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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毕竞悦(神华研究院战略研究人员)
荷兰在17世纪堪称世界的经济中心,被马克思称为“海上第一强国”。但是之后荷兰的黄金时代结束,其领先地位被英国所取代。
一、 荷兰崛起得益于良好的金融体系
议会的形成有效地解决了荷兰的国家财政需求
中世纪时的荷兰属于低地国家,当时国家权力弱小。为了收税,好人腓力召集他治下的各省代表讨论财政税收等共同问题。这个代表会议发展成等级会议,即由各等级代表参加的会议,从1464年开始定期召开。这就是荷兰议会的前身。议会的形成有效地解决了荷兰的国家财政需求。
以前,荷兰政府要通过很高的成本获得借款。哈布斯堡皇帝查尔斯五世从1520年代到1550年代与法国发生了漫长的冲突,这必然需要大量的军费开支。起初,当发现税收不足以覆盖支出时,哈布斯堡王国便从安特卫普货币市场借款,年利率从6.25%到15%不等。然而,由于作为债务人的王国日益显示出其不可信任,它很快就被货币市场拒之门外。1522年,查尔斯五世在尼德兰的摄政者试图寻求替代的财政措施,他说服几个省的代表会议卖给政府债券,由未来的专项税收保证。这时一个重要的转变发生了,债务偿还不再是由王国保证,而是由省代表会议保证。由于有荷兰代表会议的存在,确立的贷款利率非常低(6.25%)。这个改革使得荷兰代表会议可以史无前例的低利率进行长期借款,除尼德兰起义反抗哈布斯堡时期(始于1572年)通行的极高利率之外,荷兰代表会议支付的利率有长期下降趋势。
1609年,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为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稳定荷兰经济,阿姆斯特丹银行也顺势成立,这比英国的英格兰银行早了大约100年。
这样,一个良好的金融体系建立起来了。不仅国家可以获得低息贷款,个人也可以获得低息贷款。在16世纪中期,荷兰的一般贷方就能够以4-5%的利率为大型建设项目融资,农民获得抵押贷款的利率稍高一点。根据亚当·斯密的描述,在稍晚的时期,荷兰政府能以2%的利率借款,这不是凭借强力,而是依靠信用。在良好的信用体制下,个人也能以3%的利率借款,融资成本非常之低。亚当·斯密的数据或许有些夸大其词,但至少表明了荷兰当时的突出优势。1610-1640年,荷兰在排水系统上的融资规模达到惊人的1000万荷兰盾,这极大地促进了荷兰农业技术的改进。
荷兰成功逃脱了马尔萨斯的“人口陷阱”
在农业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也会增长,从而会落入马尔萨斯所谓的“人口陷阱”,即任何超过最低水平的人均收入的增长都会被人口增长所抵消,最终又退回到原来的最低水平。而荷兰成功逃脱了马尔萨斯的人口陷阱。荷兰不仅拥有肥沃的土地,还拥有摆脱了封建制度和宗教教义桎梏的自由农民。这些农民就像中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农民一样,具有极大的生产积极性。
荷兰可谓是自生自发资本主义的典型,其经济的持续发展始于16世纪。荷兰共和国是由各城市和省组成的联盟,是一个松散的联合。或许正是由于这种松散,荷兰共和国的权力机构愿意倾听企业家和商人们的意见,从而营造了一个宽松自由的商业环境。1631年,荷兰主要城市达成了一种自由贸易协定,运河的开凿得以蓬勃发展。到了1665年,荷兰已经建设了将近400英里的运河,为本国提供了世界上最完善的内运系统。荷兰还是欧洲的商品运转者。
在17世纪的荷兰黄金时期,阿姆斯特丹就开始着手建造运河。如今,阿姆斯特丹的运河总长度超过100公里,拥有大约90座岛屿和1500座桥梁,使得该市被称为“北方的威尼斯”。
当时荷兰人还享受着高工资。荷兰政府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几乎是北海对岸几国的两倍。到了1700年,荷兰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几乎是英国的两倍。当时,荷兰34%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城市化率远超过其他欧洲国家。
二、先发优势变为先发劣势
实体经济弱小的荷兰金融优势下降
由于具有先发优势,荷兰并没有进行有意识的改革。这导致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荷兰的财富无从流通到下层社会,因此无法继续扩大生产与消费。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内需不足。
荷兰没有出现英国的工业革命,主要是依靠商业贸易,科技、教育水平都不及英国。在这种情况下,荷兰实体经济弱小,工业规模较小且无竞争力。况且贸易在当时还受到保护主义和军事禁运的干扰。由于金融业过于发达和国内贷款利率较低,荷兰的少部分人依靠投资收入生存,绝大多数富余的资本投资海外,因为国外的债务利率高于荷兰本土的利率。
荷兰的金融优势开始下降,主要原因在于荷兰没有建立强大的中央银行对金融业进行宏观调控,也没有建立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监督机构。结果是,投资银行侵害小投资者的利益,信用体系受到侵蚀。
荷兰的政治制度对其进一步发展形成制约
荷兰以贸易立国,而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荷兰经常受到周边国家的威胁,贸易需要强大的国家实力和军事力量予以保证。在17世纪时,荷兰曾是欧洲最重要的军事强国,然而荷兰的政治制度对其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制约,荷兰的制度优势在减弱。荷兰虽然较早地成为了共和国、拥有了议会制度,但是却未能着手进行现代建国。作为现代化的先发国家,荷兰过于依赖自生自发的因素,而不是积极地去建国立宪。
就建国立宪而言,像大多数国家的现代建国过程一样,荷兰有两种选择。一是,像美国一样,结束邦联的松散状态,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同时走向民主共和国,把国家建立在公民个人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依赖贵族、家族、教会等中介组织进行统治。然而,当时掌握实权的大议长德维特并无意向这个方向推进,他过于重视商业阶层的利益,而非平民的利益。
二是,像光荣革命后的英国一样,实行君主立宪。实际上,当时荷兰的奥兰治亲王正是后来在英国实行君主立宪的英国国王威廉三世,同一个人在不同国家发挥的作用竟完全不同。掌权的德维特不仅不想让威廉三世就任国王,以国王的名誉整固荷兰邦联,甚至让威廉三世靠边站,使其失去了祖传的执政权力。德维特的这种做法与许多市民的意愿相悖。德维特是治世之能臣,却不是乱世之枭雄,与奥兰治派势同水火的德维特落了个被私刑分尸的下场。在德维特死后,威廉三世增强国家能力的努力依然受到了商业阶层的抵制。
17世纪到18世纪之间,英国与荷兰之间爆发了四次战争,史称“英荷战争”。战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争夺海上贸易主导权。
长年的战争耗干了荷兰的金库,自生自发走向商业国家的荷兰由于没有现代国家制度作为保证,逐渐沦为二流国家,其领先地位逐渐被英国取代,18世纪成为英国的世纪。但是英国也好景不长,英国的领先地位后来被美国取代,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本文作者:毕竞悦;编辑:陈菲;文中图片与小标皆系编者所加;图片来自网络本文系腾讯思享会独家约稿,其它媒体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作者简介
毕竞悦,腾讯思享会专栏作者。有多年智库工作经历。现为神华研究院战略研究人员。曾任《改革内参》执行主编、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法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学博士。主要学术兴趣为宪法理论、能源与环境政策、公法与规制。出版译著《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文集》《大宪章》《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等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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