯徒沃特虽然没有任何枪杀行为,而且案发后也主动向警方自首了,但是,地区检察官还是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他。
是的,没错,就是这样!
美国式的正当防卫有时简直可以称不上正当。2007年,《地铁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一书在中国出版,书中的案例在美国曾轰动一时,值得一述。
1984年12月22日,工程师戈茨走进纽约地铁,他选择跟四个黑人青年坐在一起,随后,其中的一个黑人靠近他,向他索要五美元。戈茨应声拔出手枪(该枪支未登记过),把四位年轻人撂倒在地(一位终身瘫痪,其他受伤)。初审和高级法院都宣判戈茨无罪,然而,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戈茨负有责任,发回重审之后,初审法院还是认定戈茨只犯有非法携带枪支罪,其他罪行概不成立。
戈茨一案在美国曾倍受媒体的关注。纽约市地铁向来是不法之徒的出没之地,而这类情节轻微的案件又无法获得警察的重视,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如今,出现了一位“复仇天使”,这是何等让人振奋?戈茨对政府的不信任完全符合美国的传统。他曾经被打劫过,认为自己没有得到警方的有效帮助,于是,他决心携带枪支,自己保护自己。这种话语在美国无疑能赢得广泛的同情。
不过,话说回来,正当防卫的原则是用来复仇的吗?如果每个人都随意地确立自己的执法标准,那么照总统的话说,“文明就面临崩溃”了。而且,戈茨本人的心理有着一定的疾病,当其他乘客都远离那四个黑人青年时,他却选择跟他们坐在一起。可惜,虽然纽约州最高法院对文明的进程忧心忡忡,但地方法院的陪审员们并不是法学家,也不在乎什么长远的法律发展,他们只晓得自己对戈茨的作为有感同身受之体会,结果跟像辛普森案件一样,最后还是只能尊重陪审员的判断。
另一桩著名的自卫案件涉及的是家庭暴力,詹妮斯跟丈夫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吵嚷,乃至互殴;由于体力原因,通常是女方处于劣势。某天晚上,他们喝醉了,又互殴,詹妮斯再次挨打,当丈夫入睡之后,她越想越气,即去厨房取刀把床上的丈夫捅死。
这个案件也由于正当防卫的因素而获得极其轻微的判决,詹妮斯无需坐牢,只要在家服一年缓刑。这桩案件居然被归入了自卫案件,恐怕会让他国的人觉得匪夷所思。首先,两人是互殴,接着又一起上床同眠。照中国人的标准,这分明是所谓的“床头打架床尾合”,谈不上什么男方对女方的虐待。在睡梦中杀死对方,这也更类似于复仇而不是自卫。
然而,美国法官自有一套解释。他们认为詹妮斯患有受虐女性综合症,对自身处境的理解与普通人不一样。譬如,正常人觉得丈夫有暴力倾向就离婚好了,但长期受虐的女性却倾向于认为自己是无法摆脱丈夫的魔掌的,所以她们不会选择离婚,反而会选择杀人。杀夫案在任何国家都不少见,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许多女性饱受虐待,忍无可忍。在中国古代,受虐女性的杀夫案并不能赢得额外的同情,她们依然会被判处凌迟刑罚,到了近现代,情况也没有大的好转,台湾作家李昂曾根据新闻《詹周氏杀夫》写过小说《杀夫》,真实案件中长期受虐的詹周氏就因为杀夫而被判枪毙。
不过,回到这个詹妮斯案件,按照中国的标准,恐怕没有人会觉得她遭受了严重的虐待,根据相关证词,她也时常殴打丈夫,事发当晚两人都喝得酩酊大醉,打成一团,这完全不符合中国大众想像中的怨妇形象。可她却因为受虐女性综合症而被认为杀人是可以原谅的。她的案件虽然不属于纯粹的正当防卫,却属于可以原谅的自卫,这不能不归功于美国女性主义的高涨。
这就是美国,在自卫案件方面,美国与他国的最大不同是,美国法律强调依顺人性,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不会恪守法条;而他国的自卫案件往往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即便当事人的情况特殊,也不可网开一面,这就成了人性受制于法律。
另一方面,美国法律系统更倾向于耗费大量精力、金钱和时间去探讨细微的情节,而不是草率做出决策,他们的较真精神也是别国难以想象的。这其中的根本缘由是美国平民在国家体制内享有更高的地位,他们的一举一动,国家机关都不能等闲待之,否则必受群起之攻。


在美国,随意进入他人庭院即有可能被射杀,所以跟美国人打交道最好要有礼有节,互相尊重,千万不要冲进别人家里对主人进行侮辱,否则被打死属于活该。
在中国呢?
本文综合整理自雅思备考、美国华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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