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的雇佣歧视
  美国劳工法出现了一个新的争议,就是雇主是否能够因为雇员的生活方式或下班后的行为而歧视雇员,包括因为雇员肥胖或抽烟而引发的歧视,还包括许多对于下班活动和行为的规定,如:
  a.夜间第二职业
  b.人际关系
  c.政治活动
  d.闲暇消遣
  e.犯罪活动
  联邦反歧视法并没有为私人部门的雇员提供保护,禁止雇主因为生活方式原因歧视雇员。然而最近几年,许多州法都通过了传播甚广的诉讼,禁止雇主因为雇员的“生活方式“而歧视雇员。还有更多此类诉讼即将来临。另外,已有的州隐私法律限制雇主揭示雇员隐私行为的权利,雇主可能会将这些隐私行为作为制定雇佣决定的基础。
  州平等就业措施法
  美国有些州已经通过了特别的法律,禁止雇主因为雇员下班后的行为以任何方式歧视雇员。例如,科罗拉多州法律禁止雇主因为雇员下班后参与合法的活动而对雇员采取不利行为。除非有以下限制:
  a.与特殊的职业规定有关
  b.与雇佣活动合理相连
  c.避免利益冲突所必需的
  科罗拉多州法庭规定这个限制禁止雇主因为雇员的性取向而歧视雇员。纽约州和北达科他州也有类似的法律。纽约州的法律特别禁止基于以下几类下班合法行为的雇佣歧视:
  a.合法的娱乐活动
  b.合法产品的消费
  c.政治活动
  d.工会的成员
  加利福尼亚州好像也通过了法律禁止雇主因为“雇员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进行的合法行为”歧视雇员,但法庭裁定这个规定并没有为雇员行动创造的隐私权来反抗这种不合理对待。
  更多的州特别禁止雇主因为雇员在下班后使用合法的物品而歧视雇员,如烟草。
(本文整编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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