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死辱母者”于欢因
故意伤害罪
被判处
无期徒刑
的结果引发社会巨大讨论。类似事件,在美国也发生过,
可是在美国会是什么结果

“刺死辱母者”案件回顾
山东冠县工业园内的源大工贸,2009年由苏银霞创办,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已经远超国家规定的36%年利息上限,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
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
案发当日,催债人一行约十人,拉来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支在公司办公楼门口,若无其事地烤串饮酒。
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被告人欲离开但被阻止,摸出了一把刀……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
,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
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
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
。情急之中,
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对于判决结果,争议点在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人民日报评论》:“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真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敢这样上门要债?
这事要在美国,可能早就被开枪打死了!
如果在美国,「刺死辱母者」无罪!
因为任何正常的儿子,都会为他的母亲那么做。
因为拔刀,是于欢仅有的“私权力”。
众所皆知,在美国,随意进入他人庭院即有可能被射杀,所以在任何时候,跟美国人打交道最好都要有礼有节,互相尊重。美国人确立了这般彪悍的自卫原则,其效果如何呢?
说实话,这种原则确实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个人权利大获声张,个人之间不敢轻易撩事,政府更不敢招惹个人。
虽然很多人对平民大量持枪感到不满,但是出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保护和正当防卫的传统,也只能望洋兴叹。

自卫案件方面,美国与他国的最大不同是,美国法律强调依顺人性,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不会恪守法条。而他国的自卫案件往往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即便当事人的情况特殊,也不可网开一面,这就成了人性受制于法律
另一方面,美国法律系统更倾向于耗费大量精力、金钱和时间去探讨细微的情节,而不是草率做出决策,他们的较真精神也是别国难以想象的。这其中的根本缘由是美国平民在国家体制内享有更高的地位,他们的一举一动,国家机关都不能等闲待之,否则必受群起之攻。
美国正当防卫的事例
1
1984年,路易斯安纳州的一名空手道教练性攻击一名11岁男孩后被警察抓获,他在前往法庭的路上被男孩的父亲开枪打死
罪犯照片
该事件被在场的一个电视组拍摄下来。这位父亲最初被指控二级谋杀,后来与检察官达成辩诉协议,承认犯有误杀罪,最后被判处5年缓刑及300小时社区服务,没坐一天牢,注意一点是,已经被警察抓走的路上被男孩父亲开枪打死。
2
广泛争议的莫过于特雷沃恩·马丁(Trayvon Martin)命案。
案件发生于2012年2月26日,在佛罗里达州的桑德福,社区看守人乔治·齐默曼 (George Zimmerman) 报警称看到一名行踪可疑的黑人男孩(即马丁),尽管警察说不需要跟踪,但是齐默曼还是继续跟踪马丁,随后两人发生了口角,马丁用拳头打齐默曼的头,齐默曼出于自卫开枪击毙了马丁。齐默曼被以二级谋杀罪起诉,2013年7月13日,法院依陪审团决议宣布齐默曼无罪,因为其开枪行为属正当防卫。
3
2012年,得克萨斯州的一位父亲发现一名男子正在猥亵他年仅5岁的女儿之后,怒不可遏当场把这名男子打死。根据该州法律,为了制止严重的性攻击,使用致命武力是允许的,而且是正当的。这个父亲的行为在全美得到普遍同情,支持当地大陪审团和检察官最后决定不对这位父亲提出起诉
4
另外一起著名的自卫案件涉及的是家庭暴力,詹妮斯跟丈夫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吵嚷,乃至互殴;由于体力原因,通常是女方处于劣势。某天晚上,他们喝醉了,又互殴,詹妮斯再次挨打,当丈夫入睡之后,她越想越气,即去厨房取刀把床上的丈夫捅死
这个案件也由于正当防卫的因素而获得极其轻微的判决,詹妮斯无需坐牢,只要在家服一年缓刑这桩案件居然被归入了自卫案件,恐怕会让他国的人觉得匪夷所思。首先,两人是互殴,接着又一起上床同眠。照中国人的标准,这分明是所谓的“床头打架床尾合”,谈不上什么男方对女方的虐待。在睡梦中杀死对方,这也更类似于复仇而不是自卫。
然而,美国法官自有一套解释。他们认为詹妮斯患有受虐女性综合症,对自身处境的理解与普通人不一样。譬如,正常人觉得丈夫有暴力倾向就离婚好了,但长期受虐的女性却倾向于认为自己是无法摆脱丈夫的魔掌的,所以她们不会选择离婚,反而会选择杀人。
杀夫案在任何国家都不少见,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许多女性饱受虐待,忍无可忍。詹妮斯杀死睡梦中的丈夫,法官只判刑一年在家服一年缓刑,她还嫌太长,最好又被减了刑。
5
1992年10月17日,时年16岁的日本来美交流学生服部刚丈(Yoshihiro Hattori)跟他的美国同学前往一户人家参加万圣节派对。万圣节的时候,美国小孩们都会奇装异服的出现在天黑后的大街上挨家挨户要糖吃。
当晚,服部和他的朋友搞错了地址,按了一户人家的门铃没有反应,就在他们转身走的时候,女主人开了车库门。于是服部走向女主人以为找到了派对地址。而女主人以为对方有犯罪意图,就关门叫丈夫拿了枪准备防御。房子的男主人拿了一把.44手枪,打开车门,对着走过来的服部说了一句“不许动(Freeze)”。英文不好的服部没有听懂并且没有意识到危险仍然走向男主人,于是被男主人一枪打死随后男主人关了门报警。几分钟后警察到场。
此事在美国和日本国内引发大规模的争议。不过,两国争议的焦点却毫不相干。
日本人质疑的是,为什么一个居民会一个手无寸铁的16岁小孩开枪,而且最终被判无罪?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虽然美国各州法律不尽相同,处罚也会各有差异。但是,一般来说,如果某人为了制止严重的性犯罪而在一时冲动中杀了人,检察官和陪审团在决定起诉或审讯时,会把“法”和“情”都考虑在内。
在美国的法律里,“杀人偿命”是不存在的,枪杀一个人如果最终被判为自卫则很可能是无罪,如果是自卫过度导致的误杀则罪责也很轻。相反,打人一拳就有可能被判几年。所以在美国听见枪响比看人打架的机会多。
还有,今年一则华裔女子勇敢击退劫匪的事例。
2016年9月23日凌晨,在乔治亚州格威内特郡,三名劫匪闯入一民宅,屋主一华裔女子被惊醒后持枪与劫匪展开了激烈的枪战,并将其中一人击毙其余两名劫匪潜逃。
详情见视频

