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重磅消息称: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进行完善,严管用外汇进行境外买房、证券投资等项目。那么本次“新政”究竟完善了什么?变化有多大?走进美国小编综合多家权威财经报道,帮助您梳理出您最感兴趣的内容:
比如,外汇购买额度与流程是否出现变化?境外留学和旅游会否受影响?。。。
总体来说,此次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并未缩减个人购汇的用途或调整购汇额度,而是对前期政策的落实进行更为细化、精确的管理,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细化申报内容,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强化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三是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

一、首先明确,每人每年五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变!
2017年,居民每人每年的购汇额度没有变化,仍为5万美元。2007年2月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二、额度虽然不变,但到境外怎么用,您得比以前报告得更细致了!
新增了个东东,叫作《个人购汇申请书》

2017年,无论是通过银行柜面还是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购汇业务,均需要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  
相比以往在手机银行或网点自助购汇机上随意勾选购汇用途即可使用5万购汇额度购汇,《申请书》对个人购汇用途进行了更详细的调查,分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非投资类保险、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共9大项。每个大项后面还跟着三四条子项。


中新网就报道说,他们采访了一位在北京工作的刘先生,他去年自己购汇时,只需简单填写用途,在旅游、探亲、就医等诸多选项中勾选一个就可以。“但从今年的《个人购汇申请书》来看,因私旅游要写目的地、预计停留期限,留学要写学校名称、留学国家、年学费、年生活费等,比之前详细多了。”
第一财经记者则在国内某商业银行手机银行上发现,《申请表》虽然9个大项的子项繁多,但实际操作中并不需要对所选取的子项一一填写。系统依然延续了打钩模式。以招商银行手机银行为例,勾选确认知晓《申请书》后,资金用途只需从14种列出的用途中勾选一项。14种用途分别为除了上述8项《申请书》列出的大项外,还包含了6个其他项:”职工报酬和赡家款、投资收益、经常转移、运输、转悠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其他服务“。

但是,与以往不同,新年以后购汇多了“预计用汇时间”这一必填选项。《申请书》指出,“用汇时实际用途与原填写的《申请书》不一致时需要重新填写一份《申请书》。”而在柜台银行网点员工也提醒,购汇者认真填写用汇时间以免不必要麻烦。
三、《个人购汇申请书》用于备案,并不延长您当时购汇的等待时间
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并不意味着需要等到申请书被审批后再购汇。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等银行工作人员介绍说:申请书主要用于备案。一般情况下,用户在填完上述申请书后可以立即拿到外汇,不需要等到审核通过,所以购汇等待时间没有明显增加。
四、境外留学和旅游不受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出境留学,便利化额度内购汇,按规定进行完整、真实的信息申报;超过便利化额度的,提供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就可以购汇;出境旅游,可以在便利化额度内按需购汇,也可在境外使用银行卡消费,用汇不受影响。
五、最关键的是:购汇不得用于境外购房及证券投资
《个人购汇申请书》规定了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的6项“禁令”,其中第5项规定,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上述规定并非新政。“当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实现,”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
上述负责人指出,除规定的渠道外,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
招商银行手机银行《个人购汇申请书》,申请书中提及六条“禁令”。
六、一旦虚报,惩处力度加大!
尽管如此,如果出现虚假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有所加大。根据《申请书》,如果违法违规套汇,除了可能被列入“关注名单”,此后两年都取消了5万购汇额度外,还可能面临逃汇金额30%左右罚款,以及5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你在招商银行手机银行申请购汇时会发现,购汇委托选项弹出一张需要提交的《个人购汇申请书》,并要求:不得虚假申报购汇信息;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申请书》指出,对于有购汇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将会依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也就是说,列入“关注名单”者,此后两年都取消了5万购汇额度。此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给予处罚。
记者查阅上述条例发现,第三十九条指出,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指出,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明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而四十八条规定则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本文转自:走进美国(http://www.cheerinu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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