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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526被拒,这些年并不罕见。除了2015年开始,移民局调整资金来源审案标准之后,出现的一批因房产抵押而被拒案例之外,通常主要被拒的原因来自于项目本身。这两年,随着SEC(美国证监会)加强EB-5领域执法以来,因欺诈案件导致投资者的I-526申请被拒,也随之增多。
EB-5投资者,如何面对这一挑战,是果断放弃尽快索取投资款,还是在项目方的带领下抗争到底,将会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特别是,在当前排期战线漫长的情况下。
常有问题项目的投资者问计EB5Sir,但是苦于经验学识往往不能给出好的回复。今天,我们继续来看John Shen(RCH区域中心)就此议题的,第二篇文章。
上篇,概要介绍被拒之后有哪些解决方案(参考阅读:I-526被拒,EB-5投资者如何自救?|上篇 -三大解决方案);中篇,自我分析I-526被拒的原因及对策的正确流程;下篇,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今天,刊发第二篇。
话说上一篇介绍了三种I-526申请被拒的解决方案。本篇就围绕这三种方案,介绍一下本人总结的自我诊断流程图,梳理一下寻找最佳解决方案的基本流程。
I. 找出被拒原因
一份I-526申请被拒,可能是单一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的。但每一份拒绝通知书,都会仔细罗列所有申请被拒的具体理由。通篇细读,不难总结出审批官拒绝申请的理由。英文理解能力不错的朋友,通常可以根据拒绝通知书行文的先后顺序和着墨力度确认最主要的拒绝理由,同时还可能发现一些次要的拒绝理由。
请注意,任何一种拒绝理由都可以精确追溯到申请时提交的某一项证据。而这一项证据明显出现了问题,比如关键文件缺失,信息前后矛盾,协议陈述违规,参与机构缺乏资质等。不管这些证据的问题属于何种类型,总会造成正常合规推理最后无法自圆其说。
要准确找出被拒原因,细读拒绝通知书极其重要。找到被拒原因后,也就找到了具有针对性的最佳解决方案。需要注意的是,当多种被拒原因互相交织在一起,按照“木桶理论”,最佳解决方案应该是这些被拒原因各自对应的最佳方案中最保守的那个方案。
II. I-526申请被拒自我诊断流程图
本人根据对上篇所述三种解决方案(见上篇:点击参考阅读)的理解,粗略归纳总结了以上的流程图,仅供非专业人员参考。这份流程图内容高度抽象,虽然理解起来不难,但面对现实中的复杂案例,会显得过于生硬。好在本文的目的只是为不具备专业经验的申请人提供大致的思考方向,可以先忽略大部分艰深的技术细节。
III. 自我诊断流程图的使用
想做到有效使用以上的流程图,首先必须通读拒绝通知书。在充分理解了拒绝理由后,就可以按照流程指导一步一步考虑了。
在申请被拒后,所有人的本能反应都是如何迅速“翻案”。然而我的建议是,在认真寻找“翻案”机会的同时,请第一时间考虑能否在保留有效翻案机会的情况下重新提交一份I-526申请。大家经常出现的一个错误是:案件被拒后明明可以立即提交一份新的I-526申请,但是当事人却把精力完全集中在尝试翻案上,忘记去提交新的申请,耽误了大量的时间。如果翻案的所有努力最后都没有成功,其实申请人最终还要回到出发点,重新提交I-526申请。
根据投资项目是否改变,重新申请又分成两种情况
1. 不更改投资项目
2. 更改投资项目(区域中心)
前者不涉及撤资转投,相对容易处理。而后者必须实现资金在项目(区域中心)之间的转移,实际操作难度比较大,而且很多情况下这样做等同于彻底放弃了“翻案”的机会。
因此,流程图同步推进的第一步(右侧分支)包括了一个重要判断“被拒是因为签约文件出现了违规问题吗?”(“签约文件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下一个问题就很重要了:“可以纠正文件违规部分并重新签署吗?”(“可重签文件?”)。如果答案又是肯定的,确实可以做到修改并重签出问题的签约文件,那么申请人就应该立即重签文件,提交一份新的526申请。注意,这里提到的新申请是在投资不动的情况下,并不是投资转投另外一个项目(区域中心)后提交的申请。后者需要走完流程图左侧的所有步骤才能确定是否去做。
现在回到流程图左侧
第一步是检查被拒原因背后的问题证据是否可以被自己手握的其它未提交证据推翻(“I-526遗漏证据”)。
这里的关键是,自己手握的证据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在当初提交I-526申请时已经存在(不是提交申请后才产生的);
2. 当初该证据未随申请提交,补件阶段也未提交,移民局没有记录;
3. 该证据可以有效推翻导致拒绝的问题证据。
如果符合以上三项条件,申请人可以尝试AAO上诉中的重新开案申请(Motion to reopen)
如果以上条件不成立,下一步需要请律师检查移民局在适用法律方面有无瑕疵(“法律适用错误”)。这一步很大程度依赖律师的经验,如果有先前成功的AAO类似案例可供利用,才有比较好的机会,否则这类尝试成功机率很低。如果律师确认可以尝试,申请人应该以重新考量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提出AAO上诉。
现实操作中,为增大机会,申请人可以考虑提出双动议(重新开案和重新考量)AAO上诉。不过总的来说,AAO上诉成功率会小于5%。
在AAO上诉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下一步,如果申请人愿意考虑聘请诉讼律师(申请人已经聘用的递件律师往往并不擅长诉讼,但他/她可以推荐其他诉讼律师),可以请该诉讼律师确认本案是否具备联邦法律诉讼的法律基础(“诉讼法律基础”)。简单来说,就是去判断本案申请人是否善意申请并尽量做到合规,被拒结果造成了个人和家庭的损失。在联邦法院起诉美国移民局,诉讼律师对移民法规则的深入了解和在法官面前能打出什么级别的同情牌是重要砝码。申请人聘请有经验的诉讼律师是绝对必要的。
如果法律基础不足,不适合提起联邦法院诉讼,申请人下一步,就不得不考虑重新提交I-526申请了。这里首先有个关键性问题需要找到答案:拒绝通知书是否透露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有虚假不实的情况(“个人诚信原因?”)。如果被拒有个人诚信原因,则主申请人重新提交的I-526申请未来也不能保证获批。如果发生类似情况,不管是否移民局有误判,本人建议申请人最好换其他家庭成员担任主申请人,再提交新的I-526申请。如果被拒原因与项目文件或者区域中心文件有关,不管责任在谁,在提交新申请之前,申请人最好争取退出原投资项目,转投另一家已有获批记录的新项目/新区域中心。
很多人还有一个问题:在解决被拒的过程中,申请人是否可以再拿出第二笔资金,投资新的项目后提交第二份I-526申请?这是完全可行的。当然这样做前提是第二笔资金的来源和路径需要有不同于第一次的解释并提供充足证据。
自救流程其实就是这么简单。聪明的你掌握了吗?下一篇本人会结合最常见的几种被拒类型,归纳一下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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