警方称这位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并未对这名女子提出指控。
这些案件中,都以正当防卫为由开枪捍卫自己的生命安全,虽然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美国的正当自卫案件有着千差万别的表现,没有最高权威说了算,即便联邦最高法院业已判定的案件,各种民间组织也绝不会就此偃旗息鼓,而是想方设法宣传自己的见解,争取在下一次类似审判中占据优势。这种特性在法律界被称作开放性,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会逐渐接受过去并不认同的观点,从而做到与时俱进。 
那么问题就来了,是不是在美国所有的州都可以以正当防卫为由开枪给他人带来致命伤害?如果不是,那么那些对正当防卫权利有限制的州法是如何规定的?
美国各州对“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2005年,佛罗里达州率先在其法律中规定了绝不退让法 (Stand Your Ground Laws),允许个人在遭受自己认为能够导致严重后果的人身攻击之前运用致命武器来对自身或者他人进行防卫,无需退让,且此法律适用于包括住宅和公共场所在内的任何场所。
随后,其他的州也相继制定了类似的正当防卫法,但并不是所有州的正当防卫法都相同,总体来说,美国的正当防卫法可以分为三类:绝不退让法丶城堡法 (Castle Doctrine)丶有义务退让法 (Duty to Retreat)。
美国全国31个州已通过“不退让法”(Stand Your Ground),这一法律允许民众在对抗中无需选择退让,可以在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
三类正当防卫法的原则
(一)任何场所都没有义务退让——绝不退让法 (Stand Your Ground Laws)
绝不退让法规定,在任何场所,受害人都有权运用致命武器来对抗来自加害人的致死或者重伤的攻击,无需退让。
关于加州是采取绝不退让法还是城堡法,在不同资源上可能有不同说法,但根据加州刑事诉讼法第505条对自卫杀人的规定——当受害人感到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即刻的威胁时,即使本可以逃跑,却仍然可以选择留在犯罪现场运用适当的武力来进行自卫,甚至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追击罪犯直至危险解除,受害人无需退让——因为这条法律明确规定了受害人无需退让,且并未作出场所限制,因此,加州采纳的应当是绝不退让法,即在任何场所都没有义务退让。 
(二)特定场所才可以不退让——城堡法
(Castle Doctrine)

城堡法,又称个人住所防卫权 (Defense of Habitation),也同样认可了受害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但做出了一定限制,
即受害人只有在特定场所
(譬如家中或者办公场所)才可以不退让。 
(三)任何场所都有义务退让 (Duty to Retreat)

在任何场合都有义务退让也就是说,如果可以通过逃跑等方式来避免伤害或者死亡,那么受害人就不能在正当防卫中使用致命武器。只有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譬如受害人被困在死角处或者行动受到了限制,并且有生命危险,受害人才可以用致命武器来自卫。
美式的正当防卫简直称不上正当,美国人的自卫动辄使用致命暴力,而个个听上去都像是蓄意谋杀,然而,犯罪嫌疑人居然大多数都不必接受刑事惩罚,或者其刑期约等于零,跟世界其他国家相比,美式自卫的条件恐怕是最宽松的了,为什么美国会形成这样的自卫原则,说来话长。
在美国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受侵犯。”这一条文被引申为正当防卫的原则。第二修正案属于权利法案的范畴,它赋予人民许多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这使得美国平民在任何时候都显得自信十足,决不甘心受人摆布。加拿大的回收枪支法条,如果发生在美国,恐怕只会引起一片嗤笑。如果警察上门回收,十之八九会引起个人的武装反抗。
制订宪法第二修正案最初是为了抵抗英国军队的入侵,它的全文是“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而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受侵犯。”然而,两百年后的今天,这个法条被美国人用来对付地位相等的平民乃至美国政府,这对于建国者们而言恐怕是始料未及的。
但是,个人是否值得这样信任呢?
两百多年来,私人持有武器(尤其是枪支)的行为确实给美国社会带来了日益严重的治安问题,众多的枪击案让人们对美国望而生畏。然而,另一方面,人们往往忽略的是,美国的普通犯罪率却由于个人持枪而受到了抑制。一份统计指出,美国的杀人案件比加拿大多五倍,但是加拿大的入室行窃案件却比美国多一倍,强奸案比美国多三倍。
这证明了什么呢?很可能由于美国人广泛持有枪支,想要打劫或强奸个人的企图也就大大收敛,潜在的犯罪分子们并不想为了蝇头小利或者一时痛快就赔上性命。这种个人持有武器的积极性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美国,某人出于自卫或保护他人而去杀人是正当的,但是,此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杀人行为对避免造成更大伤害或保护其个人以及他人免受即时的生命危险,是绝对必要,否则就构成刑事犯罪。
现在华人拥有枪支的人也越来越多,很多时候,合理自卫,危机关键的时候用好了,可以拯救你的性命。
自己保护自己的安全
美国人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精神,对政府持有不信任的抵触心理。从当初的建国者到今天的平民,这种想法并没有实质的改变。他们的观念是,管得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与其让别人来保护自己,不如自己保护自己,至于自己是否会滥用权利,美国人对此嗤之以鼻,认为这是在蔑视他们的智商,他们能建立起这样伟大的国家,难道还会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控的能力吗?   
一位美国女警察的文章中说到《
拒绝再次成为牺牲品
》可谓是这种观点的最佳表达,女警察讲述了自己多年以来遭遇和目睹的各种安全问题,在文章结尾处,她宣布,为了避免再次成为牺牲品:

我会不加辩解地宣布我对上帝的信仰,以及对自己持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的信仰。
我会自己照管自己的个人安全问题。
我不会依靠政府、警察或其他人保护自己。
我会一直遵守枪支法规。
我会始终对自己的周遭环境提高警惕。
我不会由于自己携带了枪支就招惹不必要的危险。
我会设法并且不断为自己作为一个美国人有权持有和携带枪支而斗争。
我会永远、永远携带枪支。
除此之前,网络上引起热议的还有这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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